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端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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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机制与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WTO机制与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WTO机制与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作者:徐璐来源:《时代经贸》2011年第02期【摘要】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渐增多,国际投资领域争端也随之增多,特别是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已远不能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需要。

随着国际投资活动越来越多的被纳入WTO机制,一些投资争议也出现了在WTO机制下解决的可能性。

此外,这对我国投资争议的解决也提出了一定的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WTO;投资法;争端解决一、目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遇到困难当今社会随着现代化科技交流工具的进步,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日渐频繁直接导致了当今跨国投资活动的日益繁荣。

但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法律的发展并不像想像中的那样完善,目前国际社会中却没有一套健全的全球性的投资公约体制,这就使国际投资领域陷入了一个困境。

二、WTO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间不可忽视的客观联系在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中,并没有涉及投资规范的问题。

但随着国际投资的迅猛发展,投资行为与贸易活动往往越来越多地交织在了一起,并呈现出一种崭新的趋势。

根据《TRIMS协定》第2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如果因东道国采取了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出口实绩要求等投资措施或其他违反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要求的且损害了其他缔约方利益的投资措施而引起国际争议可适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TRIMS协定把各成员方的投资措施纳入了WTO法律框架,从而将长期以来游离于国际投资法框架之外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争端纳入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范围内,这将直接影响到各成员方的外资法。

此外,WTO力图为成员国消除各种贸易壁垒以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贸易的增多必然带来矛盾的加剧,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出现了专业化的趋势,这一趋势表现有二①。

其一,主权国家的司法权、行政权及战争权的相对分离,典型如“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该“中心”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它作出的裁决对相关各方有拘束力;其二,争端解决机制投资性质的分工方面,如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应受理的案件限于与贸易有关。

法律知识: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交叉解决争议机制

法律知识: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交叉解决争议机制

法律知识: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交叉解决争议机制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也越来越频繁。

然而,在贸易和投资中也会出现一些争议,这些争议可能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法律制度、经济利益等原因产生。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社会逐渐建立了一些交叉解决争议机制,旨在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一、交叉解决争议机制的类型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主要有三种交叉解决争议机制:政府间机制、私营机制和混合机制。

政府间机制:这种机制是由国家政府之间进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设有贸易争端解决机制(DSM),其目的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裁决等方式解决贸易争端。

私营机制:这种机制是由私营部门中的组织或个人之间进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例如,国际商会(ICC)设有仲裁规则,可以解决涉及公司之间的商业争议。

混合机制:这种机制是政府和私营部门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机制。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设有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解决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争议。

二、交叉解决争议机制的作用交叉解决争议机制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首先,交叉解决争议机制有助于解决贸易和投资中的争端,可以为当事方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促进争端迅速得到解决。

其次,交叉解决争议机制可以维护国际法治,保护贸易和投资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最后,交叉解决争议机制有助于增强国际合作和互信,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DSM)通过多边协商、调解、仲裁和裁决等方式维护贸易规则。

该机制的作用是保护贸易自由,解决贸易争端,维持贸易稳定。

相比其他机构,世贸组织是全球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被认为是国际贸易规则的守护者。

三、交叉解决争议机制的优缺点交叉解决争议机制作为解决国际贸易和投资中争端的一种方式,特点明显,各自都有其优点和缺点。

优点:1.公正性高:交叉解决争议机制通常采用公正的裁决机制,对当事人公平对待,维护贸易和投资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摘要】本文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比较研究。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在首先概述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接着介绍了其发展历程。

然后比较分析了常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探讨了各种机制的优缺点。

展望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对比研究进行了思考,探讨了实践意义,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加深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了解,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比较研究、发展历程、优缺点、未来发展趋势、实践意义、对比思考、展望未来1. 引言1.1 研究背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投资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和国际投资规模的逐渐扩大,投资争端的频发也日益凸显。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国际投资环境的稳定和促进投资活动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规模的不断增长,各国之间的投资合作也愈发频繁。

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制度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不同国家之间在投资事务处理上往往出现分歧,导致投资争端的产生。

