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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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管理规定为了加强职业危害防护管理工作,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科室指定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交疾控处备案。
(二)、科室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病分级培训。(三)、对以下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科室需提前2个月向疾控处提出申请,经疾控处审核后可进科室工作学习:
1、新分配人员;
2、新来进修人员;
3、实习生、研究生;
4、其他需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人员。
(四)、科室配合相关科室安排工作人员体检
1、科室配合感染管理科安排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体检;
2、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岗中体检;
3、离开有毒有害物质岗位时应进行离岗体检;
4、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应急体检。
(五)、职业健康档案由感染管理科保管,并按照国家规定提供给个人进行复印。(六)、培训
1、疾控处安排协调培训的内容和形式。培训内容应简而精,针对性强,应包括职业病有关的法律、法规,职业危害人员应享有的权利,针对职业特点的防治常识和医院职业病防护的有关规定。
2、相关科室主任负责按照疾控处的要求对本科室人员进行培训,每次培训要有记录:有签到,有影象资料,有讲课原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