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本次裁员过程中,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而是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14种情形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14种情形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违法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招录员工时扣押身份证件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劳动法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李某因怀孕,公司以李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案例二:拖欠工资案件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王某工资,王某多次向公司催讨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例三:加班费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作需要,每周加班1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4. 案例四:工伤认定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魏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
本案中,公司未对魏某进行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
三、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理解偏差,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辞职与离职有什么区别
辞职与离职有什么区别大家知道辞职和离职的区别是什么吗?与自己利益有哪些关系呢?不清楚的要赶紧来看看了。
以下是小编整理了关于辞职与离职有什么区别_辞职流程与注意问题,希望你喜欢。
辞职与离职有什么区别一、主动辞职辞职是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用人单位无过错的“预告辞职”和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即时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辞职”需提前书面通知公司,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即时辞职”的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有明显过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被动辞退辞退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财务拖欠工资应该怎么处罚
财务拖⽋⼯资应该怎么处罚俗话说,⼀分耕耘⼀分收获,然⽽实际⽣活中许多劳动者⾟苦劳动之后,却因为财务拖⽋⼯资没有及时得到回报。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财务拖⽋⼯资应该怎么处罚?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财务拖⽋⼯资应该怎么处罚财务拖⽋⼯资的处罚如下:1、⽤⼈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额⽀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逾期不⽀付的,责令⽤⼈单位按应付⾦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单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劳动者⼯资的,应当⽀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付的,责令⽤⼈单位按应付⾦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2、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法逃避⽀付劳动报酬或有能⼒⽀付⽽不⽀付劳动报酬,数额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仍不⽀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应当⽀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付的,责令⽤⼈单位按应付⾦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额⽀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劳动者⼯资的;(三)安排加班不⽀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
《刑法》第⼆百七⼗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法逃避⽀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付⽽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仍不⽀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澳门劳动合同未到期离职
澳门劳动合同未到期离职的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一、背景介绍随着澳门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澳门工作,不少人在澳门找到了理想的工作岗位。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劳动者可能会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选择离职。
那么,在澳门劳动合同未到期离职的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二、澳门劳动合同未到期离职相关规定1.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转正后,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离职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5.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法》涉及的四个刑事罪名
《劳动法》涉及的四个刑事罪名在很多人看来,劳资关系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似乎与犯罪扯不上太多联系,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仍需要以严厉的刑事处罚作为保障。
这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治社会、法治中国,要求所有公民都具有规则意识,国家虽在《劳动法》领域加大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但劳动者不能将权利滥用,任何侵害用人单位和国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惩罚。
用人单位也不能再认为自己处于优势地位,就可视劳动者权益而不顾。
多学一些法律知识,多一点规则思维,对于每个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和劳动者有益而无害。
今天为您盘点四类主要的劳动保障违法犯罪案件。
第一类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涉嫌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文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全文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解读]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实施两年多以来在仲裁实践和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进一步明确,结束了一些问题的争议,同时在少数条款上也有所突破。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该条款具有一定突破性,扩大了人民法院对劳动者争议的受案范围。
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而使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列入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但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就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仍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只能请求补缴相应保险,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无法补缴,造成劳动者损失无法补偿。
司法解释对此情形列入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更加有利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但笔者认为,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特别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缴纳医疗保险的损失时,因享受医疗保险政策较为复杂,仲裁委和法院在裁决中如何明确损失赔偿额存在一定难度。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开始的大规模的企业改制基本是以国企改制为主导进行的,这些改制又基本是以中央或者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为指导进行,大多数员工能够得到较为妥善的安置,因此法院传统上认为这属于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应有行政部门解决,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劳动法(199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内容)(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
乙于2010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乙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进行评定。
乙在职期间,工作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公司表扬。
2013年6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业务调整,将销售部整体搬迁至成本更低的地区。
甲公司于6月15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了搬迁决定,并要求所有员工在一个月内完成搬迁手续。
乙认为搬迁会导致其家庭生活不便,且对公司搬迁的决定表示不满。
6月25日,乙向甲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甲公司于6月30日批准了乙的辞职。
然而,乙在离职前,因不满甲公司对其绩效考核结果的评定,认为其年终奖将受到影响,遂于7月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乙的年终奖是否应按照原绩效考核结果支付?3.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业务调整,将销售部整体搬迁至成本更低的地区。
这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甲公司已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搬迁决定,履行了通知义务。
因此,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乙的年终奖是否应按照原绩效考核结果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年终奖应当根据劳动者全年劳动成果和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进行评定。
举例教师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师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教师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体系为教师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教师法律救济案例,探讨教师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例一:教师被非法解聘案案例简介:某教师因与学校领导发生矛盾,被学校以“工作态度不端正”为由解聘。
教师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处理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学校解聘教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支付教师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此案中,教师被非法解聘,主要原因是学校领导与教师发生矛盾。
在此情况下,教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教师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教师依法维权,最终获得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三、案例二:教师被拖欠工资案案例简介:某教师因所在学校拖欠工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定学校拖欠工资行为属实,要求学校支付教师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处理结果:学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下,支付了教师拖欠的工资。
案例分析:此案中,教师被拖欠工资,主要原因是学校财务管理不规范。
在此情况下,教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教师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本案中,教师依法维权,最终得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支持。
四、案例三:教师遭受校园暴力案案例简介:某教师在校内遭受学生暴力袭击,导致身体受伤。
教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理结果:公安机关依法对施暴学生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教师进行了赔偿。
案例分析:此案中,教师遭受校园暴力,主要原因是学生行为失范。
就业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女,25岁,大学本科毕业后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
入职后,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8000元,年终奖为上一年度月薪的20%。
然而,在公司工作一年后,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离职。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张某与公司发生争议,具体如下:1. 公司认为张某在试用期内违反了公司规定,导致项目延期,因此要求张某赔偿项目延期损失5000元。
2. 张某认为公司在试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16000元。
