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贵金属递延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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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交易规则

一、总则

1、为满足个人客户投资贵金属的需求,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中国工商银行特开办代理个人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交易业务和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业务。

2、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交易(以下简称“实盘业务”)是指买方个人客户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额资金存入交易资金账户,或卖方个人客户将黄金等贵金属实物存放于交易所指定仓库基础上进行实盘交易。

3、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以下简称“递延业务”)是指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某种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活动,个人客户可以选择合约成交当日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费机制来调节实物供求矛盾。

4、中国工商银行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凭借与交易所共同构建的贵金属交易二级系统,根据个人客户的委托,代理个人客户在交易所内进行实盘业务与递延业务,及相关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活动。中国工商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贵金属买卖及相关活动产生的亏损。

二、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及交易渠道

5. 交易时间

(1)实盘业务为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为:

北京时间

上午时段:09:00—11:30;

下午时段:13:30—15:30;

夜间时段:21:00—02:30;

(详见附件1:实盘业务交易时间明细表)

实盘业务受理时间为交易所交易时段,交易时间以交易所时间为准。

(2)递延业务为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为:

北京时间

上午时段:08:50—11:30;

下午时段:13:30—15:40;

夜间时段:20:50—02:30;

(详见附件2:递延业务交易时间明细表)

递延业务受理时间为交易所交易时段,交易时间以交易所时间为准。

6.交易品种

个人客户可交易的实盘业务交易品种为Au99.99、Au100g和Au99.95,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价格保留两位小数。Au99.99交易单位为手,每手=100克,提货单位为1000克及整数倍; Au100g交易单位为手,每手=100克,提货单位为100克及整数倍;Au99.95交易单位为手,每手=1000克,提货单位为3000克及其整数倍。

个人客户可交易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品种暂包括Au(T+D),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价格保留两位小数,交易单位为手,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Au(T+D)合约每手=1000克。

个人客户可交易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Ag(T+D)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交易单位为手,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Ag(T+D)合约每手=1000克。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交易所交易规则、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个人客户可交易的品种及其相应属性。

7、交易方式

遵循“客户自主报价、交易所撮合成交、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实际成交价格以交易所反馈数据为准。

8、交易渠道

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以下简称“代理交易业务”)交易渠道为柜面、电子银行及其他渠道。个人客户根据不同交易渠道实际提供的功能情况,可进行建立代理关系、开户、委托、撤单、查询、交收等操作。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调整所提供的交易渠道及渠道相关功能。个人客户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渠道的管理规则,并经中国工商银行确认符合特定交易渠道使用资质要求后,自行选择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电子银行或其它交易渠道进行交易。

三、建立代理关系和开户、销户

9、办理代理交易业务的个人客户须为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中国工商银行的相关规定。

10、个人客户须以在办理代理交易业务的中国工商银行受理点开立的中国工商银行灵通卡、理财金卡、e时代卡等个人结算账户作为代理交易业务指定交易资金账户(或称交易资金卡)。各类个人结算账户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权限按中国工商银行相关个人结算账户使用规定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可选择的交易介质进行调整,并通过网上公示等方式予以通知。

11、个人客户通过柜面或电子银行申请办理实盘业务前,须与我行建立代理关系,并知晓本规则内容,签订《代理个人客户黄金现货实盘交易业务协议书》、《代理个人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及客户声明(代理个人客户黄金现货实盘交易业务),取得交易所十位黄金客户编码,同时与交易资金账户绑定,绑定成功后T+2日可以交易。若个人客户通过柜面申请办理实盘业务,还须在填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申请书》及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后,才能申请与我行建立代理关系。

个人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方式进行递延业务交易活动时,须在取得十位黄金客户编码及实盘业务成功开通后,通过电子银行在线进行递延业务的风险评估,预留预警、待强平短信通知手机号,知晓本规则内容,签订《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协议书》、《代理个人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及客户声明(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业务),T日可以交易。

代理交易业务办理流程与风险评估标准及相关渠道可根据交易所要求、我行规定及市场风险状况进行相应调整。

12、个人客户可通过柜面或电子银行渠道对代理交易业务交易资金账户进行变更;或通过解除签约的方式,终止与我行的代理交易业务相关协议。代理交易业务交易资金账户变更或终止的条件为个人客户须完成全部代理交易业务盈亏、开户费、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延期费、出入库费、溢短费等费用的清算,现货库存及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合约持仓同时为零,且在解除代理关系当天无委托和成交记录。代理关系的终止还须结清上述所有费用。

我行可根据代理交易业务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交易资金账户变更或终止代理关系的方式与渠道。

四、报价与交易

13、代理交易业务交易原则。代理交易业务对报单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最新成交价=cp

cp≥bp≥sp,最新成交价=bp

开盘价的cp为上日收盘价,新挂盘合约的cp为挂盘基准价。

14、代理交易业务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当某一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交易所确定该合约在该交易日收市时出现涨(跌)停板,并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5、实盘业务以当日的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作为开盘价。

16、递延业务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开盘集合竞价没有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的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作为开盘价。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最小剩余量原则,高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

17、委托申报

(1)对于实盘业务:个人客户委托买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系统自动在个人客户交易资金账户上保留相应的委托资金及手续费;个人客户卖出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系统自动冻结个人客户相应委托的现货黄金库存。

(2)对于递延业务:递延业务按买卖方向和交易性质可分为:买入开仓报价、卖出平仓报价、卖出开仓报价、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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