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一、纳税信用等级判为D级文件梳理(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规定: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二)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制定《管理办法》时同步设计的。
《评价指标》中“直接判D"的有:1、涉税申报信息—-税收优惠资格资料真实申报—-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消费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营业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车船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印花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契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土地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资源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耕地占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土地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房产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2、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报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代开发票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3、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登记——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4、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纳税评估信息,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5、税务稽查信息——涉税犯罪——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以下简称《补评和复评》,自发布之日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使用的文书式样和具体操作要求。
一般反避税管理下企业关联交易税务风险——基于国税发【2009】2号文的解读
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 制系统 ,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 的总体 目 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 务风险管理 , 税 就在人们 的认识发
展 到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观 点 时产 生 的 , 于全 面风 险 管 理 的 一 部分 。 属 侧
本弱化管理 、 一般反避税管 理 、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 商 、 法律责任等。
合理商业 目的的安排。《 办法》 中关于一般 反避税管理的内容 有六
条 。 观 这 六 条 内容 , 炼 与 企 业 关 联 交 易 有 关 的税 务 风 险 : 综 提 风
险点一 是《 办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考虑了明确 了在评定调查对象时
般 反 避 税 税 务风 险相 关 理 论
、
会考虑到交 易的形式和实质 。如果 企业 的行为被确定为不可接受
制度解读 I oc trrt i lyI epe t n P i n ao
一
般反避税管理下企业关联交易税务风险
基于国税发【092号文的解读 20 】
暨南大学经济 学院 邓嫒玲
《 特别 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 行 )( 试 》 国税 发【 0 9 2 ) 2 0 】号 实施 以
来 , 有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的 企 业影 响甚 大 。 办 法 是 税 局 在 与 有关 联 对 该
“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 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 , 取消企业
从避税安排获得 的税收利益。 对于没有经济实质 的企业 , 特别是设
在 避 税 港 并 导 致 其 关 联 方 或非 关 联 方 避 税 的 企 业 ,可在 税 收 上 否 定 该 企 业 的 存 在 。此 规定 强调 要 对 一 般 反 避 税 调 整所 涉及 的交 易 ”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8月25日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解读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税务总局在制定《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时,同步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
经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4轮模拟测试(涉及17个省市、6313812户/次纳税人)后予以发布。
现将指标设计和评价方式说明如下:一、关于指标内容《评价指标》按照《办法》明确的纳税信用信息范围,分为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基本信息中,除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特别设置了人员信息一栏,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因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办税员都是企业涉税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人,与纳税信用的关系密切。
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应该将企业信用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
其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信息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出纳个人信息记录按照《办法》规定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
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记录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0.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协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0月14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
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十)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国税发[2009]2号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颁布时间:2009-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二00九年一月八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六条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考点讲解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考情分析】2015年新增加的一章,内容较多,2019年教材进行了删减。
近几年本章分值为:2015年2.5分,2016年8.5分,2017年3.5分,2018年9.5分。
本章以主观题形式考核的知识点主要是我国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其他知识点均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核。
第一部分重要考点回放一、熟悉的考点二、掌握的考点: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典型例题】中国居民企业A控股了一家甲国B公司,持股比例为50%,B持有乙国C公司30%股份。
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来自C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税后利润为760万元,全部分配。
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000万元(已考虑所有调整因素)。
其中取得境外B公司股息所得为38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38万元。
要求:请计算该企业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
『答案解析』第一步:抵免限额1.多层持股条件的综合判断:B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C不符合。
2.间接抵免负担税额的计算:本层企业B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A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210+30)+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0)×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380÷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760=(210+30+0)×(380÷760)=120(万元)。
即A公司就从B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3.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380万元+甲国B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120万元=500(万元)4.抵免限额=500×25%=125(万元)第二步:实缴税额:甲国实际缴纳税额=直接缴纳38万元+间接负担120万元=158(万元)第三步:比较确定:甲国:抵免限额=125(万元),可抵免境外税额158万元,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125万元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当年可实际抵免境外税额=15000×25%-125=3625(万元)第二部分典型习题演练客观题:1.根据我国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规定,下列从中国取得股息所得的申请人为“受益所有人”的有()。
国税发2009年85号、国税函2009年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统一部署各地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清查,以打击偷骗税犯罪,减少税收流失。
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清查,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
