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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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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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工程项目管理(编号:805)一、参考书目《工程项目管理》,丁士昭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5月,第一版二、考试内容1. 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1.1工程项目的含义和特点1.2工程项目管理的含义1.3工程项目管理的类型和任务2. 项目管理的组织理论2.1组织论2.2组织结构模式2.3管理任务分工2.4管理职能分工2.5工作流程组织2.6工程项目结构2.7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2.8建设项目管理规划与建设项目组织设计3. 建设项目目标控制基本原理3.1项目目标控制基本方法论3.2动态控制原理在项目目标控制中的应用3.3目标控制中的纠偏措施3.4风险管理在项目目标控制中的应用4. 建设项目采购管理4.1 采购原则4.2项目采购的基本模式5. 建设项目投资控制5.1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含义和目的5.2设计阶段投资控制的意义和技术方法5.3建设项目投资规划6. 网络计划技术与建设项目进度管理6.1常用网络计划技术6.3建设项目进度计划6.4建设项目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调整6.5建设项目进度控制7 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7.1建设项目质量管理7.2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7.3建设项目质量控制7.4建设项目安全管理7.5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附:样卷考试科目:工程项目管理注意:1、本试题纸上不答题,所有答案均写在答题纸上2、本试题纸必须连同答题纸一起上交。

一、填空题(本题共30 分,每空2 分)1. 工程管理的核心任务是为2. 业主方项目管理最核心的问题是其。

3. 流水施工的主要参数包括、和。

4. 投资控制的重点应放在设计阶段,特别是和阶段。

5. 常用的组织结构模式包括、和。

6. 按索赔要求,索赔可分为和。

7. 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分为和。

8. 双代号时标网计划是以时间为尺度编制的网络计划,网络图中实工作箭线末端的波形线表示该工作的。

二、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分,每题2分)1. 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任务中,最重要的是()。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苏办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苏办发[2007]15号2007年4月10日)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淮安、盐城、镇江、宿迁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各县 (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省委组织部:1.从省级机关、苏南5市、省属高校、企事业单位选派50名中青年干部到苏北有关市挂职。

2.为苏北地区20个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共63089个远程教育终端接受站点提供建设经费补助。

建设20个农村党员干部科技素质培训基地,免费为2万名农村党员经纪人开展职业资格培训。

帮助苏北地区城市街道和乡镇建设20家党员服务中心。

3.重点帮助553个无村部村建设好村部,研究其它无村部村村部建设办法。

4.实行“菜单式”帮扶,由苏北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人才和科技需求,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具体的支持措施。

实施支持宿迁市的百名专家兴百企和百名教授育百才“双百”工程,帮助该市从省内高层次人才中选聘30名骨干企业技术和发展顾问、30名中青年人才指导老师。

省委宣传部:1.组织新闻媒体对涉及苏北发展的战略部署和主要活动,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的成功经验,苏北发展的重大成就等进行报道。

组织开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大型主题新闻报道,重点推出“社会主义新农村苏北行”系列报道。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苏政办发[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10年12月,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在江苏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指根据《试点方案》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在农村地区销售的特定人身保险产品,主要服务于农村中低收入人群,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核赔简便等特征。

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保险保障水平,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风险。

江苏虽地处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整体水平高于全国,但农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仍然不强,农民因家人患病、死亡导致生活困难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江苏地区试点开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可以为中低收入农民提供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的保险保障服务,切实提升我省农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精心组织,积极推动我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一)资格准入。

各人寿保险公司在取得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后,方可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并享受放宽销售资格、减免监管费等优惠政策措施。

(二)制定方案。

取得试点资格的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应认真按照《试点方案》,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并报江苏保监局备案。

工作方案应包括试点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拟试点的保险产品、拟采取的业务模式,以及宣传、承保、理赔、风险管控等管理服务措施。

江苏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142号文)

江苏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142号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重要意义—1 —长期以来,金融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努力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积极增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总体上看,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尚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

小额信贷是现阶段农民和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

在农村发展小额贷款组织,面向“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对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服务“三农”。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服务对象为农业、农村和农户,其资金投向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相关资金需求。

