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功能区域管委会事权划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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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功能区域管委会事权划分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浦府[2004]194号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4.11.22

【实施日期】2004.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功能区域管委会事权划分的通知

(浦府[2004]19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深化“区镇联动”总体方案和《中共浦东新区区委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陆家嘴等四个功能区域党工委、管委会的通知》(浦委发[2004]118号)精神,按照“突出功能开发,突出统筹协调,突出资源整合,突出联动发展”的原则和职能平移的要求,在整合开发区管理机构、原农工委(农发局)和城工委等方面审批管理职能的基础上,确定功能区域管委会事权划分。

一、计划与投资管理

委托陆家嘴功能区域管委会对区域内总投资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社会资金和管

委会自有财力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

委托外高桥、张江、金桥功能区域管委会对在各自功能区域的集镇及工业小区(工业点)内,总投资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社会资金和管委会自有财力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

原委托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管委会、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行使的计划管理职能不变。

二、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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