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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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职责,承担建设国家工程科技思想库的任务,开展院士科技咨询研究工作。为规范和加强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经法律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工程院咨询研究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用于工程院院士科技咨询的拨款。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任务,由工程院组织开展宏观性、前瞻性、综合性、全局性的战略咨询研究。

第三条工程院是专项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提出专项经费预算建议方案;与承担咨询研究项目(课题)的院士及依托单位(组织开展研究的院士所在单位)签订《项目(课题)咨询研究任务书》;对专项经费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程序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调整;审核依托单位编报的项目(课题)决算。

第四条咨询研究项目(可下设课题、专题)由院士组织开展研究,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托单位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预决算的审核、预算执行管理和各项开支情况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应妥善保存项目(课题)

经费账目和单据,接受工程院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五条专项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主要用于对国家重大工程科学技术问题组织开展战略性研究、提供决策咨询研究,对重大工程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提供咨询研究。

(二)按照专题调研和咨询研究的目标、任务,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三)专项经费实行两级财务管理,即工程院本级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管理和核算的专项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项经费资金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层层转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专项经费是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咨询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有:

(一)资料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数据挖掘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

讨、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承担研究任务的院士专家的咨询费用。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咨询费发放标准按院士、教授500-800元/人天、其他人员按300-500元/人天。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院士、教授300-400元/人天,其他人员按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课题)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出版费等。

(八)管理费:是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对使用依托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或课题)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经费预算(依托单位)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

目(课题)依托单位管理和使用。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包括出国参加与咨询研究直接相关的会议与调研)及设备费:对于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和设备费,要严格控制,如确需开支,应单独报工程院批准。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标准,按国家外事经费有关规定执行。设备使用范围不包括一般性办公设备,确需并经批准购置的、与咨询研究直接相关的专用设备,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十)其他费用:指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专项经费(项目)概算编制工作与立项申报工作同期进行。专项申请人按照通知的时间组织编写专项经费概算方案(其它时间原则不受理),填入《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专项经费概算分课题(或任务)、分年度编写,并保证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在对项目立项进行评审时,同时对经费概算进行审核。

第九条概算审批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课题)依托单位发出《项目(课题)咨询研究通知书》。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按批准的金额编制分任务或课题预算,修订立项书并于一个月内报工程院。

第十条工程院咨询工作委员会对项目(或课题)经费预算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院常务会议审批后,签订《项目(课题)咨询研究任务书》。工程院严格按照咨询研究进度

拨款,严禁“以拨代支”片面追求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因咨询研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预算总额调整,按照程序报工程院审核,并按财政部预算管理规定办理。

(二)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所在科目预算总额10%的(当10%不足5万元时以5万元为限),报工程院批准;未超过上述限度的,由项目(课题)依托单位专项负责人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咨询研究完成后,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课题)收支账目,编制《咨询研究经费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专项经费开支明细账,结余经费归回原渠道。项目(课题)依托单位应据实填写决算表。退回工程院的已拨经费以及项目形成的其他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独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咨询研究内容和经费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项目(课题)批准立项后,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者,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的专项咨询,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终止研究者(指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进行专项咨询研究的),停止拨款,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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