(二)风险可控。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

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和业务活动安全稳健。

(三)市场运作。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股东,尊重—2 —股东意愿。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要求。

按照职责明确、界限清晰、运作规范、风险可控、良性发展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性债务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更好地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管理原则。

分清责任。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间债务界限,明确政府与企业间债务界限,落实谁借谁管、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责任。

全面规范。

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严格报告报批程序,把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监管轨道。

不出风险。

以本地区不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为底线,强化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置和考核问责。

稳步推进。

严格管理新增政府性债务,稳妥处理存量政府性债务,确保政府性债务管理平稳推进。

二、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一)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主体。

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县政府性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

(二)划清政府与企业间债务责任。

企业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不得将企业债务推给政府偿还,也不得将应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推给企业偿还。

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

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 2011〕 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金融办: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 经过三年多努力, 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较好,运作基本规范,在服务“三农”和县域小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但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 小贷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的查处。

严禁小贷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隐— 1—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

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 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

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 绝不姑息。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 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 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

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 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 50%; 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

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 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 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

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 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

三、严格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

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 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 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 2—的规定。

构建江苏现代农村金融体系

构建江苏现代农村金融体系

乡、 引导企 业家履行社会 责任 ” 效果 明
小额信贷 是现阶段 农 民和农 村的 显。 0 9年 9月份 , 20 为促进农村小额贷
力 度 不 断 加大 ; 域 或 涉农 企 业 直 接 融 主 要 金融 需 求之 一 , 对 目前农 村 金 融 款 公 司 又好 又 快 发展 , 政 府 又 召 开 了 县 针 省 省 资 规模 不 断 增 加 ,全 省 已 有 6 8家 县 域 体 系 存在 功 能 性 缺 陷 、 规金 融 无 法 满 全 省农 村小 额 贷 款公 司工 作 会议 , 委 正 或 涉农 企业 在 境 内外成 功 上 市 ; 业 保 足农 民和 农 村 现 实 需 要 的现 状 , 农 同时 也 常 委 、 务 副 省 长 赵 克 志 出席 , 议 总 常 会
“ 三农 ” 水平 。
苏省 政 府 常务 会 议 审 议通 过 了《 政 府 加 农 J- ̄ 贷款 组 织 试 点 ,9家 农 村 省 r: 额 lJ ' 8
注 根 据 省 委 、 政 府 的 部 署 , 省 农 办 公 厅 关 干 开展 农 村 小 额 贷 款 组 织 试 小额 贷 款 公 司 获 准开 业 , 册 资本 金 近 省 我 村 金融 改革 发 展 要创 新 农 村 金 融体 制 ,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 行 ) ( 政 办 发 9 试 》 苏 0亿 元 , 款 余 额 达 7 贷 O亿 元 , 累计 发 1 9 %以上 都投 向 了 放 宽农 村 金 融 准入 政 策 , 力 构 建 多层 [0 71 2号 )省 工 商局 随 即 出 台《 着 2 0 ]4 , 关 放 贷款 近 1 0亿元 ,0
21 0 0/ 0 4总第28 ;j 9期 1
次、 广覆 盖 、 风 险 、 持 续 的 农村 金融 于试 点 开 展 农 村 小 额 贷 款 组 织 登 记 的 “ 农 ” 域 , 有 出现 一 笔 不 良 贷 款 。 防 可 三 领 没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

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第七条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建立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0〕2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办制定的《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意见(试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贷公司)的设立、经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贷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经营,防止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高利放贷、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第四条对农贷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责第五条苏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农贷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农贷公司的监管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本辖区农贷公司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贷公司的监管工作,并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对农贷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工商部门负责对农贷公司的登记和管理,配合金融办加强对农贷公司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江苏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须依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苏金融办发[2011]6号《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11]6号《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2011〕6号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为贯彻落实全省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保险业创新“银保合作”模式,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业服务“三农”经济发展的能力,同时扩大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水平,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省金融办按照“自愿参加、增加收益、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小额贷款公司与省内有关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1 —一、业务合作主要内容(一)合作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及其下辖分支机构。

