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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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非营利组织的迅速发展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目前,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这为中国未来非营利组织的深入研究打下了基础,但中国非营利组织研究侧重于从组织理论和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实证性分析,从法学的视野研究非营利组织还显得十分薄弱。就中国目前状况而言,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法律远远滞后于非营利组织的迅速发展,法学研究应该对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完善有所作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秩序的前提,是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准确、过分限制、荒谬与不可预期性,是阻碍非营利组织部门的发展,使非营利组织无法发挥潜力的主要原因。有见于此,本文从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视角对非营利组织的诸多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站在充分肯定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和作用的立场,以建构一个独立、专业和运作透明的非营利组织法律环境、强化非营利组织自律规范为宗旨,对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诸多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法制现状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见解。

本文约二十一万言,共八章。第一章是导言部分。清楚地定义一个概念是科学研究的前提条件。然而,人们对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界定的争论就从来没有间断过,各种各样的称呼同时存在。

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对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而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很复杂的理论问题。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学术界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界定尚未形成共识,这一方面反映了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同时也说明中国此类组织带有诸多中国的特色以及中国学者对此类组织的研究兴趣。每一种称呼都至少会部分地误导着人们的视线;但同时,每一种称呼又反映了该领域的某一方面的性质。本章基于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作出界定,即认为非营利组织应具备如下特质并享受税收优惠:(1)组织性;(2)民间性;(3)利润不可分配性;(4)自治性;(5)公益性。

但如果我们用非营利组织的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公益性等基本内涵去甄别我国现有的“非营利组织”会发现,在我国完全符合这些标

准的非营利组织实在是太少了,多数的或规模较大的非营利组织有都带有官方背景和色彩,半官半民或亦官亦民是我国现有非营利组织的特别的中国特色。但尽管如此,本文在对我国非营利组织进行分析论证进而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非竹利组织苹本法律制度研究候,是以纯粹民间性的非营利组织作为假定的规范对象的(尽管目前多数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官办色彩),着眼未来,以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规范化和进一步发展是本文的立论之基。毫无疑问,以如此的角度和视野去立论,半官半民的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及其实际运作肯定和本文法律制度的设计有相当的距离,但作者认为,正因为如此,法律刁‘能为其提供走向民间化、独立化的可能性,这也与我国体制改苹和政府治道变革的方向相符,囚为我国现有的非营利组织形态及其存在的领域是动态的,影响它的最主要因素则是社会体制改革的进展和非伪利组织法律制度的建构的价值取向。第二章是非营利组织的历史梳理和理论解释。

本章考察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历史,综合各家之说,对全球性非营利组织部门的历史发展界分为这样三个时期:(一)现代非营利组织的萌芽时期:(二)现代非营利组织的成长时期:(三)进入全球体系的时期。本章对各种非营利组织的兴起与存在的理论解释进行了审视,对韦斯布罗德的政府失灵理论、汉斯曼的合约失灵理论、赛拉蒙的第三方管理理沦作了简介并分析了它们的合理性及局限性;从公共产品提供主体的多元化理论及政府治理理论的另外视角来解释非营利组织的兴起及存在。本章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兴起作了理论分析,指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兴起有着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发展路径,具有自成特色的制度背景和社会环境,认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满足社会需求的需要,从社会功能和作用的角度阐述了非营利组织在中国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必要性。

第三章是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和作用的深入探讨。

与政府机构相比,非营利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社会组织,其组织形式不同于政府机构自上而下的官僚体系,组织的运作也不是按照行政指令机制,而是摧于民问的、权力流动双向或多向的、独立运作的组织;与企业组织相比,‘占又具有非营利性;同时,与政府机构和企业组织的组建都不相同,非营利组织的构建具有较强的志愿性,是公民自发形成、志愿参与的。非营利组织的根本特J贡决定了它与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不同的社会功能。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结构中

的组成部分,可以提供政府或企业不能或不愿提供的服务:从政府部门转移出来的职能也需要有社会自组织体系来承担;从公共行政的角度观察,非营利组织对公共问题的解决,具有相当重要的贡献。非营利组织具有多样性特征,因而具有多面向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如在制度建设方面具有倡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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