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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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条例

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条例

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条例一、目的为规范产品在客户收到货或者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处理得到解决和处理,避免因产品问题导致人身财务损害。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加禾倍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产品质量问题处理。

三、职责产品中心:负责产品的采购、库存、配送、售后服务等客服:负责客户投诉处理、信息传达、问题跟踪。

四、定义:配件:除仪器、产品外公司所配发的物品。

五、条例细则、1、客户在收货时须注意到货产品的生产日期是否是在有效期内。

2、检查产品外观是否有明显的品质问题.如瓶身泄漏、有异物、瓶身变形、凹陷、破裂、瓶盖喷嘴松动、瓶内产品明显混沌成团等现象3、若在收货时遇到上述现象,应与物流运货人员做好签收备注证明。

及时把产品瓶身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瓶身外观、异常等用手机拍照,发回产品中心进行核实。

4、核实清楚后,产品中心通知客服安排产品退货,给予重新补货。

5、产品退回和补发涉及到的物流费用先由公司支付,待查出出错环节责任方后,给予处罚.6、客户在收到产品后,必须注意产品的正常有效日期,避免出现产品过期变质导致使用者收到伤害和不必要的质量投诉。

7、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有效期内产品出现变质、异物、使用者有出现明显的过敏、不适应等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该产品,若已经使用了,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用清水洗净等.8、客户在出现问题后,须把产品瓶身进行拍照,传到产品中心。

图片内容须有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

9、拍照后,相关物品不可随意丢弃,须妥善保存好以备后续查证。

10、产品中心在查看核实产品信息后,及时把问题反馈给生产厂家,并实时跟踪处理。

11、在得到处理结果后,明确问题的责任方。

若是厂家的质量问题,应有厂家负所有责任,并施以处罚;若是客户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是厂家问题的或是没有注意产品说明使用造成的,应由客户负责。

12、产品中心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时,应针对供应商和客户进行登记备案,并对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对每项问题处理过程结果都要做问题处理报告,以备查阅.13、仪器、配件类,应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来进行操作使用前检测。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规定(试行)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下料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三章焊接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四章机加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五章热处理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六章完工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七章装配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加强产品生产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肃质量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公司各部门。

品质保证部负责本规定的颁布、实施、及监督处罚,各部门管理者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及质量问题的预防,公司各部门负责重大质量责任的判定及处罚决议。

第二章下料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一条数控下料1、生产管理科下达生产计划后,一科必须标明所切割钢板的钢板规格、材质、钢板号、切割零件名称,数量等信息。

所作记录不全、错误,处罚各数控下料工每次20元。

2、每张钢板下料合格率要求达到95%,(出现尺寸超差、过熔、割口歪斜、割口凹陷视为不合格)。

不合格率每超1%处罚各单位50~100元。

3、幅板下料后每批必须用记号笔标识型号。

如有漏标或标错,每批处罚各操作工50元。

第二条带锯下料1、下料前必须将铁销清理干净。

如发现未清理就开机下料每发现一次处罚各单位100元。

2、下料前必须对钢材进行自检,如有弯曲的钢材继续下料,造成后工序加工不下来的问题,发现一次100元处罚。

3、下料要求每20件检查一次并记录。

无检查记录者,每发现一次处罚各操作工30元。

4、下料的工艺路线票要求填写正确清楚,并用记号笔在工件表示数量、自检合格标识以便于查找,车间要认真自检。

质检员随时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的立即,每次处罚各操作工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治理,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通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然而,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治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方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按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舞推行科学的质量治理方法,采纳先进的科学技术,鼓舞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同时超过行业尺度、国家尺度和国际尺度。

对产品质量治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升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加大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大产品质量治理,提升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禁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证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止、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民法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产品质量相关法律关系,制定本法典。

第二条本法典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商品和服务,适用于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对消费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产品质量基本规定第四条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第五条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第六条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的性能、功能、安全性等方面的综合指标,生产者应当公开产品质量相关信息,如产品说明书、使用手册等;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的质量行为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九条销售者、服务提供者负有产品质量监督责任,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生产者并协助进行处理;第十条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主张产品质量责任,要求退换货、修理、赔偿损失等;第四章产品责任诉讼第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第十二条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集体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集体诉讼形式维护自身权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具体程序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法典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公布的与本法典不一致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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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处罚制度 范本

产品质量问题处罚制度 范本

产品质量问题处罚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通过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公司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通过对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罚,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心,降低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提高客户满意度。

