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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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78257 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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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明确安全用火规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各种工业用火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业用火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铅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和生产,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三)打磨、喷砂、锤击等产生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五)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六)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七)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通讯设备、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用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等设备。

第二章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及用火分级

第五条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一)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

(二)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

(三)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四)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五)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和油品、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装卸区等;

(六)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等(包括

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七)化学危险品仓库;

(八)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罐体。

第六条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二级用火:

(一)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

(二)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而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三)系统管网区;

(四)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五)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第七条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第八条特殊用火:

(一)节假日期间的一级用火(装置年度大检修期间除外);

(二)在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用火;

(三)在正常生产运行的液化气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用火处理。

(四)时间较长、区域较大、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

(五)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用火。

第三章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用火作业票应由用火申请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殊工种进行审查。

第十条用火作业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与专业技术人员对将要进行的用火作业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制定安全措施栏。

第十一条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组织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填写措施落实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十二条在反应器、罐、塔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

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

第十三条一级用火,项目部HSE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用火申请单位选派监护人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整个用火过程的安全。

第十四条二级用火,由项目部HSE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由施工经理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动火施工单位选派监护人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整个用火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三级用火,用火作业申请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由现场施工负责人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并指定现场监护人负责监护整个用火过程。

第十六条特殊用火,一般不允许有特殊用火,确因生产需要特殊用火的,由项目部主管领导签发用火票并到业主或监理等上级单位备案,批准用火,并指定现场监护人负责监护整个用火过程。

第十七条固定用火区,由用火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项

目HSE部审查,施工经理批准。

第四章职责

第十八条工业用火必须明确用火人、监护人、审批人及其责任。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上述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允许简化程序,逾越程序的情形发生,都有互相监督拒绝违章的权利。

第五章安全责任制

第十九条用火人安全责任制

(一)应持用火票第二联,认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二)用火人应严格执行“四不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票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实际用火情况与用火票不符合不用火。对符合“四不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用火。(三)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并暂时停止用火。

(四)用火过程中,严格遵守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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