BEPS行动计划对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影响和应对举措
BEPS行动计划对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影响和应对举措作者:郭嘉志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22期摘要:本次研究的主题是探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下存在的BEPS问题,并提出相关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机制,希望能够设计并采取行动计划的方式促进我国反避税管理工作的质量升级,面对BEPS对我国经济产生的巨大影响,实施科学的应对和管理对策,巩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体系。
关键词:BEPS 行动计划我国反避税工作影响应对举措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人们越来越关注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需求。
针对市场经济运营中出现的避税工作内容进行科学的管理,能够满足实际的社会诚信原则体系构建,并且可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促进经济事业的良好运营。
本次研究针对我国反避税工作中出现的BEPS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关注到此项行动计划产生的不良问题,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希望可以通过优化的措施和对策实现对整体市场经济运营模式的监督,保障良好的工作体系及法律、法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研究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角度进行观察和分析,认识到管理工作在市场经济运营当中的重要监督作用,希望研究的内容为具体的管理工作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BEPS行动计划整体结构BEPS行动计划内涵,即针对BEPS问题进行行动计划设计和部署,主要的希望能够在发现BEPS相关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整体情况观察,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科学的管理和约束,希望能够满足实际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降低税基侵蚀情况的发生几率,并良好的控制和干预利润转移的问题。
二、BEPS行动计划对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影响因为BEPS在实际的市场经济中运作,对我国反避税经济的管理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很容易导致我国财政工作出现阻碍和困难因素,影响整体国家的经济发展需求,并且会对税收工作的实际利润造成严重的打击,导致长久的计划目标难以达成和实现。
关注到我国市场经济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采取科学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约束,能够保证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但是因为存在BEPS的问题,很可能造成经济体制的工作阻碍,影响反避税管理工作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国税发[201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2012年4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实现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对外开放新格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入发展,各国围绕税源国际化、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竞争日趋激烈。
为适应新形势对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提出的挑战,落实税务总局党组关于按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要求,在加强国内税收管理的同时,着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总体部署,切实维护好我国税收权益,现就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
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强化跨境税源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主线,规范职责体系,健全机构设置,完善反避税工作、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强化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信息保障和人才保障机制,推进国际税收管理科学发展。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服从服务于对外开放大局。
完善和落实吸引外商投资的税收政策,更加重视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在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跨境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为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国际税收法律制度,规范完善国际税收管理程序,坚持公正、规范、合理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确保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得到有效遵从,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坚持改革创新。
适应新形势,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国际税收管理内在规律,破解影响国际税收管理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管理理念、工作方法,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效能、服务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
西安交通大学22春“工商管理”《国家税收》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4
西安交通大学22春“工商管理”《国家税收》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以下税种中,课税对象与税源往往不一致的是()。
A、企业所得税B、个人所得税C、车船使用税D、土地增值税参考答案:D2.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10%。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A3.对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税法规定不再征收消费税。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A4.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以()为应纳税所得额A、每年收入额B、每季度收入额C、每次收入额D、每月收入额参考答案: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征收增值税。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6.我国现行的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
A、5%B、10%C、15%D、20%参考答案:B7.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对财产租赁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8.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9.下列关于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中受益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B、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属于“受益所有人”C、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D、申请人虽具有“受益所有人” 身份,但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10.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天内缴纳税款。
A、10B、15C、20D、30参考答案:B11.税收原则是指一个社会治税的指导思想,包括()。
A.文明、公平、稳定B.效率、公平、经济C.效率、公平、稳定D.效率、公平、法治参考答案:C12.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种会计档案根据其特点,其保管期限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
式(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8.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
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5日附件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日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条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第四条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调整方法包括:(一)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三)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四)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条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8.24施行日期2009.10.01文号国税发[2009]124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3.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要求,强化反避税工作,提升工作质量,现将2005年反避税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强化反避税基础工作(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的标准判定关联企业,并认真做好关联申报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如实、完整地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对不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受理纳税申报的税务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共同做好关联申报管理工作。
