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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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江苏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142号文)

江苏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142号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重要意义—1 —长期以来,金融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努力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积极增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总体上看,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尚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

小额信贷是现阶段农民和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

在农村发展小额贷款组织,面向“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对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服务“三农”。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服务对象为农业、农村和农户,其资金投向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相关资金需求。

(二)风险可控。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

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和业务活动安全稳健。

(三)市场运作。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股东,尊重—2 —股东意愿。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3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3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是指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资本要求、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公平竞争、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范围: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不得从事其他金融业务。

2. 注册资本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定金额,以确保其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 管理制度: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等,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

4. 操作规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操作规程,包括贷款审批流程、贷后管理流程等,保障贷款业务的规范开展。

5. 风险控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控制风险并避免不良贷款的产生。

6. 公平竞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市场规则,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7. 信息披露: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和借款人披露贷款相关信息,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借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1. 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指依法设立,主要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小规模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 准入条件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团队,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具备合适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 具备合规的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能力;-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ⅩⅩ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中所指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在我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

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贷办)在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配合,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第四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的经营面积,必须加强防盗和防火设施建设,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监控设备和保安力量,达到安全经营的要求,并通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公司应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省政府金融办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并悬挂本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

第五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办理具体结算业务。

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第六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开户行的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报区小贷办备案。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有义务配合区小贷办监控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关资料。

一旦发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有不明用途的资金大量流入,开户行要当即将相关情况告知区小贷办。

第七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实效。

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

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 2011〕 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金融办: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 经过三年多努力, 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较好,运作基本规范,在服务“三农”和县域小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但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 小贷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的查处。

严禁小贷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隐— 1—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

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 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

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 绝不姑息。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 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 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

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 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 50%; 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

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 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 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

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 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

三、严格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

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 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 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 2—的规定。

苏金融办发[2011]5号

苏金融办发[2011]5号

苏金融办发[2011]5号苏金融办发〔201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金融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贷公司”)审批管理工作,促进农贷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苏金融办发〔2010〕4号),现对农贷公司开业前审批程序、管理要点以及各阶段报送材料作以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审批程序农贷公司审批管理分为三个阶段:筹建审批、预核准备案、开业审批。

筹建审批阶段。

在各市金融办对参与投标的投资人资格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各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由县(市、区、开发区)金融办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金融办”)向所在市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

市金融办初审同意后,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

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下达筹建批复,农贷公司中标股东持批复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预核准登记手续。

预核准备案阶段。

为避免出现开业验收时营业场所选址、经营管理团队和公司名称不符合审批要求以及股东、股权结构发生调整的情况,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在签订营业用房租用(或购买)协议、经营管理团队聘用协议前,应通过市、县金融办将拟选择的营业场所地址、拟聘用的经营管理团队情况和股东、股权变更(如果存在)情况向省金融办备案。

省金融办自收到经市、县金融办审核同意的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备案申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营业场所选址、经营管理人员资格、公司名称和股东、股权变更(如果存在)核准,出具备案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省金融办备案后,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应尽快进行营业场所装修,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省金融办举办的业务培训,并与江苏金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农公司”)联系业务系统联网。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由江苏省金融发展办公室批准设立。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流程(一)组建申请:由各区县、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各地区)符合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要求的,经市金融办同意,即可开展各项组建工作。

(二)公开招标:(1)招标:各地区拟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方案,报市金融办审查后,通过2家以上(含2家,其中至少1家市级或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含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报名: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组成投标小组,向拟组建地区报名并提供以下材料:a企业法人:公司概况、主营业务、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及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b自然人:个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个人资产评估报告及人行征信记录查询委托书。

(3)资格预审:报名结束后,市金融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根据预审情况,通知投标人是否需要调整发起人,是否可以正式投标。

对于实际招标工作中未达到法定投标要求的,经市金融办批准后,可通过议标或邀标等方式确定发起人。

(4)正式招投标:对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正式发放招标文件。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制定标书,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各招标单位。

(5)评标开标:吸纳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市、各地区分别派员构成,其中,市级由市金融办从专家库中选派4-5名,各地区选派3-4名。