如何有效解决这些投资争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国际投资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成为国际社会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比较研究,探讨不同解决机制的特点、优缺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不仅有利于加深对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理解,也能为完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对比研究,可以更好地把握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脉络和规律,为投资者和国家间的投资争端提供更加有效的解决途径。

1.2 研究意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国际投资领域的重要议题,对于促进国际投资活动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了解并研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加深对国际投资制度的理解。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投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研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解决机制,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国际投资制度运行的机制和规则。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及其效力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及其效力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及其效力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争端逐渐增多。

为了维护公平和稳定的贸易环境,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探讨这些机制的效力,并对其中的两个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一. WTO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之一,其争端解决机制被视为国际贸易规则的最后防线。

该机制包括咨询、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三个阶段。

当成员国之间出现贸易争端时,首先通过咨询阶段试图达成解决方案。

如果咨询未能解决争端,争端解决专家组将组成独立的小组,审查相关证据并提出具体结论。

上诉机构则负责审理争端解决专家组的报告,并决定是否对其做出修改。

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的效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争端解决程序过于复杂,导致解决争端时间过长。

其次,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强大的成员国往往能够在争端解决机构中发挥更多的影响力,这可能导致规则的偏袒。

此外,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非成员国的适用性存在问题,有时无法为非成员国提供公平的解决机制。

二. 地区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地区贸易协定(RTA)是一种由相邻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

相比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RTA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加具体并且行之有效。

这是因为成员国在地区贸易协定中更加密切地合作,有更强的意愿解决争端。

同时,RTA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更加简化和高效,能够更迅速地解决争端。

尽管RTA的争端解决机制有着较高的效力,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该机制在纠纷解决中可能过于偏向成员国,从而可能导致争端解决结果不公平。

此外,RTA的争端解决机制通常只涉及成员国,对于非成员国无法提供解决渠道。

这种情况下,非成员国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三. 提升争端解决机制效力的措施为了进一步提升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要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加强WTO和RTA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这样可以确保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和一致性,避免在不同的解决机制中产生冲突。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之比较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之比较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之比较论文摘要《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了较好的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设立了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

同样作为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在投资争议解决方面各有优势与不足,比较两者的差异有助于更好地发现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的特点。

论文关键词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WTO争端解决机制(DSB)投资争议一、管辖制度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适用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而该项争议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

可见投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争议当事人必须一方是缔约国,另一方是缔约国国民;第二,争议的性质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且该争议必须是法律争议;第三,中心对于投资争议的管辖必须以当事人双方的书面同意为前提。

此外,当双方对中心管辖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因此,对于已交付ICSID受理的争端,投资母国一般不得再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条件与《华盛顿公约》的规定有所区别。

首先是主体要件的不同。

WTO争端解决机制只适用于成员之间,成员方国民不具备参与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资格。

可见两种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不同,ICSID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在WTO框架下只存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

其次,WTO争端解决机制并未要求当事人对其管辖权的书面同意。

根据DSU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个成员认为另一个成员采取的措施违反了协定的义务,或者造成了自己利益的损失,或者影响了协定目标的实现,该成员不应当单方面采取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应当援用该谅解的规则和程序解决争端。

换言之,WTO成员之间就DSU附录一中所列之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因为成员在加入WTO时已经同意并接受所有协议,其中包括DSU。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与解决途径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与解决途径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与解决途径贸易争端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在贸易领域展开的争议和冲突。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争端是难以避免的,但是解决争端的方式和途径可以对贸易关系和世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讨论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并探讨解决争端的途径。

一、贸易争端的原因贸易争端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 贸易政策的差异:不同国家对贸易的政策有所差异,包括关税、配额等。

当一个国家对特定产品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时,另一个国家可能会提出贸易争端。

2. 贸易摩擦:当两个国家在同一产品市场竞争时,可能出现贸易摩擦。

例如,两国对同一产品的出口补贴可能引发贸易争端。

3.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

当一个国家侵犯了另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时,会引发贸易争端。

4. 贸易补偿:当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实施了不公平的贸易措施,可能引发贸易争端。