(二)要积极利用总局购买的国家统计局和BVD公司信息资料库,充分发挥其在反避税调查、调整中的作用,加强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查询权限和信息使用的范围,确保妥善使用和保管数据资料。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与其他税收管理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利用相关信息资料,特别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等资料,加大分析对比力度,堵塞避税漏洞。
加强与海关、银行、工商、外贸、统计、证券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本地区反避税信息库。
二、努力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筛选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跳跃性赢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作为反避税审计的对象。
在今年取消选案指标考核的情况下,不断加强反避税调查的深度和广度。
反避税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反避税工作,规范反避税人员管理,提高反避税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从事反避税工作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反避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二)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政策;(三)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沟通和协调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反避税工作。
二、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反避税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反避税信息,为税务机关提供决策依据;(二)参与反避税调查,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三)参与制定反避税政策措施,推动反避税工作深入开展;(四)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反避税人员的主要权限:(一)依法获取反避税所需的相关信息;(二)对涉嫌避税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询问、调查;(三)对涉嫌避税的线索进行跟踪、核实;(四)参与制定反避税政策措施。
三、培训与考核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反避税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反避税人员的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业务能力考核:包括法律法规知识、反避税政策、案例分析等;(二)工作业绩考核:包括案件办理数量、质量、效率等;(三)职业道德考核:包括廉洁自律、服务意识、团队协作等。
四、管理与监督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反避税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反避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反避税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反避税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反避税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强反避税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避税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避税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进行反避税工作的专项经费,包括反避税调查费和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费。
本条第一款所称反避税调查费,是指国税系统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针对企业通过税收筹划避税行为,在国(境)内外开展调查所发生的费用。
反避税调查措施具体包括: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措施。
本条第一款所称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安排)缔约方的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协定(安排)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等相应调整谈判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各级国税机关不得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专项经费弥补日常经费支出。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一)差旅费,是指反避税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反避税案件集中研究分析以及参加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与国(境)外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反避税调查等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反避税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反避税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防范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参与反避税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反避税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反避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反避税工作。
第五条反避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避税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反避税工作。
第六条反避税办公室职责:1. 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反避税相关信息;2. 制定反避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 开展反避税调查,查处税收违法行为;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5. 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反避税工作情况。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本部门应定期对反避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反避税人员应参加税务系统组织的各类培训,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及反避税业务知识。
第九条对反避税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业务知识掌握程度;2. 反避税调查能力;3. 沟通协调能力;4. 工作态度和效率。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反避税工作流程如下:1. 信息收集:通过日常税收征管、稽查、审计等渠道,收集涉嫌避税的线索;2. 调查取证:对涉嫌避税的线索进行核实,收集相关证据;3. 调查分析: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避税行为;4. 调查处理:对确认的避税行为,依法进行处理;5. 案件跟踪:对已处理完毕的避税案件进行跟踪,防止再次发生。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本部门应建立健全反避税工作监督机制,对反避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反避税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反避税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部门反避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总发〔2014〕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2014-9-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积极探索,充分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尝试运用各类征管数据,依托信息化工具,实施征管监控和管理决策,提高征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也存在着部分地区和单位对税收风险管理认识不统一、定位不准确、职责不清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定位(一)提高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税收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是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在全面分析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税收风险,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通过风险提醒、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手段,防控税收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提升税务机关管理水平的税收管理活动。
准确把握和有效运用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对于税收工作意义重大。
第一,税收风险管理是现代税收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国际通行做法,是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有效举措,是构建科学严密税收征管体系的核心工作。
第二,税收风险管理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突破口,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就是要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到高风险领域和大企业税收领域,实现税源管理专业化,推动服务管理方式创新和税收管理体制变革。
第三,税收风险管理是完成组织收入目标的重要抓手,开展税收风险管理,通过风险分析识别,有助于找准税收漏洞,有效实施风险应对,促进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二)处理好税收风险管理在税收工作中的关系税收风险管理是加强税种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手段。
在税种管理中,要把税收风险管理的方法与税种管理特点紧密结合起来,研究各税种的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税种风险分析指标体系和模型,形成体现税种特点的风险任务,并为开展综合性的统一应对提供专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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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