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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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7]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7]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7〕50号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业务,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相对独立的社会服务实体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优化、效益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是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二)拟定和实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三)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控制计划;(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五)制定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和审验办法;(六)具体审批和管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七)检查监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的内容包括:设置、撤销、分设和合并机构,确定和改变性质、名称、隶属关系,审定、调整职责范围和规格等(以下简称设置和变更)。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1988年7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88年7月7日下午,李鹏同志主持召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了《民政部“三定”方案》,现予印发。

民政部“三定”方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民政部,并要求转变职能,对现有机构进行改革。

民政部作为国务院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目前承担的工作有: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工作,社会福利生产,假肢科研与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社团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地名管理,印支难民接收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指导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等20项。

民政工作任务庞杂,具有多元性、群众性和社会性。

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重点,理顺关系,合理设置机构,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

(1)强化宏观管理。

分析现有职能,民政部机构设置的主要问题是宏观管理的职能不完备,有些工作领域(特别是社会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领域)相当薄弱。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方向,通过调整充实机构,理顺内部关系,切实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实现职能转变。

具体内容是:强化基层政权建设的宏观管理,推进基层民主化建设,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巩固国家政权的基础;强化优抚安置工作的宏观管理,发展新型的军民、军政关系;强化福利事业、福利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宏观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雏型,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强化行政区划、边界纠纷、婚姻、社团等方面的宏观管理,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安定团结。

行政法李年清核心法条系列(一):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行政法李年清核心法条系列(一):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行政法李年清系列课程核心法条系列(一):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条例☆☆☆★★第四条在一届政府任期内★★★★★第六条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行政管理措施。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设立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四)与业务相近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五)机构的编制。

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撤销或者合并的理由;(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第十条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设立国务院议事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第十一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第十六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

☆☆☆☆★第十七条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二)机构领导职数☆☆★★★第十九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的☆☆☆☆★第二十二条和编制管理情况的报告。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3)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3)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0.2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将民政部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中央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民政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民政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嘉兴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嘉兴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嘉兴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0•【字号】嘉兴市政府令13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嘉兴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嘉兴市政府令1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嘉兴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日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努力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配合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监管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市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管市政府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

第三节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一、机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由法律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到1983年机构改革,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方案由国务院统一制定。

1983年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对政府机构的设置,采取由国务院统一规定限额的办法,即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机构在规定的限额内报国务院审核外,行政公署、省辖市、县的机构设置,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限额由地方决定。

对政府各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变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部门的处、科(室)一级机构,以及行政公署、省辖市、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设立、合并、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国初期,松江、黑龙江两省省级机构设置及专署、市、县机构设置,按照当时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订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1950年6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结合两省实际,在中央的总体控制下进行设置。

1953年2月19日,原松江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掌管编制工作及严格遵守编制纪律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的机构设立、调整、变动与更名,实行事前请示与事后报告的制度。

省政府厅、局一级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及名称变更,要经省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请示东北人民政府或中央批准;省辖市、县的局与科级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及名称变更,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厅、局内部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及名称变更,须事先将详细材料报省政府审查和批准。

如不履行上述程序,按违反编制纪律论处。

原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也明确规定,省、市、县、区级机构的设置,均由省编制委员会按照国家编制委员会的规定进行设置。

凡不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各地、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或调整机构。

松江、黑龙江省合并为新的黑龙江省后,1955年2月,省编制委员会重申:凡属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必须经省编制委员会同意,严禁任意增设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00]7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00]7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00]72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二000年七月六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出职能。

1、将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交省文化厅。

2、招商引资职能由省政府授权省招商引资局承担,(二)转变职能。

1、办公厅各处室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2、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职能交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对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2023年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最新

2023年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最新

(1997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行使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四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国务院行政机构;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组成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

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七条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

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行政编制总额内,分别提出分配给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整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第二十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行政编制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构领导职数的配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2-4名;少数任务繁重、编制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多配;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1-4名;
(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1-3名;
(四)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配1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任、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行政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以及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执行动态调整政策,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之间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

对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严格禁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第六条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人员实行合同制聘用管理。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三)有明确的公益服务属性和职责任务;(四)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七)符合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司法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1【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忠焕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应当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五条市、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机构设置管理第六条行政机构的设置应当以科学的职能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并且不得超过上级机关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

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

区、县(市)人民政府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立独立的行政机构,只设立内设的综合办事机构。

第八条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非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特定工作应当交由现有行政机构承担,不另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现有行政机构不能承担该职能的,可以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非常设办事机构,但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履行行政职责、使用行政编制的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等。

第四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任、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行政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

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

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山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科学配置行政机构职责,规范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工作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行政编制,是指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核定的行政机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适应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行政机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严控机构编制,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优化人员数额与职数的结构比例。

盘活机构编制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用编进人计划审核制度。

第六条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按程序专项办理,不得以调研报告、工作汇报、领导批示代替专项请示。

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部门拟订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领导讲话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增加编制。

第二章职责配置第八条行政机构职责配置,以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为依据,坚持职责法定、完整统一、权责一致的原则。

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责,应当交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确需多个行政机构共同承担的,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协办关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第九条行政机构职责主要通过部门三定规定确定,也可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出规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应当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行使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四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国务院行政机构;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组成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和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

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七条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3.15•【文号】厅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2007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擅自增设机构、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加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行政编制和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地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副厅(局)级以上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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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1.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
(1)部委行署:基本职能,有规章制定权;直属机构(含特设):专门、独立,有规章制定权;部管局:特定职能,无规章制定权;被授权直属事业单位:有规章制定权;议事协调机构:四无,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一般无措施(特殊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

(2)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权限:长子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其他儿子和孙子都由国务院决定。

(3)部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国务院批准;部门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部门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4)所有机构的编制增加或减少,由国务院批准。

2.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
(1)新设:本级政府提方案,上一级政府决定,报同级人大常备案。

协商:协商一致报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成由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内设: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2)地方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无须上级政府审批。

(3)地方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4)地方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部门的编制。

但,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编制的,应当由省编办报国编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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