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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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05.2—2008

童车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所有的童车,即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婴儿、儿童乘骑的童车。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2.2产品种类

童车分为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其他类童车等。

3 术语和定义

儿童自行车:四岁至八岁儿童骑行的鞍座高度在435mm和635mm之间、凭借作用于后轮的驱动机构骑行的自行车。

儿童三轮车:供一名儿童或多名儿童乘坐的一种轮式车辆,各车轮与地面的接触点应能形成三角形或梯形,并仅借人力靠脚蹬驱动前轮而行驶的车辆。如果轮子与地面的接触点构成的形状为梯形,则窄轮距宽度应小于宽轮距的一半。

儿童推车:供一名儿童或多名儿童乘坐的、由人工推行的车辆。包括卧式推车、坐式推车、坐卧两用推车、多用途推车等。

婴儿学步车:供能够坐立到能够自己行走的婴儿使用的学步车,脚轮上有能运转的坐架,婴儿在车内就坐以后,可以借助框架的支撑进行任意方向运动。

其他类童车:除上述童车外,电动童车、扭扭车、滑板车。

机械物理性能:主要涉及童车产品的外观、结构和设计,包括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小零件、尖端、边缘和突出物等;

燃烧性能:玩具或材料燃烧时火焰的蔓延速度应在造成严重伤害之前,使儿童能有时间扔下、搬走或离开玩具。

特定元素的迁移:由于儿童误食或吮吸玩具的可触及部件,玩具材料中含有金属元素可能被人

体吸收而引起中毒,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中对八个金属元素的可迁移含量作出了明确的限制。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童车类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童车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期日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6675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5296.5《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

GB14746 《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GB14747 《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GB14748 《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GB14749 《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抽查同一型号(货号)或同一规格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30辆,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3辆样品,其中2辆为检验样品,1辆为备用样品,同时封存2辆样品在企业中,以备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失备用。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6.3 样品处置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当检验机构获得到无损的抽样样品后,及时通知被抽查生产企业拆封在企业中的备样。反之,被抽查生产企业立即把封存在企业中

的备样送达到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

6.6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童车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 儿童自行车

1.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注:脚蹬/曲柄组合件动态试验仅检验一辆(一对)。

2.标志和使用说明检查项目

7.1.2儿童三轮车

1.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7.1.3 儿童推车

1.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2.标志和使用说明检查项目

7.1.4 婴儿学步车

1.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2.标志和使用说明检查项目

7.1.5 其他类童车

1.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2.标志和使用说明检查项目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C类——一般质量项目。

7.2检验应注意问题

检验项目中未列入的特定元素的迁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也可作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5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A类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或3项以上(包括3项)B类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存在2项B类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存在1项B类

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注:当任一实物质量检验项目需检验2辆样品时,若2辆检验样品中任意1辆检验样品该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就判定该批产品该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

8.2 标识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或仅有2项(包括2项)以下C类标签检查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5条),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2项以上(包括2项)B类标签项目不合格时,属于标签较严重不合格;其他情况均属于轻微不合格。

注:当任一标签质量检查项目需检验的2辆检验样品中,任意1辆检验样品该标签项目不合格,就判定该批产品该标签项目不合格。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实物质量项目不合格或3项以上(包括3项)B类实物质量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存在2项B类实物质量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存在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除上述情况外,非检验判定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

材料、可预见的合理滥用项目(含冲击试验、负荷试验、强度)、特定元素的迁移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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