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金融办发[201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陕金融发2011年8号省金融办传)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审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市、县(区)积极响应,小额贷款公司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审查申报工作,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设区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等文件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要确定专人认真研究有关申报指导文件,严把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门槛,提高审查效率,将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对主出资人出资资格的审查。
要对主出资人近三年总资产变动情况、经营现金流情况、盈利情况、负债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量,所在县(区)政府要对主出资人信用情况、合规合法经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不符合《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规定的主出资人,县(区)级政府要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不得继续向上级部门申报。
三、进一步加强对验资真实性的核查。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各市在上报申报材料前,要对验资账户资金情况进行核实,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
省金融办将对上报申报材料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一经发现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的情形,立即取消主发起人的申报资格。
对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银行开设专门验资账户,不能将新增资本金存入基本存款账户验资。
四、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章程要在符合《公司法》的基础上,体现《指导意见》、《管理办法》中的要点。
必须包含合规经营章节,要将银监发〔2008〕23号、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金融发〔2008〕1号文件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的要求写入章程中。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通知-苏金监发〔2018〕2号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通知苏金监发〔2018〕2号各设区市金融办:根据《省金融办关于从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4〕3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清理“僵尸机构”,依据各设区市金融办上报名单,经研究,决定终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通知如下:一、终止全省89家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经营资格(名单详见附件),包括:面向“三农”“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创业投资、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请各设区市金融办监督上述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公告,并向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做好政策解释和风险处置工作,确保市场退出平稳有序进行。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4日南京市南京市建邺区美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南京市栖霞区金翔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无锡市无锡市锡山区汇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无锡市新区东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江阴市长三角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宜兴市荆溪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睢宁县丰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睢宁县公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新沂市北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新沂市金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铜山县鑫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公司徐州市铜山区信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邳州市飞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邳州市富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鼓楼区江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鼓楼区家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徐州市泉山区中兴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常州市新北区新联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新北区汇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新北区福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汇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钟楼区银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溧阳市华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常州市隆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姑苏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南通市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南通市通州区苏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如东县通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镇江市镇江市紫阳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扬中市天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句容市万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仪征市汇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新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邗江区甘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宝应县宝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兴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汇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邮市中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广陵区金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扬州市广陵区国弘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淮安市盱眙县楚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金湖县金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金湖县金亿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洪泽县泓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阜宁县泓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阜宁县兴谷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大丰市华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东海县融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东海县永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科教创业园区浦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蔷薇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连云港市新浦区裕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沭阳县椿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润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景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金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沭阳县元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阳县巾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洪县丰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洪县富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泗洪县首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豫区民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豫区浩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信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中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民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理想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宿迁经济开发区中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豫区联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宿迁市宿城区德阳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兴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伟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楚缘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恒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周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兴化市永泰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靖江市长阳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靖江市香江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泰州市姜堰区鑫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泰州市姜堰区鑫源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结束——。
9、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金融办: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经过三年多努力,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较好,运作基本规范,在服务“三农”和县域小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但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小贷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的查处。
严禁小贷—1 —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隐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
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
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
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50%;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
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
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
三、严格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
