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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此条例适用于发生在生产单位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单位内,因违反工作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工具等,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产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和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五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稳定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及时将报告情况通报本单位内的其他职工,提高职工对生产安全的关注和认识。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八条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遵循全面、客观、科学和公正的原则,调查过程应规范、有序、及时。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过程和原因,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情况等。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查明责任主体、责任程度和责任范围,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应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伤亡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除刑事追责外,对于其他责任人,应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采取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事故处理,恢复生产秩序,但必须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向受伤人员进行合理赔偿,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和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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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促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意外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预防、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集体经济财产安全。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生产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信息。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有必要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的,应当尽快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调查,依法做出结论,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参加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的会议和讨论。

第十条对于拒绝、阻碍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及时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应当依法组建,明确调查处理范围、任务和时间表,制定调查处理方案,分工协作,确保调查处理工作的高效完成。

第十三条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应当听取相关参与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专业意见,综合分析调查结果,形成结论意见,并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根据调查处理结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减少生产事故发生,加强生产事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及时报告生产事故,并且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三条生产事故应当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三个等级。

第四条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建立调查组,并且即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调查组应当有法律、技术、安全等专业人士组成。

第二章生产事故的报告第五条生产事故的报告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发现事故后,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二)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且说明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可能造成后果、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相关信息;(三)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条生产事故应当在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告,并且及时通报有关方面。

第三章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调查处理应当依据以下程序进行:(一)建立调查组并制定调查方案;(二)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分析事故的成因;(三)确定相关责任人;(四)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第八条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制定调查方案,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

调查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方面报告,并且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认真听取生产事故责任人、目击者、受害者的陈述,并且对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图像记录、证物保护等工作。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全面分析事故的成因,并且逐一确定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并且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四章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于生产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十三条生产事故责任人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且采取措施予以惩戒。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重大生产事故或者爆炸、火灾、毒害等严重事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5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5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5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行政效能,保护人民群众安全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规定内容本条例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要求和时间限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调查的内容和期限,并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合理、公正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原则和要求等。

第二章报告第四条报告范围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全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瞒报或者谎报。

第五条报告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组织处置的情况。

第六条报告时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救伤员、隔离事故区域、避免事态恶化,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调查第七条调查机关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主要机关。

第八条调查程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立案查处、及时、准确、全面、公正。

第九条调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等方面,对有关责任人员或单位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条调查期限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限为45天;对于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限为60天。

第四章处理第十一条处理原则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处理对于违反生产安全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令改正,并能够曝光事故情况;情节较重的,要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三条经济赔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经济赔偿和治安管理处罚,对赔偿标准和程序规定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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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责任人负责、有关单位协助、政府监管部门指导”的原则,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彻底调查和有效处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再次发生。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立即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通报事故情况,积极协助受害人及其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封锁、保护和证据保全工作。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制定调查方案,全面梳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事故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进行证据搜集和分析。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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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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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查明原因,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严重的和长期停产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责任落实,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履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应急机制,保证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落实职责,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和预防和控制措施的采取情况。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领导责任人,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险救援,确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小化。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和现场勘查,保护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过程和责任进行调查,并于事故发生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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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效能,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责任追究、及时准确、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制定救治、善后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行政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应当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工作。

第七条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生产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八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

第九条生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提供下列信息:(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性质;(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三)事故原因和责任;(四)事故处理的情况。

第十条生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安排专门的调查组进行,并依法独立、公正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依法采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查相关人员,并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三条调查组依法有权要求事故当事人、证人、鉴定机构等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收到事故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救治、善后和预防措施,并对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处理结果的报告和公示第十六条调查组应当对调查处理结果进行报告,并报告给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有关人员进行撰写并进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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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 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 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安监局及有关部门值班制度和值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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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19-31条 共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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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 利条件。对事故发生地政府配合事故调查的要求
•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 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效率。 对参与事故调查的部门及单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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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内事故级别提高时,调查组的相应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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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故调查
•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 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 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 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 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属地为主的原则没有变。
对保护事故现场的要求,目的是为查清事故原 因(尤其是事故原点)保留线索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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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事故报告
•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 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 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 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 捕归案。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
•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调查。
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公安、工会、检察院 等7部门参与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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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操作、管理不当,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件。