二、质量问题定义产品质量问题是指产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中存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客户要求的情况。

质量问题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

三、处罚原则1. 对质量问题的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量刑。

2. 对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的员工或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

3. 对积极改进质量、减少质量问题的员工或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鼓励。

四、处罚措施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罚措施:1. 口头警告:对轻微质量问题进行口头提醒,要求立即整改。

2. 书面警告:对一般质量问题进行书面警告,要求限期整改。

3. 经济处罚:对严重质量问题进行罚款、扣发奖金等经济处罚。

4. 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对因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人员,可采取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

五、处罚执行1. 质量问题处罚由质量管理部提出,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2. 处罚决定由质量管理部负责执行,并跟踪整改情况。

3. 处罚结果应及时公示,并通知受罚人员,确保其了解处罚情况和整改要求。

4. 质量管理部应建立质量处罚档案,记录处罚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

六、申诉流程1. 受罚人员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管理部提出申诉。

2. 质量管理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如申诉属实,应对处罚决定进行调整或撤销。

3. 如对调查结果仍有异议,受罚人员可向公司领导申请复议。

公司领导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如复议结果与原决定一致,受罚人员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经典)

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经典)

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1.原材料处理1.1不合格的原材料严禁入库和使用。

进货人员负责退回不合格原材料,并进行相应的退货手续。

1.2进货人员应确保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对于多次提供不合格原材料的供应商,应重新评估其资质并考虑终止合作。

2.半成品处理2.1不合格的半成品禁止进入下道工序。

生产工艺人员和质检人员应密切合作,及时发现和拦截不合格半成品,将其退回或进行处理。

2.2生产工艺人员应对不合格半成品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根源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3.成品处理3.1不合格的成品严禁出厂。

质检部门负责对成品进行全面检查,并将不合格产品进行退回或进行适当处理。

3.2不合格成品应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理方式等,并由质检员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人签字确认。

4.生产中断处理4.1在设备故障、停电或其他生产中断情况下,质检员应对受影响批次的产品进行严格检验。

4.2如发现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质检员应立即填写《不合格产品处理报告单》并上报相关部门。

4.3生产部门应及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不合格产品处理方式5.1对于一般性问题导致的不合格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排除,并进行再次检验确保符合标准。

5.2对于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的不合格产品,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处理,以防止其流入市场或对用户造成损害。

6.处理记录6.1对所有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处理时,应详细记录处理过程。

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理方式等。

6.2处理记录应由处理方和被处理方共同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及时上报质检部门。

7.违规处罚7.1对违反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的人员,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可处以罚款200☆500元的处罚。

7.2罚款应在违规人员的工资中扣除,并做好相关记录。

8.记录保存8.1质检员应做好不合格产品处理的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

8.2记录应包括不合格产品的详细信息、处理方式、责任人签字等,以备考查和追溯需要。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1 目的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2、生产指挥错误;3、违反工艺纪律;4、操作不认真负责;5、检验员漏检、错检;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3 职责3.1 车间、质检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3.2 质检部负责各种质量问题(4。

2条中第1~4项)的检查,对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处罚意见。

3.3 质管办负责质量问题处罚的监督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4.2条中第5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3。

4 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质量问题的落实、处理工作.3。

3 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

4 管理内容4.1总则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三检”(自检、互检、专检)。

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4。

2 处罚比例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4.2。

1 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a) 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

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但是,所有员工不允许频繁出现质量问题,在一年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频次及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a) 第1~4项累计发生3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4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b)第5项发生1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2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

关于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

关于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

关于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随着工业生产和经济进展的不断推动,各类产品的质量问题也随之增多,相关产品质量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会给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逼,对企业和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如何有效地应对产品质量事故,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企业声誉,保障商业交易稳定进行,是每个企业应当认真对待的紧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

一、产品质量事故的定义产品质量事故是指在产品设计、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等过程中,由于质量问题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事件。

产品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缺陷、生产环节不当、原材料选择不当、运输储存不当、使用方法不当等因素导致的损害事件。

这些事件可能会造成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方面的损失,影响市场信誉和社会形象。

二、产品质量事故处理原则1. 适时、公开、全面、客观企业对于产品质量事故要适时、公开、全面、客观地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明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适时实行掌控措施,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在公开事故信息时,要做到客观真实,严谨牢靠,不掩盖、不淡化、不歪曲事实。

2. 以人为本企业应始终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核心,尽最大努力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当事故发生后,要适时组织救援气力,关注生命安全,全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接纳媒体和社会监督。

