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中深度镇静治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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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本制度规定了患者在我院进行操作或手术等过程中需要中度、深度镇静时必须遵守的统一要求和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以保证中、深度镇静治疗措施的正确使用,确保患者安全。
二镇静和麻醉的分类和定义:
1轻度镇静(焦虑消除):通过用药达到的一种状态。
患者意识清醒,情绪安静,对语言指令做出正常反应,认知功能和协调能力受影响,但呼吸和循环功能不受影响。
2中度镇静(意识轻度抑制):一种由药物引起的意识轻度抑制状态。
这样患者能忍受不愉快的手术过程,同时维持心肺功能,并能对口头指令和/或触觉刺激作有目的的
反应,保护性反射存在,气道通畅。
这种状态可由各种镇静剂、抗焦虑药、麻醉剂单独或联合应用而取得。
3深度镇静(意识中度抑制):一种由药物引起的意识中度抑制状态。
不容易唤醒,对疼痛等刺激有相应反应,可伴有保护性反射部分或全部消失。
通气功能降低,可能需要人工维持气道,自主通气可能不足,但心血管功能通常是正常的。
4全麻:在药物控制下,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感觉功能丧失,甚至对疼痛刺激没有反应,保护性反射和生理反射消失,呼吸功能受影响,循环功能亦受影响。
可能需辅助控制呼吸并使用
液体和药物等维持循环功能的稳定。
三本制度不包括:轻度镇静(抗焦虑)治疗不纳入本管理制度。
但由于镇静治疗的结果是一个连续变化的过程,进行轻度镇静治疗的病人也可能因个体差异而出现预期外的治疗结果。
因此,对于接受轻度镇静治疗的病人,一旦其转为中深度镇静状态,此类病人也应立即归于中深度镇静治疗的管理范畴。
四镇静治疗的对象涵盖住院病人、急诊病人和门诊病人。
镇静治疗场所必须配备的抢救设施包括供氧设备、呼吸支持设备、急救药物、吸引装置、多功能监护仪(至少基本生命体征监测)、除颤仪。
五镇静权限与要求:开展镇静治疗的主诊医师应为本院注册的麻醉医师、ICU医师或经过镇静治疗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的本院执业注册医师。
参与镇静治疗的护士需经过镇静
治疗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本院执业护士。
镇静医师和护士必须具备以下能力:掌握各种镇静模式的技术;能应用合适的监测手段;具备基本生命支持技术和有CPR 证书;能及时处理各种并发症;会使用各种拮抗剂。
六镇静记录要求:
1镇静操作前:医师必须完成镇静前评估(具体要求见《镇静记录单》或《手术室外麻醉记录单》及《镇静操作知情同意书》或《手术室外麻醉知情同意书》。
2镇静过程中及镇静后:根据要求记录患者生命体征等,具体见《镇静记录单》或《手术室外麻醉记录单》。
3 ICU、急诊、儿科患者的镇静记录要求根据部门规定执行。
七镇静操作前准备:
1对于非急诊病例,主管医生根据患者情况和镇静方法,决定术前禁食时间:'
1.1 成年人:术前禁食固体食物6h,禁饮清亮液体2h (包括:水、无渣果汁、没有加奶
的茶和咖啡)。
1.2 婴幼儿:母乳喂养禁食4h,其它喂养6h。
禁饮清亮液体2h。
2未按要求禁食或急诊时,须权衡镇静治疗的利弊;如行镇静治疗,须在镇静治疗期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误吸。
3根据要求建立有效的静脉通道。
4由本院具有镇静权限的医生完成镇静操作前评估并记录。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病史和体检;手术指征;ASA身体状况分级;禁食状况;过敏史;过去给镇静药时发生
的不良反应史;镇静方案;向患者/家属告知麻醉风险、利弊及镇静/麻醉选择。
并
签署镇静前知情同意书。
给予镇静剂前对患者进行再次评估。
5镇静医嘱要求:
5.1 由我院具有镇静操作权限的医生书写。
5.2 详细注明药名、剂量、给药途径和用药频度。
5.3 药物剂量应按医嘱逐渐调整至有效的镇静效果。
6物品配备:
6.1 多功能监护仪(心电图、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
6.2 急救设备:气管插管工具、除颤仪、吸引装置、氧气、急救用药和拮抗剂。
八镇静术中监护要求:
1由具有镇静监护权限的人员对患者进行持续的监护。
' 2对所有处于中度镇静的患者,应全程监护其脉搏和血氧饱和度,并在给药前及整个
麻醉及恢复阶段定时测量血压、心率、呼吸、意识水平,每10 分钟一次。
对有心
脏病史的患者应予以心电监护。
3 对所有处于深度镇静的患者,应进行全程血氧饱和度和心电监护,并在给药前及整个麻醉及
恢复阶段定时测量血压、心率、呼吸、意识水平,每 5 分钟一次。
4 给麻醉药前、吸氧前须记录血氧饱和度,以便术后对比。
麻醉期间应常规吸氧。
5 记录所有用药、静脉输液和血制品。
6 记录并发症和其相应的处理过程。
7 记录所有参与诊疗操作的人员。
九镇静术后监护要求:
1 患者术后须由拥有CPR 证书或精通气道管理的人员转运和持续监护。
2 术后评估应于手术结束后5 分钟内开始,并记录以下内容:生命体征,包括血氧饱和度和意
识水平;给药情况(包括静脉液体),输血和血制品;任何意外情况或术后并发症及这些情况相应的处理措施;观察者签名。
3 根据患者病情进行术后监护,并至少每15 分钟记录一次血压、心率、呼吸、意识水平。
4 用PACU 评分标准对患者进行评分,评分9 分或9 分以上且呼吸平稳者可转至观察室、病
房或离院。
5 最后一次静脉给药后至少监护30 分钟,最后一次肌注或口服镇静药后至少监护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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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质量改进:收集中度及深度镇静患者麻醉结果的资料,集中分析,不断改进质量。
十ASA 身体状况分级
1 定义:ASA 身体状况分级是由“美国麻醉医师协会”设计的用来描述患者全身状况
的一个分级系统。
它用来评估患者是否适合作镇静和/或麻醉。
需请麻醉科会诊的术
前患者,由麻醉医生对患者进行ASA分级,并记录在术前镇静评估记录单。
作镇静诊疗操作的患者,由具有镇静操作权限的医生在操作前对患者进行ASA分级,并记录在“镇静操作记录单”中;如患者的ASA分级大于或等于3级,则须考虑请麻醉医师会诊。
I^一PACU评分标准
1定义:PACU评分是一种用来判断术后患者能否转入门诊观察室或病房的方法。
2该标准包含以下5个方面的评估:
十二镇静术后出院标准和程序
1镇静术后患者转至观察室后,继续观察呼吸、循环和有否活动性出血情况,根据出院前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大于或等于9分即为符合出院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