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判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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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概念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一方承担违约责任,需双方有合同存在为前提条件。

侵权行为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有违约行为;

2、无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二者比较

(1)归责原则的区别。根据我国侵权法理论实践,对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即采取了多种归责原则,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归责原则。而在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说是认为采用严格责任,即只要行为人有违约行为,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举证责任不同。依一般举证法则,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应证明行为人的过失,即侵权责任一般由被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

关系甚为重大。被害人往往因不能举证而无法获得赔偿。但在违约行为中,债权人无须证明债务人之故意过失,而只须证明债权的存在及损害便足够。债权人证明此两点请求赔偿时,债务人除根本否认未履行而证明其已履行外,应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方得免责。(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4)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事先预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虽然难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但法定的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5)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包括了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损害赔偿也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而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不得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精神伤害的赔偿,赔偿原则为:①完全赔偿原则;②合理预见原则;③减轻损失原则。而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所以其赔偿范围更广。

(7)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

偿,即承担债的相对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即承担债的绝对责任。

(8)管辖法院的不同。在违约责任的纠纷中,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在侵权责任的纠纷中,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首先责任人和权利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在合同履行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发生侵权责任而不发生违约责任,不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其次,在存有合同关系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违约、侵害了对方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权益须有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和规范,若无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和规范,则仅发生违约责任而不发生侵权责任,不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违约行为,若同时也符合侵权行为特征,权利人既可依据合同及《合同法》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合同和其他法律法规而直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责任。这种存在权利人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情况,在学理上称为权利的竞合。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或者说在权利出现竞合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一般只允许权

利人选择一种请求权来实施权利救济。而且这一选择权仅属权利人所有,被告或人民法院均无选择权。

相关法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既是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出现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实施权利救济时行使请求权选择的法律依据。

法条解释: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法界议论的热点课题,如何解决责任竞合,多数意见是允许受害人单一选择请求权的主张,认为受害人要么请求侵害人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要么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二者只能择一,不得行使两个请求权。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说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又违约责任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侵权责任也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有重迭之处,形成请求权的竟合。如果允许债权人不受限制地行使两个请求权,就会导致债务人因请求权的重迭而承担双重民事责任,造成不公。

按照本条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受损害人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请求对方承担。

我国法律对责任竞合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明示了我国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赋予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权利。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两种责任形式,它们的竞合体现着当事人对竞合的责任要作出选择。然而,因这两种责任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以及对第三人的责任、诉讼管辖等诸方面均不相同,因此责任的选择异常重要。责任的选择不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严重影响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关系到设置责任竞合制度目的能否实现的大问题。受害方当事人究竟怎样正确选择呢?笔者认为,在责任选择上,应坚持三个原则:

一,充分尊重受害人自由选择的原则。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说明法律允许受害人能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对其更有利而对加害人不利的方式提起诉讼和请求。当然,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并非法律完全放任当事人任意选择,对于法律规范或合法的约定业已明确限定成立责任竞合的违约行为,则限制当事人选择。如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失,当事人虽有合同关系,仍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选择按合同责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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