在事故中,要充分敬重受害人自己愿意权、知情权、决策权,在法律、伦理、商业道德等方面对受害人打开全面维护,切实履行企业责任,让人们在诚信的企业中感受到安全感和自信。

3. 自动承当企业应当自动承当起本身的责任,为受害者赔偿损失,积极实行措施防止事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在此基础上,企业还应当深挖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彻底整治组织管理、技术流程、品质水公平,保证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三、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步骤1. 接报与报告当企业发觉产品质量事故时,应当立刻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进行救援。

同时,上报联系部门,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如消防、安全、环保、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1、违法行为的定义与说明1.1 违法行为的定义在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违法行为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在生产、销售、使用、处置产品的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行为。

1.2 违法行为的分类1.2.1 生产环节违法行为生产环节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况:- 使用劣质原材料或者掺假掺杂原材料生产产品;- 不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违反国家有关环保要求,导致环境污染或资源浪费;- 生产过程中不符合安全生产规范,导致事故发生。

1.2.2 销售环节违法行为销售环节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况:-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销售过期、变质的产品;- 销售没有明确标明质量信息和警示标志的产品;- 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1.2.3 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况:- 使用劣质产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 使用过期、变质的产品;- 不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使用产品,导致事故发生;-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1.2.4 处置环节违法行为处置环节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况:- 随意丢弃产品或者将产品倾倒入环境中;- 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产品回收、处理或者再利用;- 存储、运输、处理产品时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环境污染。

2、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法》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管理办法》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3、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3.1 警告对初犯、性质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理,并要求及时纠正并整改。

3.2 罚款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危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大小确定。

商品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商品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商品质量有问题怎么办商品质量问题法律常识:商品质量有问题,可提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可以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产品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怎么办法律常识:遇到商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要求其承担更换或退货义务,如果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如果以上方式都行不通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消费者还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品质量问题赔偿多少法律常识:商品质量问题赔偿数额如下:1、商品质量消费者获得三倍赔偿,较高可以得十倍赔偿。

2、根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审核版)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审核版)

产品质量检验处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产品质量检验控制及处理办法一.目的为了建立文件化的目标管理,落实目标的实施、确保目标数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改善;保证产品之质量达到有效全面控制,提升员工质量意识,将产品质量检验控制及处理办法贯彻落实到各岗位及责任者。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目标的建立、实施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程序3.1.产品质量检验及处理办法由生产部、品质部门解释和修订,经生产部、品质部经理审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报备行政人事部。

3.2.违反质量标准,由生产部、品质部开出《产品异常单》,送至行政人事部且核实后,行政人事部填写《处罚单》,处罚金额将计入当月薪资。

四.装配质量检验及处理办法:4.1定义:4.1.1.装配检验员按【整机装配要求】,必须做到对每一个【必检项】进行专项检验,并在【整机申检单】上,如实填写各检测数据,对未检并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对品检主管、装配检验员处各100元罚款。

4.1.2. 装配检验员每天在每个装配工位的巡检次数不少于6次,负责检验装配零部件的外观及装配工艺、方法正确性,否则每发现一次,处以20元罚款。

4.1.3装配检验员巡检过程中,如发现操作者不执行装配工艺要求、责任心不强进行野蛮操作,导致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对产品质量造成威胁的(如外1观磕碰、漏工序、装配不到位等等),检验员应对此行为进行制止,制止不整改或不听制止者,开具品质异常单,对操作者处50元罚款。