如有必要,市金融办可另选派财务、税务、工商等专业人士在评标现场解读标书中相关内容,为评委提供参考。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强化风险管理,促进公司稳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坚持风险管理第一,诚实守信,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者,推动经济发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风控部门,专门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监督各部门的风险控制工作。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建立合规风险预警系统,监测和评估企业合规风险。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明确权责,防范风险。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诚信经营、服务社会的理念,促进员工素质提升,共同发展。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创新,提高绩效,打造高效团队。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结构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风控部门、营销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风控部门是公司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和监控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控政策和措施。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营销部门是公司的业务部门,负责开拓市场,推广产品,服务客户,实现销售目标。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部门是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活动,制定预算,监督资金使用。

江苏省金融办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工作意见#优选.

江苏省金融办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工作意见#优选.

江苏省金融办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工作意见(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贷公司”)合规经营,实现分类监管、扶优限劣,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及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农贷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对农贷公司的级别划分,依据省金融办组织开展的监管评级结果,共分为AAA、AA、A、BBB、BB、B、CCC、CC、C等九个级别。

第四条未经监管评级的农贷公司原则上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业务。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五条融资类业务准入范围(一)融资类业务主要包括银行融资、股东借款、股东特别借款和其他机构借款等。

(二)农贷公司融资加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级别直接融资上限。

各级别农贷公司的债务融资上限分别为:AAA和AA级为资本净额的100%;A级为资本净额的80%;BBB、BB、B级为资本净额的50%;CCC 级及以下级别不得从事对外直接融资业务。

(三)银行融资各级别农贷公司的银行融资上限分别为:AAA级为资本净额的100%;AA为资本净额的50%;A级为资本净额的40%;BBB级为资本净额的20%;BB级及以下级别不得开展银行融资业务。

(四)股东借款(股东特别借款)各级别农贷公司的股东借款(股东特别借款)上限分别为:AAA 级为实收资本的100%,且原则上单一股东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的100%;AA、A级为实收资本的80%,且原则上单一股东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的80%; BBB、BB级为实收资本的50%,且原则上单一股东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的50%;B级及以下级别不得开展股东借款(股东特别借款)业务。

(五)其他机构借款各级别农贷公司的其他机构借款上限分别为:AAA级为资本净额的50%;AA级为资本净额的40%;A级为资本净额的30%;BBB级及以下级别农贷公司不得开展其他机构借款业务。

第六条或有负债类业务准入范围(一)或有负债类业务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应付款保函、开鑫贷、统贷等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1. 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专门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是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法规,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内容。

2.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变更2.1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具备安全、稳定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具备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的能力;•具有从业资格经验和相应的人员配备。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可设立。

2.2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在法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变更信息。

3.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3.1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

其业务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发放小额贷款;•接受储蓄存款;•发行债券或者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工具。

3.2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安全性和合规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控,并对不良资产进行妥善处置。

3.3 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其自身经营状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融资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融资对象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控。

4.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4.1 政府监管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监管。

4.2 行业协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遵循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保证业务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

4.3 资本市场监管对于已经上市或将要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市场应当对其进行监管,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对《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对《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对《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
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9.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对《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本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2年10月28日,有关意见建议请按照本公告附件2填写,并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传真请发送至:************;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3.信函请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浦江路30号鸿瑞大厦1号楼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信封上请标明“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江苏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第七条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建立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由江苏省金融发展办公室批准设立。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流程(一)组建申请:由各区县、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各地区)符合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要求的,经市金融办同意,即可开展各项组建工作。

(二)公开招标:(1)招标:各地区拟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方案,报市金融办审查后,通过2家以上(含2家,其中至少1家市级或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含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报名: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组成投标小组,向拟组建地区报名并提供以下材料:a企业法人:公司概况、主营业务、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及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b自然人:个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个人资产评估报告及人行征信记录查询委托书。

(3)资格预审:报名结束后,市金融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根据预审情况,通知投标人是否需要调整发起人,是否可以正式投标。

对于实际招标工作中未达到法定投标要求的,经市金融办批准后,可通过议标或邀标等方式确定发起人。

(4)正式招投标:对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正式发放招标文件。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制定标书,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各招标单位。

(5)评标开标:吸纳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市、各地区分别派员构成,其中,市级由市金融办从专家库中选派4-5名,各地区选派3-4名。

