论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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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1)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1)
(二) 家庭暴力的分类 (2)
(三)家庭暴力的现象特征 (3)
二、家庭暴力的历史与现状 (6)
(一)家庭暴力的历史发展 (6)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发展趋势 (6)
三、家庭暴力现行法律制度的讨论 (7)
(一)有关家庭暴力婚姻立法的争论 (7)
(二)对现行家庭暴力制度的理解 (8)
四、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惩治的构想 (11)
(一)应该把家庭暴力问题上升到人权问题的高度去认识和解决................................... (11)
(二)完善婚姻分居制度......... (12)
(三)借鉴国外确有成效的措施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 (12)
浅论家庭暴力
【内容摘要】在传统观念看来,家庭暴力是没什么大不了的家务事,应该属于私下里解决的问题。由于这一认识上的偏差,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一直为社会所漠视。如今,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有鉴于此,有关人士指出,家庭暴力实质上严重侵害了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已经成为社会公害。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姻暴力危害防治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①
在我国的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是这样对其下定义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
⑨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年9年,第62-63页
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家庭暴力的分类
1、一般的家庭暴力与犯罪的家庭暴力
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可以把家庭暴力分为一般的家庭暴力和犯罪的家庭暴力。
一般的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还没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的情形。这里的暴力行为不仅仅是指针对被害人的肉体的侵害行为,还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暴力行为,如侮辱、诽谤等。对一般的家庭暴力适用的法律是除刑法外的相关法律。
犯罪的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违反刑法规定并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形。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家庭暴力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第233条)、故意伤害罪(第235条)、强奸罪(第236条)(奸淫幼女罪已归入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237条)、侮辱罪、诽谤罪(第24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8条)、虐待罪(第261条)等。
2、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与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
根据暴力行为侵害对象的不同,可把家庭暴力分为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和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如威胁、恫吓、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苦、嘲笑、限制行动自由等。由于精神虐待难以取证和
界定,世界上多数国家还没将精神虐待列入婚姻法。
这种划分能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家庭暴力并不仅仅限于对被害人的身体伤害,从而有利于司法实践。
3、轻微的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
根据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轻微的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
轻微的家庭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未造成任何伤害,或仅造成极轻微伤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属于前述的一般家庭暴力。轻微的伤害行为,尽管社会危害性不很严重,但这种行为往往是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的起点或前兆,如不及时将之消灭在萌芽状态极有可能向纵深发展并从量变发展为质变。
严重的家庭暴力是指对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家庭暴力行为。所谓轻伤,根据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的规定,“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按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属犯罪行为。
极严重的家庭暴力是指对他人身体造成重伤或致人死亡的家庭暴力行为。所谓重伤,根据刑法第95条和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2条的规定,“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三)家庭暴力的现象特征
1、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比例高于男性
在美国,有三分之二的婚姻发生过一次家庭暴力;在法国,95%的暴力受害者是妇女,其中51%的暴力是出自丈夫之手;在智利的圣地亚哥,80%的妇女遭受到过丈夫的毒打。②由于男性夫权思想与男尊女卑的思想的影响,男性更倾向于从身体到精神上对女性进行控制。上述比例微妙地揭示出男女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着性别上的差异,性别歧视在家庭暴力的作用及制止家庭暴力的障碍包括自女性对家庭暴力的漠视与认同。在家庭暴力中也存在着女性对男性的暴力。但从广泛的调查和学者的研究、妇联、法院及相关部门的调查研究充分证明。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显然比男性严重。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是目前的家庭暴力形式。
2、家庭暴力的手段具有多样性
施暴者由于性格及心理上的缺陷,理智很容易失控。因此其暴力手段是多样的。轻者,拳脚相加,重者开水烫、烟头烫,火烧,更有的甚至用刀斧等利器砍杀受害者。笔者身边认识的人就有这样的遭遇,事主是同学的姐姐,结婚前,老公就有打她的先例,开始还是给几个耳光。婚后,他老公不但没有收敛,还变本加厉,她老公晚上经常不回家,就算回来也是凌晨三四点满身酒气得回来,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回到家,事主过多质问一句,就是引来一顿拳打脚踢,扯事主的头发,拿皮带抽打……事主哑忍了3年,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
②胡玉璋,对妇女暴力的思考,载《妇女研究丛》1997年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