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轻集料混凝土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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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轻集料混凝土施工工艺
30.1一般规定
30.1.1适用范围: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及其他类似工程中的轻集料混凝土施工。
30.1.2必备的施工机械设备:混凝土生产设备、混凝土运输设备、浇筑和振捣设备及手工操作器具等。
30.1.3轻集料混凝土性能指标的测定和施工工艺,除本章规定的以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0.1.4轻集料混凝土施工工艺包括轻集料混凝土的配制、拌制、运输、浇筑和成型、养护。
30.1.5轻集料混凝土生产与施工的技术人员应经过专门技术训练并具有相关经验。
30.2施工准备
30.2.1技术准备
1根据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设计要求、性能要求、施工气温、混凝土运输距离、施工条件、施工部位、浇筑方法确定原材料,并进行轻集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试配,配合比必须满足轻集料混凝土设计强度、密度和稠度的要求,必要时尚应符合对混凝土性能(弹性模量、碳化和抗冻性等)的特殊要求。
2编制轻集料混凝土施工方案,明确流水作业划分、浇筑顺序、混凝土的运输与布料、作业进度计划等并分级进行交底。
3确定浇筑轻集料混凝土所需的各种材料、机具、水、电、劳动力等需用量,以满足施工需要。
4确定轻集料混凝土试块制作组数,满足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的需求。
30.2.2材料准备
1水泥:应根据具体工程特点、施工及设计要求,选用适当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2砂:宜选用普通中砂。
3轻骨料:宜选用陶粒、浮石、膨胀珍珠岩等。
4水:宜选用饮用水。
5外加剂:宜选用高效减水剂。
6掺合料:宜选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等。
30.2.3主要机具
1混凝土搅拌设备:混凝土搅拌机、装载机、散装原材料储存罐、磅秤或自动计量设备等。
2运输浇筑设备: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手推车、塔吊等。
3混凝土振捣设备:插入式振动器、平板式振动器。
4主要工具:尖锹、平锹、木抹子、电工常用工具、机械常用工具、对讲机等。
5现场试验设备:坍落度筒、混凝土试模
30.2.4作业条件
1所有的原材料经见证取样试验检查,并应符合配合比通知单所提出的要求。
2新下达的轻集料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并符合要求。
3搅拌机及其配套的设备应运转灵活、安全可靠。电源及配电系统应安全可靠,符合要求。
4需浇筑轻集料混凝土的工程部位已办理隐检、预检手续,轻集料混凝土浇筑的申请单经有关管理人员批准。
5轻集料混凝土生产与施工的技术人员应经过专门技术训练并具有相关经验。
6管理人员应向作业班组进行配合比、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
30.3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30.3.1水泥:轻集料混凝土所用水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相关规定。
30.3.2砂:所选用Ⅱ区中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30.3.3轻骨料:所用轻骨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集料》和《膨胀珍珠岩》的规定。膨胀珍珠岩的堆积密度应大于80Kg/m3。
30.3.4水:拌制轻集料混凝土所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的规定。
30.3.5外加剂:所采用高效减水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0.3.6掺合料:轻集料混凝土掺合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的相关规定。
30.4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
30.4.1工艺流程
1轻集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1)轻集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外,还应满足抗压强度、密度和稠度的要求,并以合理使用材料和节约水泥为原则。
2)轻集料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计算和试配确定,试配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fcu,0≥fcu,k+1.645σ
式中fcu,0——轻集料混凝土的试配强度(Mpa);
fcu,k——轻集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Mpa);
σ——轻集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
3)轻集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根据同品种、同强度等级轻集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计
算时,确定试件组数不应少于25
组。当无统计资料时,确定标准差可按表30.4.2-1取值。
表30.4.2-1
强度标准差σ(Mpa)
加剂、掺合料,其品种、掺量及对水泥的适应性,须经试验确定。
5)轻集料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配进行调整校核。
2轻集料混凝土拌制
1)轻集料混凝土拌合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拌制轻集料混凝土的搅拌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的搅拌机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的规定。
2)拌制轻集料混凝土时,应严格按照设计配合比对原材料进行计量。轻粗细骨料和掺合料的质量计量允许偏差为±3%;水泥、外加剂和水的质量计量允许偏差为±2%。
砂轻混凝土拌合物中的各组分材料应以质量计算;全轻混凝土拌合物中轻骨料组分可采用体积计量,但宜按质量进行校核。
3)需对轻粗骨料的含水率及堆积密度进行测定。测定原则为:
a在批量拌制轻集料混凝土前进行测定;
b拌合物稠度反常或雨天施工时进行测定;
c在批量生产过程中抽查测定;
对预湿处理的轻骨料,可不测其含水率,但应测其湿堆积密度。
4)混凝土搅拌时其投料顺序,应按预
湿处理的轻粗骨料和未预湿处理的轻粗骨料
进行投料,如图30.4.2-1、30.4.2-2。
外加剂应在轻骨料
吸水后加入,采用
与水泥同
入。
预
净
用
水
拌
合
物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