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保险建议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意外险保险方案
一、保险承保方案:
1.承保方案一(保费≤100元):
主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后附)
保额50000元,费率1.304‰,保费65.2元;
附加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后附)
保额10000元,费率3.44‰,保费34.4元;
总保费=主险+附加险=99.6元
2.承保方案二(保费≤200元):
主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后附)
保额100000元,费率1.304‰,保费130.4元;
附加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后附)
保额20000元,费率3.44‰,保费68.8元;
总保费=主险+附加险=199.2元
保单将注明本保险只负责日常生活,不负责工伤意外。
二、服务承诺:
为更好的服务于贵公司,我公司在现有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设立了承保、理赔服务专员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服务专员全程协
助办理各项承保、理赔手续。如被保险人向服务专员提出理赔要求,服务专员即全程协助办理报案、查勘、定损、索赔材料递交、赔款计算等全部后续服务。
我公司将为贵公司开通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以下保险条款,设立报案、咨询受理电话,全年24小时×365天接报案及现场查勘、定损服务;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案,保险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另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本条款于2010年6月21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号:人保财险(备-意外)[2010]主28号)。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10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
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
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
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
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
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
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
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17);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
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
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1.3 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
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
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
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
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
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
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
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
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
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
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5)时,仅给付其中给付
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
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
残疾保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
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
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
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
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
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
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