由于设备老化、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范畴。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如下:(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组织施救、抢救,尽快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在消除隐患的基础上,现场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报告;(三)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的前提下,授权办案单位处理;(四)对于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派遣专家进行事故处理;(五)生产安全事故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以避免事故扩大化、蔓延化。

第三章调查处理程序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如下:(一)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初步调查,尽可能确定事故的基本情况;(二)在确定事故性质和损失后,迅速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细致的分析,制定救援和补救方案;(三)调查人员应详细了解事故发生前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查阅事故相关证据,特别是与事故有关的文件、记录、日志等;(四)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写成书面报告,提交领导审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事故发生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程序,并贯彻落实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维护生产安全事件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收集、记录和归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指导和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预警和风险评估,建立隐患排查机制,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整改。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现场安全,并及时启动事故报告程序。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和传递。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制定合理的报告流程和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追究等。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和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并在舆论引导、信息公开方面积极沟通。

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进行审核和回复,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协助。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由负有生产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组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经验。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查阅相关记录、资料和证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和条件,并协助组织事故重现和模拟实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破坏环境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机制,及时上报部门以便追求法律责任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四条生产安全责任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好事故现场,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概况: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等基本信息;2. 危害程度: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3. 相关责任人: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人等;4. 救援措施:事故发生后的救援措施。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展开调查;2. 公正性:调查应公正、客观,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3. 科学性:调查应有科学依据,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分析。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如需要还可邀请专家参与。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原因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以及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2. 调查结论:明确事故发生的责任方,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3. 整改措施:根据调查结论,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结果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案,并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事故调查工作的科学、公正。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预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类组织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直接或间接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报告原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按照“先报告、再调查、最后处理”的原则,及时防范和遏制事故扩大。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五条报告程序当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告:(一)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安全撤离被困人员,限制事故扩大。

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救援机构并立即进行应急救援。

(二)负责人或直接知情者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时间不超过1小时。

同时,要将事故情况告知员工,通知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班及时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和指导事故调查。

第六条报告内容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事实及相关资料:(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情况和损失范围;(二)生产设施、设备、物资等的使用情况;(三)员工人数、死亡、受伤及安全状况;(四)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五)事故责任认定、救援和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六)所需技术资料、技术支援和人力物力的保障需求等。

第七条报告要求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报告内容要求客观真实,不得隐瞒事实、虚报伪造;(二)报告方式应当依据要求及时、准确、清晰传达确切信息;(三)报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资料和证据,包括图片、录像等。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八条调查程序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即召集事故调查组,选择经验丰富、技术熟练、调查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二)搜集现场记录、资料和证据;(三)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分析,查明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四)撰写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签署。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生产一线负责、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处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法律、事实、证据、责任”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科学、公正、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五条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发生了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管理单位;其他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本单位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上一级管理单位和事故当事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核实事故情况,了解事故影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救援伤员和隔离危险区域,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应急预案,组织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的审查、评估事故影响、研究报告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依法采集证据,深究事故原因。

对于重大以上事故,应当及时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协助调查。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包括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对事故影响范围的调查、对事故当事人的询问、对证据的收集、对事故成因的分析和对责任的认定。

第十条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反映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并依法给出责任主体和相关建议。

