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施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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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施工标准
前言
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提高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水平,促进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并结合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相关标准、规范,特制定本规程。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目次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前期准备
6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7施工阶段的监理
8施工合同其他事项的管理
9竣工验收的监理10项目监理部工
11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部的考核
12保修与养护阶段监理
附录,承包单位用表
附录,监理单位用表
附录,各方通用表
附录,施工资料用表
附录,工程验收用表
附录,园林种植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附录,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档案
附录,监理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工程资料封面格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保修养护等各阶段中进行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业务工作流程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整治等各类实施监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CJJ/T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城市绿地和风景名胜区中除园林建筑工程以外的室外工程。
注;包括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叠山、塑山等)、园林理水工程、园林小品工程、园林桥涵工程、园林景观照明工程、园林铺地工程、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造花坛、铺草坪等)。
3.2建设单位(业主)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为实施园林绿化工程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3.3监理单位
为建设单位提供园林绿化建设监理服务的企业。
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监理资质证书。
3.4承包单位
有相应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承担施工任务且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根据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或经监理单位的书面认可,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承包单位可将其一部分工程按有关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负责施工,该施工企业作为分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园林绿化工程分包合同。
3.5项目监理部
监理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监理组织机构。详见:园林绿化项目监理部框示图。
3.6总监理工程师
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授权,具有园林绿化或相关专业相应职称,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是园林绿化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总负责人,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主持项目监理部工作。
3.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3.8专业监理工程师
具有园林绿化或相关专业相应职称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根据工程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可签发监理文件的监理人员。
3.9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园林工程相关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3.10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以指导项目监理部开展监理业务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细则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需要,依据监理规划,责成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编制的具有操作性监理文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3.11巡视与旁站
巡视与旁站是监理人员实施监理的基本方式。
巡视:监理人员对施工部位或工序进行有目的或随机的监理活动。
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的某些关键部位或工序进行全过程连续监控的活动。
3.12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部利用一定的检验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验活动。
3.13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工程材料、品种、规格以及构造、尺寸、功能、施工工艺流程、技术指标、工程量等方面做出的更改。
3.14工程计量
根据承包合同、设计图纸及由监理工程师签认的质量凭证,按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定,对承包单位上报的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验的监理活动。
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及其价款,是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4、总则
4.1施工监理的基本准则:
a)守法:认真遵守和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b)诚信:监理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c)公正:秉公办事,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d)科学:用科学的手段,以检测、试验资料为依据,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4.2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及施工合同的其它事项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
4.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
a)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b)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c)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
d)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e)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4.4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应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期、技术复杂程度和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项目监理部和有效的工作制度。
4.5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合同确定的。
4.5.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a)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
b)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在监理工作中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c)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直接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在施工合同范围内有关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4.5.2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
a)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b)监理单位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维护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