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壤调理剂效果试验和评价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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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调理剂效果试验和评价技术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五届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试行)
1 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土壤调理剂效果试验的处理设计、试验实施、评价指标、效果评价和报告撰写等内容。
本要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土壤调理剂产品。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2.1土壤调理剂
指加入土壤中用于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学和/或生物性状的物料,用于改良土壤结构、降低土壤盐碱危害、调节土壤酸碱度、改善土壤水分状况或修复污染土壤等。
2.2 土壤结构改良
指通过加入土壤中一定量的天然无机物、有机物或合成聚合物等物料以改良砂性土壤或粘性土壤结构特性的技术措施。
2.3 土壤盐碱改良
指通过施用一定量的物料以降低盐碱土壤耕层可溶性盐含量和/或减轻盐分对植物危害的技术措施。
2.4 土壤酸碱度调节
指通过施用一定量的物料来调节酸性土壤或碱性土壤酸碱度(pH值),以适于植物生长的技术措施。
2.5 土壤保水
指通过施用一定量的物料来保蓄水分,提高土壤含水量,以满足植物生理需要的技术措施。
2.6土壤修复
指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转移、吸收、降解或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无害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的技术措施。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包括:改变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存在形态或同土壤的结合方式,降低其在环境中的可迁移性与生物可利用性;降低土壤中有害物质的浓度。
2.7 障碍土壤
指受自然成土因素或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壤对植物生长产生明显障碍的土壤。障碍因素主要包括侵蚀、质地不良、结构或耕性差、盐碱、酸化、有毒物质污染、土壤中存在妨碍植物根系生长的不良土层、土壤水分过多或不足、肥力低下或营养元素失衡等。
2.7.1 砂性土壤(砂质土)
指土壤质地偏砂、缺少粘粒、保水保肥性弱的一种障碍土壤,包括砂土和砂壤等质地砂轻的土壤。
2.7.2 粘性土壤(粘质土)
指土壤质地粘重、通气透水性差、耕性不良的一种障碍土壤,包括粘土和粘壤(重壤)等质地粘重的土壤。
2.7.3 盐碱土壤
指因含有大量可溶性盐类,从而抑制植物正常生长的盐化土壤,以及土壤中代换性钠离子含量过高,土壤呈强碱性反应的碱化土壤。
2.7.4 酸性土壤
指土壤呈酸性反应(pH值小于5.5)且抑制植物生长的一种障碍土壤。
2.7.5 碱性土壤
指土壤含有碳酸钠、碳酸氢钠、碳酸钙等碱性盐,呈碱性反应(pH值大于8.5)且抑制植物生长的一种障碍土壤。
3 试验设计
3.1 试验目的
根据产品组份和作用机理,对可能调理的土壤属性及适宜的土壤(类型)或区域进行验证,明确产品的作用效果,确定产品可应用的土壤(类型)或区域,并验证经调理后植物生物学效果。
3.2 试验处理
根据试验目的、产品组份、施用方法等设计试验处理。试验处理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3.2.1 含少量肥料的土壤调理剂
根据产品施用剂型(即水剂、粉剂或颗粒)和组份,设计试验处理。
水剂类:主要用于地表喷洒、浇灌的土壤调理剂。至少设三个处理,即处理1(施用等量的清水对照)、处理2(施用等量的等养分肥料对照)和处理3(施用土壤调理剂)。必要时,可增设不同施用量处理。
粉剂或颗粒类:主要用于拌土或撒施的土壤调理剂。至少设三个处理,即处理1(空白对照)、处理2(施用等量肥料养分对照)和处理3(施用土壤调理剂)。必要时,可增设不同施用量处理。
3.2.2 不含肥料的土壤调理剂
根据产品施用剂型来设计试验处理。
水剂类:主要用于地表喷洒、浇灌的土壤调理剂。至少设两个处理,即处理1(喷洒或浇灌等量清水对照)和处理2(施用土壤调理剂)。必要时,可增设不同施用量处理。
粉剂或颗粒类:主要用于拌土或撒施的土壤调理剂。至少设两个处理,即处理1(空白对照)和处理2(施用土壤调理剂)。必要时,可增设不同施用量处理。
3.2.3 增设对照处理
在3.2.1和3.2.2中,若可能,应针对产品主要成分增设对照处理,以验证产品的综合作用效果。如仅含主要成分的对照处理,或仅不含主要成分的对照处理等。
3.3 试验重复:试验重复次数不少于3次。
3.4试验方法:采用随机区组排列。
3.5 试验点数
每种土壤(类型)或区域中应不少于2个试验点。
3.6试验年限
试验应至少进行2年。
3.7试验土壤或区域
对于具有广泛适宜性的产品,应至少涉及3个土壤(类型)或区域。
3.8 作物验证试验
每种土壤(类型)或区域中应进行不少于2种作物的效果验证试验。
4 试验实施
4.1 田间试验
4.1.1 试验地选择
试验地应选择能代表要调理的典型土壤,要求地块平坦、整齐、地力水平相对均匀,肥力适于试验要求。若为坡地,应选择坡度平缓、肥力差异较小的田块。试验地应避开道路、堆肥场所等特殊地块。
4.1.2 试验准备
整地、设置保护行、划分试验地小区。小区单灌单排,避免串灌串排。分析供试地土壤基本性状,主要包括土壤容重、土壤机械组成、土壤水分、有机质、pH值等,其他项目根据试验要求进行;分析供试土壤调理剂基本性状。
4.1.3 处理措施及试验管理
4.1.3.1 处理措施
应根据试验设计和供试土壤调理剂要求进行施用和相关操作。
4.1.3.2 试验管理
遵循“最适”和“一致”的原则,除施肥措施外,各项管理措施应一致且符合生产要求。
4.1.4 土壤样品采集
在作物收获同时采集土样(必要时,根据土壤调理剂的特点增加取样时间点)。采样深度一般为0 cm~20 cm,部分土壤测定盐分时可采至30 cm或更深。土壤样品采集的时间、数量等应能满足调理土壤的主要性状指标要求。
4.1.5 观察记载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附录A):
——试验布置情况:根据试验的设计进行,绘制试验布置图,并注明试验地点、时间;
——试验地情况:包括地势高低、地形部位、前茬作物及产量水平以及试验地理化性质的分析数据等;
——试验栽培管理:整地、基肥、播种以及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等措施;
——土壤性状调查;
——植物学性状调查。
4.1.6 试验结果获取
4.1.6.1 土壤性状结果
根据土壤调理剂的组份和作用机理,选择必要的土壤性状评价指标。土样的采集、制样、分析测试,应符合土壤性状要求,避免混淆或污染。
4.1.6.2 产量和品质结果
——收获应做到真实、准确。收获时应先收并运走保护行植株。各小区单打、单收、单计产,不应将重复相同的处理小区混为一体。对于一般谷物,应晒干脱粒扬净后再计重。在天气不良情况下,可脱粒扬净后计重,混匀取1 kg烘干后计重,计算烘干率。对于甘薯、马铃薯等根茎作物,应去土随收随计重;若土地潮湿,可晾晒后去土计重。对于棉花、西红柿、黄瓜、西瓜等作物,应分次收获,每次收获时各小区的产量都要单独记录并注明收获时间,最后累加。
——室内考种样本,应在收获前按要求采取,并系标签,记录小区号、处理名称、取样日期等。
——计算产量和分析品质。
4.1.6.3 数据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