(二)代理保险产品介绍1.企业财产保险。

该产品是以投保人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财产物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承保的主要风险包括列明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根据保障范围的差异,有多款产品可供选择。

2.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该产品是以一般性家庭生活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列明的数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保险责任,按照预定的费率直接收取保险费的一种险种。

该险种有多款定额产品(固定保额、保费)可供选择。

3.借款人意外险。

该产品被保险人是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并签订贷款合同的自然人;承担贷款人遭受意外事故后的赔偿责任,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用于优先偿还其贷款本息,一定程度上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防范贷款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力偿还贷款的风险。

4.蔬菜大棚保险附加蔬菜(瓜果)种植保险。

该产品承保标的为符合建造标准的大棚和种植技术规范的棚内蔬菜(瓜果),保险责任为因火灾、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雹灾、暴雪引起的大棚及棚内蔬菜(瓜果)损失的赔偿责任。

该产品重点服务对象为贷款建造蔬菜大棚的镇—2 —村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或承包户,并享受政府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4年度扶贫小额贷款考核兑现、贴息、核销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4年度扶贫小额贷款考核兑现、贴息、核销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4年度扶贫小额贷款考核兑现、贴息、核销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苏财农〔2015〕1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4年度扶贫小额贷款考核兑现、贴息、核销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5〕121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农信社(信用联社、农商行):2015年5月,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对2014年度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回收情况进行现场审计核实。

根据审计核实结果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2014年度考核兑现、贴息及核销资金下达给你们,金额与预算支出科目请见附件1。

本次下达考核兑现、贴息、核销资金总额为21451.0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专项发展资金1096万元,省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扶贫小额贷款)20000万元,财政支农专户资金355.01万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度扶贫小额贷款结算情况(一)根据《关于印发〈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扶办〔2004〕20号、苏财农〔2004〕349号)的规定,以县为单位按回收率92%为保值基数对扶贫小额贷款进行考核,对回收率超过92%的县(市、区)按考核基数的8%计算兑现资金。

兑现奖励资金按县信用联社70%、扶贫等相关部门30%的比例分配。

(详见附件2)(二)2014年度贴息资金结算金额为:2014年度按期偿还贷款的贴息金额、逾期偿还贷款期限内贴息金额及回收上年度贷款补贴息金额之和,扣除担保金产生的利息金额(其中:担保金产生利息按2014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25%计算)。

对贴息不足的地区,省财政予以补足。

(详见附件3)(三)新沂、淮阴、盱眙、淮安4个县(市)贷款损失,按规定由省财政承担121.41万元。

二、资金管理要求(一)兑现奖励资金、贴息及核销资金由省财政通过扶贫专户直接拨付各市、县(市)财政专户(区兑现资金由市财政转拨),分配给信用联社的兑现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在收款后一周内按省财政确定的金额拨付至县(市、区)信用社。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0〕10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1 —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各市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均可申请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可指定一个规模较大的省级科技园区申请试点。

每个试点开发区(园区)在试点初期可申请设立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市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为认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以上,剩余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按期足额到位。

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为2亿元人民币,苏中为1.5亿元人民币,苏北—2 —为1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试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后,向所在省辖市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再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经省金融办会同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中标股东持省金融办批准开业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苏金融办发[2011]5号

苏金融办发[2011]5号

苏金融办发[2011]5号苏金融办发〔201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金融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贷公司”)审批管理工作,促进农贷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苏金融办发〔2010〕4号),现对农贷公司开业前审批程序、管理要点以及各阶段报送材料作以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审批程序农贷公司审批管理分为三个阶段:筹建审批、预核准备案、开业审批。

筹建审批阶段。

在各市金融办对参与投标的投资人资格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各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由县(市、区、开发区)金融办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金融办”)向所在市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

市金融办初审同意后,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

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下达筹建批复,农贷公司中标股东持批复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预核准登记手续。

预核准备案阶段。

为避免出现开业验收时营业场所选址、经营管理团队和公司名称不符合审批要求以及股东、股权结构发生调整的情况,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在签订营业用房租用(或购买)协议、经营管理团队聘用协议前,应通过市、县金融办将拟选择的营业场所地址、拟聘用的经营管理团队情况和股东、股权变更(如果存在)情况向省金融办备案。

