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不当得利返还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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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致:X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先生(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为其代理人,处理委托人与您之间关于返还房屋租赁预付款的事宜。
我们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委托人陈述,仔细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现就您拒绝返还委托人房屋租赁预付款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函告于您:
一、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我们对相关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2014年1月份,委托人与贵司为租赁房屋进行磋商,商定委托人先行支付5000.00元预付款,待过完年上班(2014年2月7日)后,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2、委托人于2014年1月22日向贵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紫荆支行的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00元。
3、至今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也无继续签订合同的必要。
二、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委托人基于同贵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原因向贵司支付5000.00元预付款,至今双方未予签订租赁合同,也无继续签订合同之必要,委托人支付5000.00元预付款的行为丧失了法律上的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规定,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预付款。
2、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
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的规定,贵司应当将5000.00元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并返还。
三、本着和平、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代理人经当事人授权提出以下要求:
1、希望贵司在收到律师函之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在十日内将预付款5000.00元返还给XXX先生。
2、如贵司拒绝返还款项,我们将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届时,委托人将不再保留要求返还利息的权利,且本案的诉讼费也应当由贵司承担。
鉴于贵我双方所争议事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我们认为应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以解决纠纷为目的。
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维护贵司的良好形象,我们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能以大局为重,将相应款项立即返还。
顺颂商祺!
特此函告!
河南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2014年5月6日
附:
1、工商银行5000.00元的转账凭证。
2、联系方式:XXX先生 138XXXXXXXX
XXX律师 139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