例如,一个国家实施了反补贴措施,限制了另一个国家的产品进入。

二、解决贸易争端的途径为了解决贸易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多个机制和途径。

以下是常见的解决争端的途径:1. 双边谈判:贸易争端可以通过双方进行直接的谈判来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解决问题,达成双赢的结果。

2. 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WTO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负责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当一个国家提出贸易争端时,WTO争端解决机构会组织裁决庭对争端进行调查,并最终做出裁决。

3. 自愿谈判、调解和调查:国际社会还建立了一些自愿的谈判、调解和调查机制,用于解决贸易争端。

例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投资争端提供了调解和仲裁服务。

4. 区域贸易协定: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区域贸易协定来处理贸易争端。

这些协定通常包含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协商和裁决来解决争端。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国际贸易争端的案例分析:1. 美国与中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最近,美国对中国的一些产品实施了关税措施,并指责中国存在知识产权侵犯问题。

国际商法中的国际投资与国际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法中的国际投资与国际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法中的国际投资与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国际商法是指跨越国界之间的商业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际投资涉及跨国企业或个人在境外投资、合作、竞争等活动,而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则是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专门机制。

本文将就国际商法中的国际投资和国际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探讨。

一、国际投资国际投资是指在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之外进行的跨境投资活动。

国际投资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等。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直接在境外设立企业或者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投资于境外企业。

国际投资对于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投资中,投资者与主权国家之间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关系。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供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各国签署了国际投资协定(BITs)和自由贸易协定(FTAs)。

这些协定通常包含了国际投资的基本原则、投资者保护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

二、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在国际商法中,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差异,国际商事争议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因此,建立适合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1.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有影响力的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其总部设在巴黎,致力于处理国际商事争议。

ICC仲裁规则通常被用于处理国际合同纠纷、国际投资争议和跨国公司之间的争议。

ICC仲裁具有相对简洁、高效公正及被执行的优势。

2.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是由国际银行重建和发展组织(世界银行集团)设立的一个专门机构,致力于解决国际投资争议。

ICSID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解决争议的程序和规则,包括仲裁和调解。

其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3. 瑞士国际仲裁院(SCAI)瑞士国际仲裁院(SCAI)是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的非营利性机构,专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作者:鲍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1期摘要目前国际社会仍未达成一个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投资实体法公约,现存的几种可利用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本文试图从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和种类、解决方法来阐述这一问题。

特别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较好的处理这一国际难题成功案例。

比较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比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更具优越性,体现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制度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国际投资争端 WTO争端解决机制东道国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37-02一、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和种类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制度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解决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国际投资争端,是进行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保障。

就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而言,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1.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

这类争端主要是指东道国和投资者母国之间发生的争端,大部分由于解释和履行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或多边投资公约而有分歧,与国际公约的义务有关;或者国家间由于国际私人投资活动产生的争端,使原来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转化为国家之间的争端。

2.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

这类争端通常是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的不同合营者之间由于解释和履行合营合同所发生的争端,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非契约性争端,如侵权行为产生的争端。

3.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端,主要指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发的争端。

它是由于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行使管理或监督权而发生,一方是主权国家,是立法者和执法者,另一方是私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也不平等,鉴于此类争端的特殊性,一般适用的解决方法也较复杂。

二、目前国际上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方法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既关系投资者的权益和东道国的主权,又影响东道国与资本输出国政府间的关系。

国际贸易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贸易作为各国之间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争端。

为了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并分析其优缺点。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其争端解决机制分为协商、调解和争端解决机构(DSB)三个阶段。

协商阶段旨在通过友好磋商解决争端;调解阶段有一个中立调解人协助各方达成和解;而争端解决机构是最后的仲裁机构,可对违反国际贸易规则的行为进行裁决。

WTO的优点在于其具有世界范围内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其解决方案具有强制执行力。

