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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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处理规定
一、目的:为了维护公司产品信誉,保障企业与客户的利益,提高产品质量问题处理的效率,特制定本
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部门:经营部、仓库、生产品质科、运输部门、企管部、财务部、综合业务科、
各生产车间
三、反馈程序
客户反馈→业务员现场核实→填写《质量反馈单》→传至综合业务科→复印送生产品质科→回复交经营部→经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策后提供一份至生产品质科并传外办→外办根据《质量反馈单》的要求处理质量问题
四、退货处理程序
若确认退货且质量反馈程序结束后→外办业务员填写退货确认单并传真至经营部→经营部对退货单确认后传真一份至外办并复印一份至生产品质科→外办将确认的退货确认单、退货说明单传真至综合业务科→退货→综合业务科根据退货确认单、退货说明单填写退货处理意见表→仓库根据退货说明单验收数量→综合业务科将处理意见表交生产品质科→生产品质科复检、确定实物处理意见→生产品质科核算损失、界定责任、签署对损失的处理意见→责任部门签署意见→责任部门分管→总经理→生产品质科根据总经理意见下发实物处理通知单到落实部门
五、工作职责
1、经营部
1)对质量反馈信息、退货、补货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对业务员人员反馈的质量问题按质量反馈程序进行处理,并根据生产品质科的要求及时带回所反馈问题的样品(含成品、半成品);
3)负责对客户质量要求、工艺变化、名称、变更等信息,及时反馈给生产部门并在所下订单上予以注明;
4)负责对产品质量反馈、退货同生产品质科进行对接并跟踪处理完毕;
5)对订单上的产品质量要求负责、并回复生产品质科对订单中不明质量要求的询问;
6)负责对新产品、新客户的产品使用情况的跟踪了解,并及时反馈结果;
7)对各销售办事处应当承担的损失,负责在10天内处理结束,特殊情况需总经理特批;
2、仓库
1)负责核对退回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问题;
2)负责退回货物保管;
3)负责根据质量反馈单最终意见进行退货处理;
3、生产品质科
1)负责与各销售部就产品质量进行对接、处理;
2)负责就质量问题与公司各部门牵头、落实解决;
3)负责牵头对退货进行检验、分析并完成责任部门损失承担的建议;
4)负责对市场质量问题的验证工作;
5)负责对出厂产品质量进行把关;
6)负责产品质量改进措施或计划的落实;
7)负责对退货实物处理。
4运输部门
1)对所装运货物(含退货)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数量短少、被盗、被损、淋雨等相关问题负责
2)负责根据各销售区域的要求及时将退货(分客户、规格、牌号等)装运回厂;
3)对本部门承担的损失,负责在10天内处理结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5、企管部
1)会同销售部共同对产品质量纠纷的行政司法处理;
6、财务部
1)负责产品质量问题损失承担落实;
2)负责退货相关财务处理;
7、综合业务科
1)负责退货产品的实物处理程序的牵头以及过程中协调工作;
8、各生产车间
1)负责退回产品的实物处理落实工作;
六、质量反馈
1、各销售办事处对客户的质量反馈信息,应如实、认真填写《产品质量反馈单》,经各销售主管核实后传真至综合业务科;
2、生产品质科对《产品质量反馈单》所反馈的内容进行原因分析,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将纠正措施及答复填写在《产品质量反馈单》上,回传各销售区域,对需要带回样品,才能分析出原因的,应及时通知各销售区域业务经办人,待收到样品后一个工作日内回复到位。
3、外办根据生产品质科的回复及时处理客户的质量问题。
4、对货物短少的反馈在当日进行,并在运输信息反馈表中注明数量、件数等,对货物淋雨的反馈必须在当日
内完成,淋雨数量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最迟本能超过7个工作日;
5、对特殊、重要客户的质量反馈,销售办事处要求生产部门派人现场了解、解决的,生产部门必须予以配合。
七、退货规定
1、当客户有退货意向时,业务人员应到现场全面了解、分析并与生产品质科进行沟通,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不允许未经沟通就退货。
2、对产品有较明显的质量缺陷且确实影响到客户生产、经营的,生产品质科科应明确明确答复外办业务人员即时退货。对退货,业务人员如实、详细填写《产品质量反馈单》,并传至综合业务科。
3、对需经技术分析或现场了解才能明确原因的,生产品质科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决定是否派人前往现场并立即通知外办。
4、生产品质科对退回货物按反馈的内容依据“退回货物检验判定规定”进行复核,明确损失承担部门。
5、当损失属各销售办事处承担的,生产品质科应立即通知综合科。销售办事处如有异议,应及时通知生产品质科,对实物暂不处理,待销售主管(业务经办人员)回公司或委托综合业务科质量管理员重新到现场复核,确认损失。
6、各销售部办事处、生产部门、运输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产品质量责任界定承担应有的责任。责任界定完成时间不能超过3天。
7、承担:
1)磅差在±0.2%内的予以核免,若有超出此范围的短少,由责任人承担。无业务员跟车的,驾驶员负责退货数量;属样品的退货,数量在2公斤内的一律予以核免。
2)判断为批不合格的,由生产部承担一切损失,但有,明确责任归属的,由责任者承担;
3)判断为不是批不合格的则全检,不合格由生产部门承担。
八、退货不货规定
1、退货需补货或需改制后再补货的,各销售办事处必须重新下订单至生产品质科并注明。原则上退货补货必须补同规格、同牌号、或价格表中同档规格的货物,并且在订单上注明;
若确实无法满足的,经书面特批可补同价格表中同款额的货物或进行其他处理;
2、销售区域必须在10日内将退货处理完毕;
3、退货若有发票退回的,则财务部应及时冲红,冲红应按原先发货日期的单价进行。
4、对无需补货的退货,必须将原发票退回。若发票无法退回,必须从客户方税务机关取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交财务部门,财务凭此进行冲红及账务处理;对无法取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的,造成税额损失的由各销售区域与客户落实承担。
九、退货损失核算办法
1、退货损失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