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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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预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编写说明:本办法编写主要目的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施工中的风险预管控,编制依据除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条例,还主要参考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两本关于风险管理的规范,借鉴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实施指南》课题组的研究成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编写说明:本条界定了本办法的适用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键节点验收是指根据工程工艺特点确定若干个极易发生重大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据此设置关键节点,组织参建各方参与验收并引入社会专家评估,对之前工序完成情况、后续工作准备情况以及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控措施进行梳理核验,使之满足后续开工、工序转换的安全条件。
编写说明:本条解释了关键节点验收的定义,以及验收的目的和意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活动。
编写说明:本条界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编写说明:本办法为部门规章,办法未尽事宜还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的要求。
第六条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可分为一类关键节点和二类关键节点,下列区分首次及非首次关键节点时均以一个单位工程为计算单位。
一类关键节点包括:(车站、中风井)深基坑首次开挖、(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首次浇筑、矿山法隧道首次开挖(爆破)、盾构隧道盾构机(始发/到达/穿越)复杂环境、联络通道(旁通道)开挖;
二类关键节点包括:(车站、中风井)深基坑开挖(首次除外)、(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首次除外)、高架桥首批预制梁吊装、架桥机走行、挂篮走行。
其中深基坑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所列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编写说明:风险管控分级管理在风险评价中应用广泛,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种类繁多、风险严重程度差别较大,因此有必要采取分级管理的方法区别对待。上述节点设置充分参考借鉴了国内15个主要城市的现行做法。其中穿越复杂环境是指隧道施工穿越江河湖海、铁路、公路、水厂、有毒有害气体层、重要管线等重大环境影响风险源。
第七条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计划》,明确须进行条件验收的关键节点、验收条件、内容和要点。《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计划》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编写说明:节点验收的计划性非常重要,应结合工程地质、工艺技术特点、风险辨识和评估情况等预先筹划。
第二章关键节点验收内容
第八条关键节点验收主要条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完成勘察和设计交底,交底内容是否已在施工图或施工方案中落实,重大调整是否已落实设计变更;
(二)专项施工方案、监理细则等是否已审批,需要进行论证的是否已进行论证,编制、审核、审批、论证意见是否已落实;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并交底到操作层;
(四)是否已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进行排摸,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进行拍照摄像、做好记录,并做好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五)工程涉及到的支撑、支护、加固体系或结构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需要进行强度检测的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格报告;
(六)工程涉及的原材料是否已按要求做好复试工作,并已取得合格报告;
(七)工程涉及到的起重设备是否按要求履行进场报验手续,并取得检测合格证、使用登记证;
(八)需要进行监测的工程,监测方案是否已经审批,是否有明确的报警限值、停测标准,测点是否已按方案布置、验收并已取得初始值;
(九)是否对工程潜在的风险进行了全面的风险辨识和分析,并制定控制措施、明确责任人、落实抢险人员和物资。
编写说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节点验收条件不尽相同,本条仅列举了节点验收应包含的基本项目,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拓展。
第三章关键节点验收组织
第九条一类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组主要成员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检测、测量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含一名参加过相关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的专家);专家应从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库名录中抽取,但不得为本工程相关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验收组组长。
二类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组主要成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担任验收组组长。
编写说明:本条规定了一类、二类节点验收的参加人员范围、组织人员。一类节点验收组织人员设定为建设单位,遵循了建设单位在风险管理中的总协调职责定位。二类节点验收组织人员设定为监理单位,是考虑到部分风险数量较大,而且也是监理、施工单位的日常工作,验收程序和规模可适当简化,充分发挥监理的组织作用。专家要求至少有一名参加过相关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是考虑到参与过方案评审的对现场情况更加了解,也能更好地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施情况和《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计划》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自检。对于一类节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向建设单位提出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申请。对于二类节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直接向监理单位提出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申请。
编写说明:无论一类还是二类节点,施工企业根据验收计划和验收条件自检合格都是验收的基础条件。
第十一条关键节点验收可按下列议程进行:
1、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
2、监理单位汇报核查情况;
3、对于一类节点,必要时还应由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检测、测量等相关单位分别汇报相关验收准备工作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