然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存在问题。

首先,解决争端的过程时间较长,常常需要数年时间,这可能给当事方造成不便。

其次,WTO的裁决有时被批评为偏向发达国家,对贸易不平衡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

二、双边贸易协定除了WTO之外,各国之间也可以通过双边贸易协定来解决贸易争端。

双边贸易协定可以根据各方的需求和利益进行具体协商,并在协定中规定解决争端的程序和机制。

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争端,各方更容易达成共识,并且可以更快地得到解决。

然而,双边贸易协定的缺点在于其解决范围有限,只适用于签署协定的各方之间,无法解决涉及更多国家的全球性争端。

此外,协定的效力也取决于各方遵守协定的程度,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定,可能会导致争端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国际商会仲裁国际商会仲裁作为一种私人仲裁机制,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商会仲裁机构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根据具体需求选择仲裁庭的成员,并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与其他机构相比,国际商会仲裁的特点在于快速高效,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规定时间和程序。

国际商会仲裁的一个缺点在于其解决争端的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通过法院或其他机构进行执行,这可能会增加一定的成本和时间。

此外,与公开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相比,国际商会仲裁的过程相对私密,可能降低争端解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科研课题论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

科研课题论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

69839 投资决策论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进入21世纪后,国际投资的实践活动出现了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传统的争端解决模式难以解决新的问题。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仍然缺乏一个内容全面、广泛使用的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这远远适应不了国际投资迅速发展的新局面。

如何建立健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投资的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是世界各国持续探索的问题。

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一)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投资争端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国家之间的自然人、法人、政府等主体之间基于国际直接投资或者国际间接投资产生的纠纷。

狭义的国际投资争端仅指产生于私人直接投资的争议。

(二)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方法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既有一国国内解决方式也有国际解决方式;既可以采取法律途径,也可以采取外交途径。

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实践过程中主要有谈判、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综合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司法解决方式司法解决方式顾名思义是指在将国际投资争端交由法院进行审理,由法院依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对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判决,争端双方当事人采取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法院的判决。

实践中司法解决方式主要有东道国法院诉讼、外国法院诉讼和国际法院诉讼。

2.非司法解决方式在国际投资发展的实践,各国发展出了多种非司法方式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主要包括双方协商、斡旋与谈判、调解与调停、东道国当地救济、外交保护等途径。

非司法方式灵活多变,可以适应不同情况的需求,也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准司法方式一般而言,在国际投资争端中准司法方式指的就是仲裁的方式,是指由与争议无关的第三方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途径。

伴随着国际投资的不断发展,仲裁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重视,正成为最为重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

二、现行的主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一)ICSID机制ICSID是基于《华盛顿公约》而建立的专门性的国际机构,也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性仲裁机构。

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作用

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作用

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作用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规则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日益迅猛,贸易争端不可避免地出现。

为了维护各成员国的权益,国际贸易规则中设立了一系列的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探讨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并分析其影响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 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述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各成员国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程序。

其目的是维护自由贸易的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和全球经济的稳定发展。

主要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以及各国之间的双边和多边机制。

二. 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 维护贸易自由化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确保了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得以遵守。

当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贸易行为提出质疑时,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端,可以避免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维护全球贸易的稳定和发展。

2. 促进公平竞争争端解决机制确保了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享有平等的待遇和公平的竞争机会。

当贸易伙伴之间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时,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追究责任,有效遏制了不正当的贸易行为,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公平和透明。

3. 提供可预测性和安全性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了一套明确的司法程序,使各成员国在进行国际贸易时能够预测和评估可能的争端风险。

这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的安全感,鼓励他们参与到国际贸易中,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增长。

4. 加强国际合作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促进对话和协商,加强了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关系。

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各方需要充分沟通和交流,寻找共同的解决办法。

这有助于缓解紧张局势,增进信任,最终加强了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 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和运行对国际贸易规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提高了贸易伙伴之间的互信和合作意愿,为国际贸易创造了一个稳定和可预测的环境。

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看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发展趋势

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看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发展趋势

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看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发展趋势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其公正和高效成为当今国际社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一个典范。