否则因监督不力,对检验员处50元罚款。

4.2 预防措施:4.2.1.工件表面;直接锤击,不允许,每发现一处,处罚操作者20元。

机器表面油漆;直接刮落、碰伤,不允许,每发现二处以上,每处处罚操作者20元。

4.2.2.滑动、滚动轴承;须清洗干净,加注润滑脂,用套管装配【如需热装,加温110度热装】,否则,每发现一处,处罚操作者50元。

4.3.各零件毛刺、尖角,不允许,每发现一处,处罚操作者20元。

4.4.调整、连接部位松动,不允许,每发现一处,处罚操作者20元。

产品质量异常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异常处罚条例
3。7一次交验合格率:计算方法为一定时间段内合格交验总次数除以总报检次数*100%。
3。8漏检:漏检指生产制程加工产品时已经出错,经过检验确认仍没有发现质量问题的质量事故;或经工序检验点确认但实际同批次内还存在10%以上的不良品遗漏到下一工序的质量事故。
3.9物料评审:在物料出现异常或存储超过保质期而生产或市场又急需物料时,由品质部门或技术部门签署意见,并向销售部门提出重新评审,由销售部门重新评估并作出最终裁决.产品物料评审单流程:生产/批准发现质量异常(品质开单)→责任部门回复原因分析→生产副总确认→技术部制定返修对策(判定结果)→品质部跟进改善结果及效果验证→销售部对产品质量异常作最终判定(如产品判定结果为报废时销售部可不做判定)→总经理对以上判定作最终审核批准;
5.2.检验员:负责按产品图纸、工艺、检验SIP检查验收产品;严格执行首件三检制度,加强巡检,配合生产做好工序控制,防止产品批量超差、批量报废。对来料、生产制程、出货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填写〈<信息联络单〉>、〈<不合格品处理报告>〉对不良品进行标识隔离并及时向班组长、主管汇报.
5.3.班组长、主管:负责组织落实、完成本部门班组的质量目标,负责对本班的质量事故进行初步分析;负责对本部门班组质量完成情况优秀的员工提出奖励申请。
6.3.1作业员、检验员发现一起工艺问题、图纸问题,经落实改进,奖励30—50元/次
6。3.2作业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一起上道工序造成的批量性质量问题。奖励50元/次。
6.3。3作业员、检验员每月无批量性质量问题发生,主动配合品质改善,表现优秀者,各部门主管提名,品质部调查属实,予以公开通报表扬奖励100元,以资鼓励.
6。2.7故意将不良品放入合格品中送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予以处罚50—100元/次(特别是对于调机产品及未加工的产品等不良现象),或者为了逃避质量责任故意将不良品私自处理(如:分割成碎片或隐瞒不报),如证实其行为属实,将从严处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50—100元/次,同时如果是报废品还将按材料费的100%进行负激励;如果非故意造成,但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的(如检验发现有混料不配合挑选返工),给予责任人处罚50元/次。

产品质量投诉与处理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投诉与处理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投诉与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规范产品质量投诉与处理流程,保障公司市场竞争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本《产品质量投诉与处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包含自产和代工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定义1.投诉:指客户对公司生产的产品的质量问题或服务的不满进行的书面或口头投诉。

2.投诉处理人员:指负责接受和处理投诉事务的员工。

3.质量问题:指产品存在的与规定标准不符的质量缺陷或其他不符合客户要求的问题。

4.客户满意度:指客户对产品质量和服务的满意程度。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四条投诉受理渠道1.客户可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向公司提产出品质量投诉。

2.公司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投诉,并为客户供应投诉受理单。

第五条投诉受理要求1.客户供应的投诉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型号、购买时间、质量问题的描述等认真信息。

2.公司工作人员应认真记录客户供应的投诉信息,并及时向客户反馈受理情况。

3.如客户无法供应认真信息,公司工作人员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跟进调查。

第六条投诉分类和登记1.公司工作人员应依照质量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投诉进行分类。

2.因同一质量问题引发的多起投诉,应分别登记,不得合并处理。

第三章投诉处理第七条投诉初步调查1.公司工作人员应尽快进行投诉初步调查,包含查阅相关记录、检查产品质量、了解生产工艺等。

2.初步调查结果应记录在投诉处理单上,并提交给质量部门进行复核。

第八条投诉复核1.质量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处理单后,对初步调查结果进行复核,核实质量问题的存在和原因。

2.如质量部门对初步调查结果存在异议,应重新发起调查,并记录调查结果。

第九条处理方案订立1.在初步调查和复核结果基础上,质量部门应订立处理方案。

2.处理方案应明确责任部门、处理措施、时限等内容,并由质量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质量问题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确保企业可连续发展,本制度订立。

第二条此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部门和员工。

第三条质量问题指的是产品或服务在设计、生产、交付、使用或售后等过程中显现的与质量标准不符合或引起客户投诉的问题。

第四条本制度应与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质量问题的分类和处理流程第五条质量问题分为三级,即一般质量问题、紧要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

1. 一般质量问题指的是与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符合的问题,但对客户的使用或大体满足其需求。

2. 紧要质量问题指的是对产品或服务质量造成肯定影响,可能导致客户投诉或不满意。

3. 严重质量问题指的是对产品或服务质量严重影响,可能造成客户损失、安全事故或重点经济损失。

第六条质量问题的处理流程如下:1. 发现质量问题:任何员工在工作中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刻向所在部门报告,并记录问题细节和相关证据。

