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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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
新增:2.2.2-3 明火、高温设备设 未按规定对存在明火、高温气体、高温液体、高温固
施缺陷
体、其他高温物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安
全防护,未按规定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
新增:2.2.2-4 低温物质设备设施 未按规定对存在低温气体、低温液体、低温固体、其
缺陷
他低温物质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防护,
2.1.6 安全逃生缺陷
包括无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狭窄、不畅等,未按规定 设置安全出口,包括无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设置不合理等。
2.1.7 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
容易导致车辆伤害或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等。
修改:2.1.8-1 安全标志、消防安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消防等标志、标识;标志不清晰、
全标志等标志、标识缺陷;
防护间距不当。
二、物的因素
隐患大类 2.2 设备设施
隐患分类 2.2.1 工艺流程缺陷
说明
工艺流程布置不顺畅,交叉(平交)点多,产量增大 后没有及时调整工艺路线等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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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
2.2.2-1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 通用设备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使用上的缺陷,如

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等缺陷,不符
未按规定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
2.2.8 安全监控设备缺陷
未按规定安装监控设备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生产工艺
危险点等,安全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或安全监控设
备不能正常工作等。
2.2.9 其他设备设施缺陷
2.3 防护、保险、 2.3.1 无防护 信号等装置装备
没有实施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 装置、无报警装置、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 挡车栏等。
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
新增:2.1.8-2 信号缺陷
未按规定设置信号;信号不清晰、不准确;标志选用 不当。
2.1.9 其他作业场所缺陷
地面湿滑不平、梯架缺陷、装修材料缺陷等。
新增:2.1.10 安全距离(防火间距) 未按规定对厂房、库房、储罐区、堆场、用于生产经
缺陷
营的民用建筑之间、设备设施与上述建构筑物之间的
自动、手动灭火设施器材,未按规定选用合格的机械
防烟排烟设备,或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防火门、防
护卷帘及其他消防设备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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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设备、照明不符合标准,保护装置不完善,
2.2.6 电气设备缺陷
移动式设备不完善,防爆电气装置不符合标准,防雷 装置不合格,防静电不合格,电磁防护不合格,以及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类标准
本隐患类型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安监总厅管四〔2013〕149 号《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 16 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市局 09 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规范(试行)》、 GB/T13861-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评定标准》、北京市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送审稿)。
2.2.3 专用设备设施缺陷
根据行业生产特点,企业拥有的专用设备存在的安全 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பைடு நூலகம்
2.2.4 特种设备缺陷
未按规定取证、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或特种
设备不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
2.2.5 消防设备设施缺陷
未按规定对消防报警系统进行配线、设备选型安装,
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给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水箱及
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新增:2.2.7-1 有毒有害设备设施 未按规定对存在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
缺陷
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防护,未按规定对
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
新增:2.2.7-2 易燃易爆设备设施 未按规定对存在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
缺陷
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防护,未按规定对
安全生产隐患的类别划分是做好隐患排查、整改的基础工作,划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唯一性原则。即一种隐患的特征只能用一种分类标志来解释,而不能既属于这一类别,又属于那一类别,以 至在不同的类别中重复出现。这是隐患分类最基本的原则,也是隐患分类必须遵循的原则。 2、通用性原则。即任何一种安全生产隐患都要有所归属,按其主要标志划归于相应的类型之中,分类的结果必 须把全部安全生产隐患包括进去,没有遗漏。 3、稳定性原则。即安全生产隐患的分类应满足今后一段时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不能因为安全生产监 管方式的改变而改变。 4、可扩展性原则
合安全要求,有人员易触及的运动部件外露,操纵器
失灵、损坏,设备、设施表面有尖角利棱,未按规定
进行检验等。通用设备设施不包括特种设备、电气设
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以
及安全监控设备。
新增:2.2.2-2 设备的电气缺陷 设备的电气组件、元件漏电、有静电和杂散电流、人 注:与(2.2.6 电气设备缺陷)不同, 员易接触裸露的带电部位。 这关注设备的电气组件、配件、零 件缺陷。与厂房内的照明、供电线 路、配电箱、配电室等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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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隐患类别的扩展上预留空间,保证分类体系有一定弹性,可在本分类体系上进行延拓细化。在保持分类体系的 前提下,允许在最后一级分类下制定适用的分类细则。
根据以上分类原则,结合隐患排查实际工作情况,将隐患划分为以下 4 大类 小类,具体情况如下:
一、环境因素
隐患大类 2.1 作业场所
隐患分类
说明
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选择在常年主导风上风或侧风风
2.1.3 平面布局缺陷
与易燃易爆场所联通;建构筑物内,设备布置、机械、
电气、防火、防爆等安全距离不够,或卫生防护距离
不够等。
2.1.4 场地狭窄杂乱
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工具、材料放置混乱等。
2.1.5 地面开口缺陷
坑、沟、池、井等开口的不安全状况,如无安全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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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大类
隐患分类
说明
或安全盖板不符合要求等。
2.1.1 选址缺陷
向,靠近易燃易爆场所,地质条件不良,企业内新建
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等。
未按规定对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防雷、防震等进行 2.1.2 建构筑物本体设计、施工缺
设计、施工,或改建、扩建、装修没有按安全要求进 陷
行等。
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
筑内混合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或存放易燃易爆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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