该机制的成功运作既有内部原因,即拥有将法律方法与政治方法相结合、强制管辖权、两级审案制及强制执行制度等机制本身的特点。

也有经济全球化等外部原因。

该机制的规则上的一些特点值得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借鉴与研究。

同时,该机制所构建的多边体制下以规则为导向解决争端的方式将成为未来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发展趋势多边体制规则为导向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功运作的内部原因——机制自身的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体现了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方法(外交和法律手段)和非武力的强制措施(报复或对抗措施)的有机统一,而且反映了争端当事方、职业专家、国际公务员与DSB之间的合理分工和协作。

它是总结了GATT半个多世纪以来处理多边贸易争端的经验教训的结晶,是一种新型的争端解决方式。

实践证明,较之传统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WTO争端解决机制无论从案件受理数量还是裁决的执行方面都可称得上当今世界上最为有效率和最富实用性的一种制度。

截止至2008年1月24日,DSB已受理争端案件369起,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组报告107个。

与之相比,另一主要处理国际争端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国际法院,虽然有着较为丰富、完备的实体性国际法条约、习惯等作为其法律渊源和判案依据,但由于受诸如管辖权、判决的执行等程序性方面因素的影响,争端方当事方的实体性国际法权利有时很难得到保障,这就导致了国际法院在成立至今60多年的时间内受理案件数不超过100起的尴尬局面,有的学者甚至比喻其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下文将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一些显著特点,探寻WTO争端解决机制高效的原因。

第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国际法上两种不同性质的争端解决方式——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有机结合,且以政治方法为先,法律方法为最后的保证。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差异,投资争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一、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投资争端的解决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稳定至关重要。

它有助于激励和保护投资者投资的信心,同时促进国际贸易的畅通进行。

没有有效的解决机制,投资争端可能会升级为国与国之间的纠纷,从而影响到各方经济的发展。

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类型目前,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法庭和双边协商三种形式。

(一)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最常见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之一。

各国可以通过签署仲裁协议,将投资争端提交至国际仲裁庭进行解决。

国际仲裁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法律约束力强的特点,能够提供中立的裁决,并且一旦裁决作出,各方都需要遵守。

(二)国际法庭国际法庭是另一种常见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法庭的裁判是由国际司法机构进行,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权威性。

与仲裁相比,国际法庭更加注重法律原则的适用和解释,裁判结果对各国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双边协商双边协商是一种非正式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各国可以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争端。

双边协商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和高效性,有助于促进各方之间的合作,但其结果和效力通常没有强制力。

三、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投资争端解决实践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WTO通过建立争端解决机制,为会员国提供了一种规范的投资争端解决框架。

各国可以根据《WTO争端解决谅解》提交争端,由独立专业的争端解决机构进行仲裁。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案例有很多,例如美国对中国钢铝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

(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投资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ICSID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各国可以通过其解决与投资相关的争端。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机构简介: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英文全称为: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华盛顿公约而成立。

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是一个绝对地国际性法人组织。

中心设立的目的在于增加发达国家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信心,并通过仲裁和调解方式来解决投资争议。

它要求争议的双方须为公约的成员国,争议主体为国家或国家机构或代理机构。

其解决的争议性质必须为直接由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

中心有其自己的仲裁规则,并且仲裁时必须使用其规则。

审理案件的仲裁员,调解时的调解员须从其仲裁员名册和调解员名册中选定。

其裁决为终局的,争议方必须接受。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组织机构有: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派1名代表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世界银行行长为理事会主席;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其成员包括世界银行成员国和其他被邀请国。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宗旨和任务是,制定调解或仲裁投资争端规则,受理调解或仲裁投资纠纷的请求,处理投资争端等问题,为解决会员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促进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互相信任,从而鼓励国际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

该中心解决争端的程序分为调停和仲裁两种。

成立背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或者中心)系根据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1965年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立的国际组织,其办公地点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D.C.的世界银行内。