2. 问题初步推断:所在部门应对报告的质量问题进行初步推断,确定问题的级别,并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

3. 上报质量管理部门:所在部门在确定质量问题后,应及时将问题报告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并供应认真的问题描述、证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4. 质量管理部门处理:质量管理部门收到质量问题报告后,应组织质量专家或相关人员对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并订立解决方案。

5. 问题解决方案评审:质量管理部门订立解决方案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对方案进行调整或完善。

6. 解决方案实施:经评审通过的解决方案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确保解决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7. 责任追究和效果评估:解决方案实施后,质量管理部门应对问题的解决效果进行评估,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奖惩。

8. 反馈和总结: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质量管理部门应向相关部门和员工反馈处理结果,并对处理过程进行总结和反思。

第三章质量问题的报告和记录管理第七条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员工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并记录问题的发现时间、描述、影响范围等信息。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产品质量检验处罚规疋(试行)二◦—年二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贝y ...............第一章下料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三章焊接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四章机加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五章热处理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六章完工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七章装配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加强产品生产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肃质量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公司各部门。

品质保证部负责本规定的颁布、实施、及监督处罚,各部门管理者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及质量问题的预防,公司各部门负责重大质量责任的判定及处罚决议。

第二章下料质量检验处罚规定第一条数控下料1、生产管理科下达生产计划后,一科必须标明所切割钢板的钢板规格、材质、钢板号、切割零件名称,数量等信息。

所作记录不全、错误,处罚各数控下料工每次20 元。

2、每张钢板下料合格率要求达到95% ,(出现尺寸超差、过熔、割口歪斜、割口凹陷视为不合格)。

不合格率每超1%处罚各单位50〜100元。

3、幅板下料后每批必须用记号笔标识型号。

如有漏标或标错,每批处罚各操作工50 元。

第二条带锯下料1、下料前必须将铁销清理干净。

如发现未清理就开机下料每发现一次处罚各单位100 元。

2、下料前必须对钢材进行自检,如有弯曲的钢材继续下料,造成后工序加工不下来的问题,发现一次100 元处罚。

3、下料要求每20 件检查一次并记录。

无检查记录者,每发现一次处罚各操作工30 元。

4、下料的工艺路线票要求填写正确清楚,并用记号笔在工件表示数量、自检合格标识以便于查找,车间要认真自检。

质检员随时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的立即,每次处罚各操作工50 元。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经典版)

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经典版)

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合格产品的控制,维护产品质量和企业声誉,特制定本《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制造等行业,对不合格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处理和管理。

第三条所有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执行,建立健全不合格产品处理管理制度,确保不合格产品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第二章不合格产品处理程序第四条对于不合格的原材料,严禁入库和使用,由进货人负责退货。

原材料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人应积极与供应商协商解决,并确保退货程序的及时执行。

第五条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应及时进行隔离,由质检员和相关责任人协商决定是否返工修复或进行其他处理。

第六条不合格的成品严禁出厂,应立即隔离,并由质检员和相关责任人协商决定是否返工修复、退货、销毁等处理方式。

第七条当设备故障、停电或其他原因导致生产中断时,质检员应对受影响的批次产品进行严格检验。

若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质检员应填写《不合格产品处理报告单》。

第三章不合格产品处理方式第八条对于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若属一般性问题,应及时进行排除并进行再次检验,确保符合标准。

若属严重质量问题,应采取销毁处理方式,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第九条对于所有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处理时,应进行详细的处理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理方式、处理方和被处理方的签字、日期等信息。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责任人员,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将受到罚款200☆500元的处理,并在档案中做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质检员应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并定期备查,以备考查和追溯。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不合格产品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应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抽查工作,提供相关的处理记录和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质量管理条例》一、外协入厂1、外协产品入厂必须由外检按照外协产品作业指导书执行抽查,一切外协产品必须经外检检查签字合格后方可入库,若出现不良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评审签字;若是外检失误造成生产车间不能正常生产,外检员处以10~200元罚款。

