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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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 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 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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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 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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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考核办法 • 6.1.1 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 6.1.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为闭卷笔试。考试内容应符合本标准5.2规定 的范围, 其中安全基础知识占总分数的30%,安全技术知识占总分数 的70%。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 。 • 6.1.3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可由考核部门进行实地考核、答辩等方式。 考核内容应符合本标准5.2规定的范围,成绩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 • 6.1.4 考试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要重新培训。 • 6.1.5 考试(核)要点的深度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个层次,三个 层次由低到高,高层次的要求包含低层次的要求。
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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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 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 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 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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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 a)有关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 b)有关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及其安全技术要求等。 • c) 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 c)有关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方面的典型案例分析。 • d)职业健康、消气防、个体防护等方面的新规范及标准等。 • 5.4 学时安排 • 5.4.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不少于48学时,具体 培训内容课时安排见表1。 • 5.4.2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特种作业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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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 Nhomakorabea
湖南海利
Hunan Haili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培训新办法 国家对安全培训机构取消许可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改并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安全培 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 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 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 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 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 构。 “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 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许可改为认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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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 通过: •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 实的; •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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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 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 2008〕26号 • 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 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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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 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 •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 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 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 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 查; • 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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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化作业人员
• 6.1 考核办法 • 6.1.1 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 6.1.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为闭卷笔试。考试内容应符合本标准5.2规定 的范围, 其中安全基础知识占总分数的30%,安全技术知识占总分数 的70%。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80分及以上为合格 。 • 6.1.3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可由考核部门进行实地考核、答辩等方式。 考核内容应符合本标准5.2规定的范围,成绩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 • 6.1.4 考试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要重新培训。 • 6.1.5 考试(核)要点的深度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个层次,三个 层次由低到高,高层次的要求包含低层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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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安监局(湘安监函(2014)28号《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 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 要求: • 1、按总厅管四(2014)37号文件要求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 2、加强宣传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知训识、技能、提高了防 范事故能力 • 3、加强检查执法,按59号令进行处罚 • 4、冶金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八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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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
•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 其它人员的培训由企业组织实施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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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 特种作业目录(调整为41个) • 危险化学品作业16类(危险工艺、化工自 动化仪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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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 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 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 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 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 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基异氰酸酯,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 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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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氢处理 Hydrorefining • 在加氢反应过程中有≤10%的原料油分子变小的那些加氢 技术。 • 加氢裂化 Hydrotreating • 在加氢反应过程中,原料油的分子有10%以上变小的那些 加氢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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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 效。 • 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 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 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 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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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 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 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 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 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 训为主, • 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 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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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63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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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特种设备作业证与特种作业人员证 区别? 《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4号 八类特种设 备(14年1月1日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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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 加氢工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及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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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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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工艺操作 • 5.4.2 再培训内容 • 再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 a)有关加氢工艺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规程和规范。 • b)有关加氢工艺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其安全 技术要求等。 • c) 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 c)有关加氢工艺方面的典型案例分析。 • d)职业健康、消气防、个体防护等方面的新规范及标准等。 • 5.5 学时安排 • 5.5.1 加氢工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不少于100学时,具体培训内 容课时安排见表1。 • 5.5.2 加氢工艺特种作业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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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 •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危险化学品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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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关于培训的要求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 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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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 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 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 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 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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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 特种作业操作证: •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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