3. 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按照法律规定,张某在该公司的任职时间为1年,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离职补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定,导致项目延期,需要赔偿5000元?2. 公司是否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支付16000元?3. 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三、案例分析1. 关于张某是否违反公司规定导致项目延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张某在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不属于违反公司规定导致项目延期。
因此,公司要求张某赔偿5000元项目延期损失无法律依据,张某无需赔偿。
2. 关于公司是否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为上一年度月薪的20%,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年终奖。
综上所述,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16000元。
3. 关于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累计工作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离职补偿金。
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支付的处理
As long as you do things with integrity, don't ask about success or fail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支付的处理虽然在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没有能够提供劳动,但是,其责任不在劳动者,而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从事劳动的条件。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就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此期间尽管劳动者未能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工资。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被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判定违法,之后用人单位就应当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除此之外,双方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也是要照常支付的。
那么,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支付的处理是怎样的呢?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样对双方都公平。
二、法律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增加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农民工工资代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农民工工资代付是指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代替农民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突出,工资拖欠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民工工资代付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农民工工资代付的法律规定、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农民工工资代付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时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不得拖欠施工单位工资。
施工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者变相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代付的实施细则1.工资代付的主体工资代付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
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工资代付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资代付。
个人或其他机构可以与农民工签订工资代付协议,代替农民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支付工资。
2.工资代付的程序(1)签订工资代付协议:农民工与工资代付主体签订工资代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农民工向工资代付主体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条、工资发放记录等。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为社会各界热切关注、亿万劳动者特别期待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0年9月14日发布实施。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部署,在广泛调查研究、反复推敲论证、深入研讨修改的基础上,针对劳动争议审判丁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布的一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司法解释。
为了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对该司法解释的一些主要问题做如下阐释。
一、制定《解释三》的主要背景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成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
制定和发布《解释三》源于以下深刻的社会背景。
第一,从经济环境看。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尤其是近两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扩散和蔓延,导致西方主要发达经济体陷入衰退,我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也受到了严重冲击,许多行业和企业经营困难,用人单位谋生存、求发展的压力进一步增大,难以满足劳动者提高报酬的要求,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
第二,从立法层面看。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1月1日和5月1日相继施行,这两部法律不仅从实体法方面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而且从程序法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立法对劳动者保护力度逐渐加大的背景下,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已经有所改变,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维权的能力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随之增多。
第三,从用工情况看。
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成本最低化的目的,往往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随意性较强,有意甚至恶意规避法律,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剩余工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所得的报酬,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
剩余工资,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得的但尚未支付的部分。
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剩余工资的支付做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剩余工资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剩余工资的定义剩余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应得的但尚未支付的部分工资。
剩余工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支付的工资。
2. 基本工资: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支付的工资。
3. 奖金、津贴: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规章制度,因工作表现、职务晋升等原因获得的奖金、津贴。
4. 休假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病假等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支付的工资。
5. 补偿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应得的补偿金。
三、剩余工资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如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试用期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合同法官后语
尊敬的当事人、代理人: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将判决理由及法律依据阐述如下:一、关于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关于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三、关于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支付滞纳金。
四、关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本案中,双方在发生争议后,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如下:一、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具体金额以双方协商为准;二、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金额以双方协商为准;三、双方应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充分认识到劳务合同的重要性,依法签订、履行合同,切实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劳务合同领域,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社会环境。
最后,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珍惜诉讼结果,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85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85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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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
法条内容: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
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
务,如果没有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
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
1. 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2日支付劳动者上个月
的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一约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则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另外,对于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
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超过十五日给劳动者结算工资报酬,则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2. 用
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
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但用人单位却只支付给劳动者9 50元,则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是违法的。
3 .用人单位支付在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支付工资的,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4.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
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没有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则属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工资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全国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北京市规定职工每月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4
0元,这一标准无论是对已经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是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都适用。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月工资低于这一标准,则是违法的。
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仍然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小时工
资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则也属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
行为。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六种情形,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身体或者能力原因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重整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其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劳动行政部门发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费用的责令后,该用人单位即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其支付义务的,则不必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