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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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唐丘北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中对外委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的顺利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司正当权益,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委工程,是指公司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施工单位参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和其它租赁、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外委基建工程;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或管理外委工程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11〕11号)
(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10〕17号)
(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分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大唐集团制〔2007〕78号)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外委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外委施工单位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公司应事先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公司审核批准后,并监督外委施工单位实施,外委施工单位必须设监护人。
(四)合同中规定由公司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五)公司与外委施工单位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
第六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公司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外委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司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施工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
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二)外委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严禁层层转包。
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公司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外委施工单位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提出的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外委施工单位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施工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第三章基建工程安全管理
第七条外委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办理安全开工审批手续。
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安全生产措施,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公司与外委施工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与奖罚;
(五)明确发生事故后应承担的责任,各类事故的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等事项及有关资金额度的约定。
(六)对事故的报告、统计归属、配合调查处理等做出规定;
(七)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公司对外委施工单位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考核奖罚;交纳数额要保证施工期内的安全奖罚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工程总价款的3%,具体数额应在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
施工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
外委施工单位出现安全事故不能支付安全事故罚款及赔偿责任时,公司有权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代缴;如果安全风险保证金数额不足,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第十条公司制定外委工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把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信息统计与分析作为日常性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限期进行整改,达到安全施工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外委安全条件实施动态监督检查。
有权纠正外委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隐患有权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下达限期整改、停工整顿通知书及其行政
经济处罚决定书;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或不称职的施工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修改设计、项目变更和图纸会审及竣工验收时,公司工程管理部必须参加审核、验收;公司对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三条外委工程安全信息应纳入公司安全信息管理的范围;公司应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档案,本制度所涉及的各项监督、检查、验收信息全部存入档案。
第四章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四条对公司基建工程外委项目,公司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政府行政审批文件要求,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对环保设施及水保设施严格执行国家“三同时”制度。
公司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报告相关主管单位参与验收。
第十五条外委工程承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
工程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公司应立即向上级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将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