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清廷对蒙古地区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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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族政策、方针
“分而治之”,“众建以分其势”。清朝对蒙古采 取的策略是既要利用蒙古的军事力量维护清朝 统治,又要削弱蒙古的地方势力。“本朝不设边 防,以蒙古部落为之屏藩”,“我朝施恩于喀尔 喀,使之防备朔方,较之长城更为坚固。”“蒙 古人欲各自为札萨克,不相统属。朕意伊等若 各自管辖,愈善。昔太祖、太宗时,招徕蒙古, 随即分旗佐领,分为札萨克,各自所统,是以 至今安辑。”
理藩院设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 理刑六个清吏司。在清朝中央各机关中,有 与六部平行的重要地位。“吏、户、刑三部 及理藩院均属紧要”。理藩院有尚书、侍郎 和各司属机构,在边疆地区有专驻官员,在 最基层有笔帖式,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套 较完整的体系。
从纵向看,清代理藩院组织严密,职掌分明; 从横向看,理藩院在行政上具有相当独立的 地位,对驻边的将军和大臣有直接指导的权 力。事权统一。
二、管理体制
在漠北蒙古地区设置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 赞大臣和库伦办事大臣。乌里雅苏台将军又称定 边左副将军,是清廷在喀尔喀蒙古地区设立的最 高军政建置。驻扎于乌里雅苏台城。管辖扎萨克 图汗、土谢图汗、车臣汗、赛音诺颜部和科布多 地区、唐努乌梁海地区。
漠南蒙古地区设立绥远城将军、察哈尔都统和热 河都统。绥远城将军衙署在归化城(今呼和浩特) 东北绥远城内。管辖区域有归化城土默特二旗、 乌兰察布盟和伊克昭盟。
(3)宗教政策。扶植蒙古民族长期护,用 示怀柔。”
恩威并济 儒家思想中“刑政相参”、“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治主张的体 现。 乾隆帝认为:“中国抚驭远人,全在恩威并用,令其感而知畏, 方为法。若如明季汉官,当外藩恭顺,则藐忽而虐侮之,或且 勒索滋弊,及其有事,则又畏惧而调停之,往往激变,率由于 此。……历观往代,中国筹边所以酿衅,未有不由边吏凌傲姑 息,绥驭失宜者,此实绥靖边隅、抚驭外人之要务。 在清朝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由于客观环境不同,在表现形式上 有所侧重。
第七讲 清廷对蒙古地区的管理体制
一、中央机构
理藩院:前身为“蒙古衙门”。处理藩部 (包括边疆民族和周边部分国家)问题的政 府部门。在清朝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很高。
康熙朝后期,理藩院的管辖范围开始涉及其 他边疆地区,但以蒙古为核心的基本方针没 有变化。
乾隆朝,理藩院的职能发生了重要变化。管 理区域和管理内容都有所扩大。
1.确立盟旗制度是蒙古地区的基本行政制度,各旗在 自己的范围内行使中央政府授予的权力。
2.确立清朝对蒙古的行政管辖,有效行使国家主权。
3.将蒙古传统刑法规范和清律的刑法远则项结合,制 定出适用于蒙古的刑事立法。
4.在民事立法中,尊重蒙古习惯,较多沿用了习惯法。
同时,注意将中原地区倡导的封建伦理纲常、礼 仪制度和蒙古习惯法互相渗透。
通过上述政策,内蒙古由原来的六万户变为6盟 49旗;喀尔喀蒙古由七鄂托克变为4盟86旗。 卫拉特蒙古由原来的四部变为8盟31旗。其中, 察哈尔蒙古“官不得世袭,事不得自专。”
“因俗而治”政策。“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 政不易其宜”是清朝边疆民族政策的高度概 括。
(1)不改变蒙古民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 衣冠制度。“行则车为室,止则毡为庐,顺 水草便骑射为业”。“至于衣服制度,不妨仍 其旧俗,若因归降天朝,必尽用天朝服色, 势亦有所难行。尔等习惯自然,一时岂能骤 易?且将旧时衣服尽行弃置,亦殊非爱惜物 力之道。即朕所颁赐物件,亦止善为收贮, 传之子孙,惟来京朝觐,暂时服用。”
努尔哈赤—康熙帝 偏之以恩 努而哈赤:“恩威并行,顺着以德服,逆者以兵临”。 皇太极:“慑之以兵,怀之以德”,“以力服人,不如令人衷心 悦服之为贵也”,“以威慑之,不如以德怀之”。 顺治帝:“抚恤远人”。
康熙帝:“如其不得已而来归,朕亦受而养之,不 能归故土,其移近边汛,朕当厚加恩赐,如决计 入降,益从优抚养”,“朕统御寰区,愿中外无征 战之劳,离散之苦,使群生皆臻安乐”,“穷者救 之,绝者继之,离散者使之完聚,交恶兴戎者使 之和协”。 雍正帝:“畏威与怀德较,则怀德为上”。
三、法律制度
《理藩院则例》:18世纪末19世纪初修订 完成,源于《蒙古律例》。是清朝中央政府 颁布的地方区域性的基本法。
《蒙古律例》:1644年以前已颁布《蒙古 律书》,乾隆5年(1740)根据《大清律例》 重新修订,《蒙古律例》告成。是适用于蒙 古地区的单行法。
《理藩院则例》和《蒙古律例》针对蒙古地区的 主要内容:
清朝将旗分为内札萨克旗和外札萨克旗。漠 南蒙古49旗称内札萨克,拥有统率兵丁之 权。漠北蒙古86个旗、漠西蒙古34个旗、 青海蒙古28个旗与阿拉善、额济纳旗为外 札萨克,无兵权,受当地将军、大臣的节制。
若干旗会盟于一处,称为会盟。漠南蒙古设 6盟:锡林郭勒盟、哲里木盟、昭乌达盟、 卓索图盟、伊克昭盟、乌兰察布盟;喀尔喀 蒙古分为四部,四盟。
(2)实行盟旗制度。清朝实行盟旗制度管理蒙古地 区,军府制度管理东北地区,伯克制度管理新疆 地区,驻藏大臣制度管理西藏地区。盟旗制度是 在蒙古民族原有的鄂托克和爱马克制度的基础上, 参照满洲八旗制,在蒙古地区实行的政治制度。
清朝强调保持边疆原住民族土地的完整性,原有 民族分布格局不变,保持原有的习俗、语言、文 化和生活方式,其地方行政由本民族的人士负责。 为此,对蒙古地区实行严格的“封禁政策”。
察哈尔都统管辖范围有察哈尔八旗官兵、阿尔泰 军台、锡林郭勒盟军务及察哈尔地区的四牧厂。 热河都统管辖热河地区驻防官兵及昭乌达盟、卓 索图盟两盟军务、热河所属各驿站、木兰围场等。
蒙古地区在理藩院和军府建置下又分别以盟旗制 和府厅州县两种不同的民政制度管理地方。旗是 清朝国家行政体制中在蒙古地区的基本军事、行 政单位,同时也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蒙古封 建主的世袭领地。札萨克是旗的最高军政长官。 札萨克下设固山额真、协理台吉、梅林章京、甲 喇章京、牛录章京、拔什库、什家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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