《华盛顿公约》是南北双方既斗争又互相妥协的产物。

二战以后,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对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外资企业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引起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国际投资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对国际投资协议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分析并评估其效力

国际投资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对国际投资协议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分析并评估其效力

国际投资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对国际投资协议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分析并评估其效力引言国际投资协议是国际投资行为的重要法律保障,其中争议解决机制是确保国际投资协议的执行和争议得到公正解决的关键。

本文将对国际投资协议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分析,并评估其效力。

一、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1.本国法院解决争议本国法院解决争议是许多国际投资协议主要采用的一种机制。

当投资者与目标国政府之间产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本国法院进行解决。

本国法院解决争议的优势是可以确保当地法律的适用,并且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和政府都熟悉本国法律。

然而,本国法院解决争议存在一些局限性,包括司法独立性不足、审理周期过长以及司法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

2.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解决争议是另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

许多国际投资协议约定当投资者与目标国政府之间产生争议时,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优势在于仲裁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解决争议的程序相对较为灵活高效。

此外,仲裁庭的裁决往往被各国法院广泛承认和执行。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费用较高、程序繁琐以及仲裁庭组成和任命方式可能引发争议等。

3.国际投资法庭解决争议近年来,国际投资法庭作为一种新兴的争议解决机制逐渐得到关注。

国际投资法庭解决争议的特点是专门针对国际投资争端设立,由经过严格选择的法官组成。

国际投资法庭的设立旨在提供一个独立、公正的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时更加专业且有针对性。

然而,国际投资法庭在解决争议的效力和普适性上还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二、对争议解决机制效力的评估1.效力评估标准评估争议解决机制的效力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公正性、有效性、可执行性等。

公正性是评估争议解决机制最重要的标准之一,争议解决机制必须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公正对待。

有效性是指争议解决机制能够实际解决争议并得到各方的遵守和执行。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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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端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摘要:随着国际社会间投资活动的日益增多,随之而产生的争端也与日俱增。

妥善处理这些争端是维护国际投资市场的重要保证。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解决的方法包括仲裁和调解。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里,普通仲裁程序并非一种辅助性工具,而是与专家组程序并举的、可作为专家组程序替代选择的一种争端解决手段。

关键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csid;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1-0113-02
一、国际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议,是指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中的争议,具体说就是外国私人投资者(个人或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或企业、个人因外国私人直接投资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由于国际投资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而投资争议又难于消除,妥善解决投资争议对于维护和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便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

为此,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确定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法。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协商或谈判解决。

(2)东道国当地救济。

(3)外国法院诉讼。

(4)外资保护。

(5)国际仲裁。

本文着重讨论的是第五种方法,即国际仲裁方法。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
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断并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有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之分,国际仲裁又分为国家间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

所谓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专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争议的仲裁,包括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

国际投资争议仲裁一般是属于国际商事仲裁范围之内的。

实际上,自二战以来,国际商事仲裁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法逐步得到推广,在解决投资争议诸方法中已占据重要地位。

国际商事仲裁既可以用来解决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也可以用来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

但是由于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些国家在世界银行的倡导下于1965年缔结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又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并据此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解决的方法包括仲裁和调解。

icsid的仲裁程序和裁决的执行自成体系,故本文以它为例进行阐述。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深,国际贸易争端日益增多,为了和平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其手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称为“势力导向型”,即发生争端的各方以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谈判结果通常与各方政治和经济势力的强弱有关;另一类称为“规则导向型”,即各方以事先制定的规则作为依据,由独立的第三方对争端进行裁决。

二战结束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模式逐步由“势力导向型”向
“规则导向型”过渡,其中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乃至最终形成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演变历程见证了这样的发展趋势。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dsu)使得gatt1947从一个“势力导向型”为主的贸易体系向“规则导向型”为主的机制转变。

贸易争端的迅速解决对于世贸组织的有效运作是至关重要的,因此dsu详细规定了解决争端所应遵循的程序,包括磋商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复审程序、dsb(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建议与裁决执行的监督、贸易报复以及仲裁[1]。