如有必要,市金融办可另选派财务、税务、工商等专业人士在评标现场解读标书中相关内容,为评委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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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

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第七条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建立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八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全面履行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授权各地金融办负责属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暂没有设立金融办的地区,要明确具体部门代行金融办监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以构成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

第九条各级金融办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纪律。

第十条各级金融办应协助和配合工商、财政、税务、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金融办应组织和协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额债权人、所在地的金融机构以及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积极履行外部监管职责,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控提供帮助。

第三章监管职责第十二条省金融办牵头组织市、县(市、区)金融办对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具体负责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的发展规划、筹建、开业和业务创新的审批工作,建立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实施业务系统联网管理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统一编制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统计和监管报表。

第十三条各市、县(市、区)金融办具体负责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组织招标,审核股东和高管人员资格,初审筹建、开业及业务创新申请,制定当地小额贷款标准,审批除银行贷款外的融入资金,审批涉及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场所、组织章程、高管人员调整等变更事项,建立并落实举报制度,组织开展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等工作。

其中,发展规划、筹建、开业及业务创新初审后报省金融办审批,其它审批事项报省金融办备案。

市、县(市、区)的监管职责分工由各市金融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各级金融办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意见》和《指导意见》,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和管理以及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各级金融办应协助财政部门依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09〕1号),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行、贷款行以及大额债权人有义务向各级监管部门反馈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经营状况,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省、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规则,开展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并根据各地金融办的授权承担部分监管职责。

第四章监管内容第十八条以下各项为各地金融办重点监管和查处内容:(一)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行为;(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三)账外经营;(四)采取不法手段进行收贷;(五)在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实际经营状况。

第十九条以下各项为省金融办审核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请示的主要事项,各市金融办在初审中参照执行:(一)审核地方金融办是否面向社会组织公开招标,确定股东;(二)审核中标股东基本条件、出资数额、人数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标准;(三)审核公司拟确定的名称是否符合工商登记要求,选取的营业地点是否在乡镇(包括农业比重较大的城郊结合部的街道);(四)审核公司初步确定的经营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是否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任职资格;(五)审核公司的组织章程;(六)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以下各项为省金融办审核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业请示的主要事项,各市金融办在初审中参照执行:(一)省金融办与申请开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进行谈话。

(二)省金融办组织人员现场验收:1.审核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参加过省金融办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2.审核公司门头是否采用省金融办规定的统一标识。

3.审核公司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省金融办统一颁发的警示公告牌。

4.审核公司到位资本金是否超过注册资本金一半以上。

5.审核公司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办法。

6.审核公司是否加入全省统一的业务系统,所有开户行是否已接入系统。

7.审核地方金融办是否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举报制度,是否建立以当地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外部监管体系。

第二十一条以下各项为各地金融办日常监管中主要监管和查处内容:(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营业场所、公司名称、公司章程等;(二)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未经资格审查;(三)跨越批准的经营区域开展业务活动;(四)未经批准从事超范围经营活动;(五)融入资金超过规定比例;(六)高利放贷;(七)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低于70%,“三农”贷款(以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为准)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低于70%,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低于70%;(八)未按照规定制定会计报表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贷款风险识别、反馈财务信息、报送财务资料、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行为;(九)违反《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系统联网管理规定》(苏金融办发〔2009〕20号)的相关行为;(十)拒绝或者阻碍监管机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

第五章监管措施第二十二条各地金融办根据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应采取以下非现场监管措施:(一)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每月五日之前报送业务状况月报表;(二)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和其他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参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09〕1号)相关规定编制;(三)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报送工作总结;(四)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更新经营管理基础资料,包括营业场所和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五)通过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系统、小额信贷管理系统、监管系统,对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实时核查。

(六)建立举报制度,查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地金融办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应采取以下现场监管措施:(一)核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计算机系统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二)询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第二十四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行为,各地金融办应当与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报经省金融办批准,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协调控股股东转让股权;(五)提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账户;(六)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七)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金融办按监管职责分工,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申请事项的初审上报或审批工作,不予批准的应及时说明理由。

各市金融办上报省金融办备案文件,省金融办在五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各级金融办采取第二十四条监管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

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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