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2 —主体,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的规定。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江苏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142号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重要意义—1 —长期以来,金融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努力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积极增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总体上看,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尚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
小额信贷是现阶段农民和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
在农村发展小额贷款组织,面向“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对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服务“三农”。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服务对象为农业、农村和农户,其资金投向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相关资金需求。
(二)风险可控。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
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和业务活动安全稳健。
(三)市场运作。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股东,尊重—2 —股东意愿。
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 2011〕 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金融办: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 经过三年多努力, 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较好,运作基本规范,在服务“三农”和县域小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但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 小贷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的查处。
严禁小贷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隐— 1—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
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 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
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 绝不姑息。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 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 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
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 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 50%; 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
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 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 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
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 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
三、严格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
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 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 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 2—的规定。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
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第七条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建立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第七条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建立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0〕2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办制定的《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意见(试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贷公司)的设立、经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贷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经营,防止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高利放贷、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第四条对农贷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责第五条苏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农贷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农贷公司的监管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本辖区农贷公司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贷公司的监管工作,并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对农贷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工商部门负责对农贷公司的登记和管理,配合金融办加强对农贷公司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环境整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30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环境整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环境整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最近,盐城市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和黄海农村商业银行部分网点发生集中取款事件,省、市、县三级政府和金融监管单位、机构迅速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及时有序开展24小时兑付、秩序维护和舆论引导工作,目前事态已经得到平息,事发网点恢复正常经营。
这次集中取款事件虽源于少数不法分子的恶意造谣,但更深层次原因在于当地农村金融市场秩序不够规范,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发生资金风险后导致一些储户对存款安全问题较为敏感。
为总结和吸取这次集中取款事件的教训,加强金融环境整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当前,全省经济金融形势平稳,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但个别领域潜在的风险和隐患不容忽视。
集中取款等金融突发事件传播速度快、涉及面较广、破坏力较强,不仅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产生冲击,而且对经济金融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各地、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更大力度和扎实举措,加强金融领域规范管理和专项整治,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确保对各类风险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组织开展全省金融风险隐患摸底排查行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流动性监测、评估和预警。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江苏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须依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苏金融办发[2011]6号《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2011〕6号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为贯彻落实全省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保险业创新“银保合作”模式,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业服务“三农”经济发展的能力,同时扩大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水平,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省金融办按照“自愿参加、增加收益、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小额贷款公司与省内有关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1 —一、业务合作主要内容(一)合作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及其下辖分支机构。
(二)代理保险产品介绍1.企业财产保险。
该产品是以投保人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财产物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承保的主要风险包括列明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根据保障范围的差异,有多款产品可供选择。
2.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该产品是以一般性家庭生活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列明的数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保险责任,按照预定的费率直接收取保险费的一种险种。
该险种有多款定额产品(固定保额、保费)可供选择。
3.借款人意外险。
该产品被保险人是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并签订贷款合同的自然人;承担贷款人遭受意外事故后的赔偿责任,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用于优先偿还其贷款本息,一定程度上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防范贷款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力偿还贷款的风险。
4.蔬菜大棚保险附加蔬菜(瓜果)种植保险。
该产品承保标的为符合建造标准的大棚和种植技术规范的棚内蔬菜(瓜果),保险责任为因火灾、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雹灾、暴雪引起的大棚及棚内蔬菜(瓜果)损失的赔偿责任。
该产品重点服务对象为贷款建造蔬菜大棚的镇—2 —村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或承包户,并享受政府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0〕10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1 —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各市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均可申请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可指定一个规模较大的省级科技园区申请试点。
每个试点开发区(园区)在试点初期可申请设立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市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为认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以上,剩余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按期足额到位。
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为2亿元人民币,苏中为1.5亿元人民币,苏北—2 —为1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试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后,向所在省辖市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再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经省金融办会同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中标股东持省金融办批准开业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10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10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金融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五个集聚区”金融工作总体要求,为加大资本市场对我市转型升级和“三区三城”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快建设上市公司集聚区的步伐,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规划为导向,坚持以转型升级为主线,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坚持以政策扶持为保障,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提升核心竞争力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做强做大龙头骨干企业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打造高素质企业家队伍相结合,全面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不断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努力把苏州打造成为企业上市公司的集聚区、发展资本市场的新高地。