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究竟扮演了一个什么角色,学界有着不同的看法。

有的认为,仲裁并非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必不可少、主要的手段,而是一种可替代性手段,仅仅是一种辅助性工具,是主要手段的补充[2]。

持相反观点的认为,通过解读《wto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dsu)第25条,①普通仲裁程序与专家组程序在wto争端解决中是有同等重要地位的。

根据dsu的规定,普通仲裁程序可以作为专家组程序替代选择的一种争端解决工具,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低专家组程序一等的地位,而是可以平行的。

这种制度的安排,可以使争端解决不拘泥于一种手段,两种方法相互借鉴,分析利弊,选择更有利的解决方案[3]。

笔者在此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承认仲裁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性。

三、两者进行比较
icsid和wto在解决争端上各有自己的特点,作为在各自领域内已成气候的争端解决方法,二者互相借鉴,各取所长,各避其短,
势必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一)wto应借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法中的仲裁制度
如上文所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程序是主要方法,仲裁在实践中应用得非常少,下面一组数据可以证实。

截至2009年7月,wto争端解决机构已受理贸易争端395起,在这395起申诉案件中,和解的66个,进入专家组程序的300多个,其中涉及仲裁的案件46起,适用wto仲裁机制核心条款的仅有1起。

与适用专家组程序相比,仲裁程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可谓少之又少。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据分析如下:上文已提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的基础上发展的,从gatt到wto,专家组程序的实践远远超过仲裁程序,尽管wto建立了完整的仲裁制度,但它毕竟是一项新程序,由于在以往的gatt时期仲裁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缺失,wto的规定也只能是概括而不全面,抽象而不具体的,适用起来不如专家组程序更容易。

但是,众所周知,仲裁具有其他争议解决方法所不可比拟的优点,更为重要的是,wto现在的专家组程序解决争端,将会很大程度上削弱wto的合法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解释wto各涵盖协定的过程中创造性地确立了一系列新的规则,而这些“造法”的行为将改变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

这对于以惯例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来说或许习以为常,但对于向来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的国家来说,弊大于利。

因此,应重视仲裁在解决wto争端中的作用。

wto
可以学习icsid在成员国之间达成一个公约,建立一个常设的机构来付诸实施。

上文提到,当今国家间解决争端的趋势是“规则导向型”,并不是某个或某几个经济或政治大国主导,达成统一的公约符合发展趋势,也有利于争端的解决。

当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仲裁,仲裁主体是国家的情况下,wto仲裁在各个方面与icsid都会有所差异,包括适用的法律、裁决的执行等,而且要更大程序上体现当事双方平等自愿。

(二)icsid应向wto借鉴上诉机制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的案件迅速增加,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诸如:仲裁员对国际投资条约的条款解释过于随意而不符合缔结国缔约时的初衷、仲裁程序的不透明、仲裁员受某些市场法则的影响而忽视保护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和国家主权只
片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仲裁裁决对投资条约中的相近条款解释不相同甚至会有冲突。

wto中的上诉机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尽管icsid有其自身的废除裁决机制,但分析后不难发现,该机制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纠正仲裁裁决的错误,这是一个重要缺陷。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废除仲裁裁决的理由仅有以下几点:仲裁庭人员组成不当、仲裁庭明显越权、仲裁庭组成人员受贿、仲裁程序严重违背基本程序、仲裁裁决没有解释清楚做出该项裁决的依据。

从以上五点可以看出,icsid裁决废除机制审查的范围仅限于程序性事项,对于实体问题,比如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都无法有效解决。

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机制就可以纠正
专家组的条约解释错误。

尽管icsid和大多数商事仲裁机构都允许对严重违背程序或不公平的裁决进行纠正,可以借助的途径可以是机构内部也可以是国内法院,这表明,仲裁裁决的正确和公平是各方追求的结果。

因此,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程序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贺小勇.wto法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李耀芳.wto争端解决机制[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
[3]陈剑.wto仲裁制度研究[d].杭州:浙江工商大学,2010.
(责任编辑: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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