第十一条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考虑事故造成的后果和责任主体的情况,分别给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文号: 国务院第493号令颁布单位: 国务院颁布日期: 2007-4-9 生效日期: 2007-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工业生产调查处理,落实产安全食用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能力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生产能力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法例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这样一来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死亡,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损失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的严重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空难万元以下这样一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万余元经济损失的火灾。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部门可以全权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有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意外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受损,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条例,严格履行职责,及时、精确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处室检视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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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 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瞒报。 • 第三,规定了事故调查的原则和主要任务。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⑴实事求是的原则。 ⑵尊重科学的原则。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 ⑴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⑵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⑷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四条
• 第十三条是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 及时补报。
• ⑵事故报告的时限
• 原则上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第一时间 以最快方式上报。具体规定是:
• ①事故单位,接到报告后1小时以内。
• 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 门,逐级上报,每一级不能超过2小时。
• 6、事故应急救援第十四条 • 7、事故现场条 • 9、值班和举报的受理第十八条
• 第三,事故处理制度。
• 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的 期限;对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作了规定;明 确了安监部门和监管部门对防范和整改措 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事故处理 情况的信息公布权限。
• 第四,责任追究制度。
• 1、《条例》中“法律责任”涉及的范围广 泛。
• 2、 《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内容更加完 善。
多的安全生产法规。 • 第五,《条例》是经济处罚力度最大的安全生产
法规。
二、《条例》对重大问题的规定
(一)制定《条例》目的
• 第一,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
• 第二,是为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制度。
• 第三,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适用范围
• 第一,普遍适用。 • 第二,排除适用,也就是哪些方面不适用
(五)确立了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制和制度
• 第一,事故报告制度。 • 接到事故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该: • ⑴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
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 ⑵千方百计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⑶严格执行有关救护规程和规定,严禁救护过程中的
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以免救护过程中造成新的伤亡 和财产损失;
• 第三,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不明确,不统一。 • 第四,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够。 • 第五,未建立依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衔接配合
的工作机制。
(二)立法的必要性
• 主要是四个方面: • 第一,制定《条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
安全发展原则的需要。 • 第二,制定《条例》是依法治安,重点治
乱的需要。 • 第三,制定《条例》是规范事故报告和调
• 3、 《条例》在处罚的量刑上更加细化,更 加量化,而且可操作性强。
第五四项机制: • 第一,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负责的机制。 • 第二,事故调查单位相互配合的机制。 • 第三,行政调查和技术调查相结合的机制。
• 第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协调的机 制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报告
• 1、依法报告事故是有关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 的义务和责任
• 2、事故报告的主体和义务人 • ⑴事故单位的现场人员 • ⑵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 • ⑶有关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一种是安监部门 第二种是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种是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 • ⑷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 ⑸其他报告义务人
• 3、事故报告的对象 • ⑴事故单位向负责人报告; • ⑵事故单位向有关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报
• ⑷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 有关证据。
• 第二,事故调查制度。
• 制定了四个级别事故调查组组成的程序和权限;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 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的权利;特别重大以下等级 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 查组组成的原则和人员;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 的条件;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产生和职责;事故调 查组应履行的职责;事故调查组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了解与事故有关情况的权利;事故调查中有关 技术鉴定的规定;调查组成员应遵守事故调查纪 律的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规定;事故 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及有 关资料存档的规定等。
查处理工作的需要。 • 第四,制定《条例》是加大事故责任追究,
防止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三)《条例》出台的特点
• 第一,《条例》是《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配套 法规。
• 第二,《条例》涉及到的部门职责最多。 • 第三,《条例》是争论最激烈的安全生产法规。 • 第四,《条例》是国家安监总局领导投入精力最
(二)事故调查
• 1、关于事故调查的原则和体制 •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政府领导,部门实施。 • 2、关于分级组织事故调查 • 特殊情况下的事故调查处理: • ⑴提级调查处理 • ⑵升级调查处理第二十条 • ⑶跨行政区域的事故调查处理
告。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 4、事故发生后通知的对象 • 公安.劳动.工会.捡院。
• 5、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 ⑴事故报告的程序
• ①10人以上(重大事故)要从县一直报到国务院;
• ②3人以上(较大事故)要从县一直报到省;
• ③1—2人(一般事故)要从县报到设区的市一级。
• 部门在向上报告的同时,应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特殊情况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学习体会
林永慧 2009.3.6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 原来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的法规存在的 问题:
• 第一,年久滞后现象,不适应事故调查处理的需 要。
• 第二,相关法规互不衔接,缺乏基本的统一规定, 政出多门,难以操作,难以适从。
本《条例》。 • 第三,衔接适用。第二条 •
(三)事故分级和分级要素的规定
• 1、关于事故分级 • 一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
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 二是对分级的特殊规定。 • 2、事故分级要素 • ⑴人员死伤情况; • ⑵直接经济损失; • ⑶社会影响大小。第三条
(四)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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