二、过程控制1、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批量不良品,首先由巡检员填写不良品报告单,然后按照不良品处理程序相关部门评审签字,生产部门必须按照评审意见执行,操作责任人处以1元/件罚款,责任巡验员处以0.2元/件罚款,若需翻修的必须在48小时内返修,48小时以外质检部门可做相应处理并对班长考核处理;2、在生产过程中,不按照工艺纪律,跳序加工产品者处以50元罚款(除特殊情况下,相关部门许可情况下);3、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漏序产品,对发现漏序员工给予2元/件奖励,对漏序责任员工处以5元/件罚款;若产生报废,对发现漏序员工奖励不变,对漏序责任员工对产品报废处理并追加罚款5元/件;4、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批量报废(≥20件)5、审查小组将随时对现场操作者首件纪录进行抽查,抽查一次不按首件制度执行处以20元罚款,巡检员发现未送首件批量加工者,处以20元/次罚款;6、巡检员在首件和巡检过程中误判造成的质量事故由责任检验员负全责;7、非本工序操作员工,在无班长特殊安排下不得私自加工产品,遭成的质量事故由个人完全承担,并追加100元/次罚款;三、总检1、在总检处发现返修品,由总检填写不良品返修单,且通知当班班长,巡检员,生产部门必须全力配合在48小时内返修,48小时以外质检部可做相应处理,并对班长做考核处理;2、在主机厂出现的批量返修、退货(未造成报废),总检处以50元罚款,责任巡检、责任操作工处以20元罚款(除相关部门评审处理的产品外);3、在主机厂出现批量报废且严重影响我公司质量声誉的,总检处以100~500元罚款,责任巡检、责任操作工按照过程检验第4条处理,其相关部门领导视情况处以100~1000元罚款处理;4、在主机厂出现的降点处理,责任巡检、责任总检和责任操作工处以20元/次罚款(除相关部门评审处理的产品外);四、退货评审1、常规退货,白班总检必须在48小时内评审通知生产部,生产部必须在72小时内对产品进行返修;解释权归总经办所有编制:会签: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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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条例
一、目的
为规范产品在客户收到货或者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处理得到解决和处理,避免因产品问题导致人身财务损害。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加禾倍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产品质量问题处理。

三、职责
产品中心:负责产品的采购、库存、配送、售后服务等
客服:负责客户投诉处理、信息传达、问题跟踪。

四、定义:
配件:除仪器、产品外公司所配发的物品。

五、条例细则、
1、客户在收货时须注意到货产品的生产日期是否是在有效期内。

2、检查产品外观是否有明显的品质问题。

如瓶身泄漏、有异物、瓶身变形、凹陷、破裂、瓶盖喷嘴松动、瓶内产品明显混沌成团等现象
3、若在收货时遇到上述现象,应与物流运货人员做好签收备注证明。

及时把产品瓶身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瓶身外观、异常等用手机拍照,发回产品中心进行核实。

4、核实清楚后,产品中心通知客服安排产品退货,给予重新补货。

5、产品退回和补发涉及到的物流费用先由公司支付,待查出出错环节责任方后,给予处罚。

6、客户在收到产品后,必须注意产品的正常有效日期,避免出现产品过期变质导致使用者收到伤害和不必要的质量投诉。

7、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有效期内产品出现变质、异物、使用者有出现明显的过敏、不适应等现象。

应立即停止使用该产品,若已经使用了,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用清水洗净等。

8、客户在出现问题后,须把产品瓶身进行拍照,传到产品中心。

图片内容须有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

9、拍照后,相关物品不可随意丢弃,须妥善保存好以备后续查证。

10、产品中心在查看核实产品信息后,及时把问题反馈给生产厂家,并实时跟踪处理。

11、在得到处理结果后,明确问题的责任方。

若是厂家的质量问题,应有厂家负所有责任,并施以处罚;
若是客户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是厂家问题的或是没有注意产品说明使用造成的,应由客户负责。

12、产品中心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时,应针对供应商和客户进行登记备案,并对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对每项问题处理过程结果都要做问题处理报告,以备查阅。

13、仪器、配件类,应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来进行操作使用前检测。

若出现仪器有异响,电路故障、卡顿的现象,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拔掉电源。

14、出现问题后,应及时把现场情况用手机记录下来。

把操作的实际情况,清晰准确的用电话或语音与产品中心相关人员进行描述沟通。

产品中心人员对其描述的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对其后续的操作进行指导。

若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及时与生产厂家沟通,达成处理结果,形成一份文字报告。

15、根据相应的报告和问题产生细节,产品中心须初步鉴定相应的责任方。

由厂家和客户进行交涉。

如果涉及到仪器、配件需寄回公司或厂家维护的,应沟通处理好其中会产生的物流、维修、零部件更换等费用。

16、客户须对仪器、配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做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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