省金融办自收到经市、县金融办审核同意的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备案申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营业场所选址、经营管理人员资格、公司名称和股东、股权变更(如果存在)核准,出具备案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省金融办备案后,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应尽快进行营业场所装修,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省金融办举办的业务培训,并与江苏金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农公司”)联系业务系统联网。

2014年小额贷款行业简析

2014年小额贷款行业简析

2014年小额贷款行业简析一、行业发展历程 (2)1、我国小额贷款初期试点阶段 (2)2、我国小额贷款探索阶段 (2)3、我国小额贷款行业的创新性发展 (2)4、我国小额贷款行业正规化 (3)二、行业监管体系和产业政策情况 (3)1、行业监管体系 (3)2、产业政策 (4)三、行业市场规模 (4)四、行业壁垒 (6)1、政策壁垒 (6)(1)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基本要求 (6)(2)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资格要求 (6)(3)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要求 (7)2、技术壁垒 (7)五、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8)1、有利因素 (8)(1)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 (8)(2)创新业务支持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 (8)2、不利因素 (9)(1)市场定位的约束 (9)(2)展业区域集中,整体风险较大 (9)六、行业竞争情况 (9)一、行业发展历程1、我国小额贷款初期试点阶段1994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在孟加拉乡村银行和福特基金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下,在河北易县成立了扶贫县,正式启动了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民营小额贷款的发展。

上述从事扶贫工作和研究的人士以非政府组织项目操作者和管理者身份,以孟加拉尤努斯敎授的小额贷款模式为蓝本,选择西部贫困地区,开始了为中国不能享受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人群提供微小贷款的尝试。

2、我国小额贷款探索阶段1995 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四川省仪陇县试验小额信贷扶贫项目。

此项目就是将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扶贫制度,从最初的四川云南等省的少数几个县扩大至遍及东西部17 个省市自治区的48 个县及天津等四个大中城市。

3、我国小额贷款行业的创新性发展1999 年7 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国部分省市的农村信用社网点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联保贷款业务。

2001 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此意见要求各信用社适时对农户提供小额贷款,并且简化贷款手续。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第七条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建立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银监发〔2008〕23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9〕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试点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小贷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农村小贷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立足农村、贴近农民、服务农业,有助于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助于规范引导民间融资,促进更多的资金投入“三农”—1 —领域。

从前一阶段试点情况看,我省农村小贷公司发展起步良好,在服务“三农”、促进农村金融改革方面的作用有所体现,但在发展数量和规模、规范运作程度、监管体系建设以及树立服务“三农”的社会形象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和差距。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农村小贷公司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推动全省农村小贷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小贷公司发展的指导思想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农村小贷公司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只贷不存、服务三农、强化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突出服务“三农”方向,加大开拓创新力度,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规范管理的关系,积极扩大机构和业务覆盖面,精心培育公司自律机制,着力构建有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努力把农村小贷公司办成具有稳定资金来源和鲜明业务特色的专业化信贷公司,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不断扩大农村小贷公司覆盖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有资金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和个人参与组建农村小贷公司,鼓励省外资金和外资来我省投资兴办农村小贷公司,鼓励苏南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到苏北兴办农村小贷公司。

凡是地方政府重视、设有金融办承担监管职责、已开业农村小贷公司运行良好的县(市、区),均可增加农—2 —村小贷公司试点数量。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江苏省境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其他类型的小额贷款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具体核算办法。

四、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1—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六、小额贷款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包括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小额贷款余额变动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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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
见(试行)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7]1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24
【实施日期】2007.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苏政办发〔2007〕142号2007年11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金融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努力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积极增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
入,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总体上看,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尚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

小额信贷是现阶段农民和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

在农村发展小额贷款组织,面向“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对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三农”。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服务对象为农业、农村和农户,其资金投向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相关资金需求。

(二)风险可控。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

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和业务活动安全稳健。

(三)市场运作。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股东,尊重股东意愿。

要把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经营建立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之上,使其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政府引导。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

凡是确定试点的地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进行日常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省金融办负责对全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五)积极稳妥。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各省辖市设立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不超过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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