(二)工作目标。
按照“挂牌一批、申报一批、辅导一批、重点培育一批、组建储备一批”的工作思路,对照转变发展方式、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机遇的要求,科学制定上市规划。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苏府办[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9〕6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协调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十五日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及《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211号)等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江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主要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运行,严防非法集资,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第四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按照“地方政府牵头抓总、专业机构协同配合、行业中介共同参与、政府购买相关服务”的工作方针开展相关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9〕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试点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小贷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农村小贷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立足农村、贴近农民、服务农业,有助于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助于规范引导民间融资,促进更多的资金投入“三农”—1 —领域。
从前一阶段试点情况看,我省农村小贷公司发展起步良好,在服务“三农”、促进农村金融改革方面的作用有所体现,但在发展数量和规模、规范运作程度、监管体系建设以及树立服务“三农”的社会形象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和差距。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农村小贷公司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推动全省农村小贷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小贷公司发展的指导思想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农村小贷公司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只贷不存、服务三农、强化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突出服务“三农”方向,加大开拓创新力度,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规范管理的关系,积极扩大机构和业务覆盖面,精心培育公司自律机制,着力构建有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努力把农村小贷公司办成具有稳定资金来源和鲜明业务特色的专业化信贷公司,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不断扩大农村小贷公司覆盖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有资金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和个人参与组建农村小贷公司,鼓励省外资金和外资来我省投资兴办农村小贷公司,鼓励苏南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到苏北兴办农村小贷公司。
凡是地方政府重视、设有金融办承担监管职责、已开业农村小贷公司运行良好的县(市、区),均可增加农—2 —村小贷公司试点数量。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由江苏省金融发展办公室批准设立。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流程(一)组建申请:由各区县、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各地区)符合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要求的,经市金融办同意,即可开展各项组建工作。
(二)公开招标:(1)招标:各地区拟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方案,报市金融办审查后,通过2家以上(含2家,其中至少1家市级或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含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报名: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组成投标小组,向拟组建地区报名并提供以下材料:a企业法人:公司概况、主营业务、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及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b自然人:个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个人资产评估报告及人行征信记录查询委托书。
(3)资格预审:报名结束后,市金融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根据预审情况,通知投标人是否需要调整发起人,是否可以正式投标。
对于实际招标工作中未达到法定投标要求的,经市金融办批准后,可通过议标或邀标等方式确定发起人。
(4)正式招投标:对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正式发放招标文件。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制定标书,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各招标单位。
(5)评标开标:吸纳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市、各地区分别派员构成,其中,市级由市金融办从专家库中选派4-5名,各地区选派3-4名。
如有必要,市金融办可另选派财务、税务、工商等专业人士在评标现场解读标书中相关内容,为评委提供参考。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深府金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府金发〔2013〕6号)各有关单位: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高试点主体准入资质、规范审核程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平稳发展,有效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题,更好的服务本市经济社会战略发展全局,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试点情况,特制定本指引:一、指导原则(一)择优限量、合理布局原则。
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情况,严格遵循“择优汰劣、稳妥审慎”的原则,集中受理审定,适度控制试点数量;合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均衡布局,优先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等原关外地区布局设点。
(二)提高准入、严格规范原则。
在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和准入条件要求,积极探索适度对外开放,规范审核和变更程序,加强后续监管,逐步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多方协作监管机制。
(三)服务实体产业,“有扶有控”原则。
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遵循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社会民生、创业就业等领域;鼓励和支持科技小贷、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小贷、社区(股份合作制)小贷等具有专业化、特色化的公司主体开展创新试点;结合目前国家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适当限制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以及其他限控行业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苏州市吴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全省范围开展业务予以备案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苏州市吴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全省范围开展业务予以备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07.05
•【字号】苏金监发〔2023〕37号
•【施行日期】2023.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苏州市吴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全省范围开展业务予以备案的通知
苏金监发〔2023〕37号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关于苏州市吴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在江苏省内开展信贷业务的请示》(苏金管呈〔2023〕8号)收悉。
根据《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监发〔2019〕66号)等文件规定,对苏州市吴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全省范围开展业务予以备案。
你局要加强对苏州市吴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业务监管和指导,有效防范风险。
特此通知。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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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
苏金融办发〔2011〕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贷公司”)审批管理工作,促进农贷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苏金融办发〔2010〕4号),现对农贷公司开业前审批程序、管理要点以及各阶段报送材料作以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1 —
一、审批程序
农贷公司审批管理分为三个阶段:筹建审批、预核准备案、开业审批。
筹建审批阶段。
在各市金融办对参与投标的投资人资格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各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由县(市、区、开发区)金融办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金融办”)向所在市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
市金融办初审同意后,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
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下达筹建批复,农贷公司中标股东持批复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预核准登记手续。
预核准备案阶段。
为避免出现开业验收时营业场所选址、经营管理团队和公司名称不符合审批要求以及股东、股权结构发生调整的情况,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在签订营业用房租用(或购买)协议、经营管理团队聘用协议前,应通过市、县金融办将拟选择的营业场所地址、拟聘用的经营管理团队情况和股东、股权变更(如果存在)情况向省金融办备案。
省金融办自收到经市、县金融办审核同意的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备案申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营业场所选址、经营管理人员资格、公司名称和股东、股权变更(如果存在)核准,出具备案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省金融办备案后,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应尽快进行营业场所装修,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省金融办举办的业务培训,并与江苏金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农公司”)联系业
—2 —
务系统联网。
开业审批阶段。
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完成预核准备案、注册资本验资和其它开业前准备工作后,通过市、县金融办向省金融办提出开业申请。
省金融办验收并审核批准后批复开业,农贷公司中标股东持批复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审批管理要点
各级金融办在农贷公司开业前审批管理工作中,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股东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投标股东是否具备以自有资金出资能力、出资资格(农贷公司出资人应为除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外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
农贷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鼓励农贷公司股权适度分散,优先支持当地有实力、有责任的知名企业参与发起设立农贷公司。
农贷公司法人股东的净资产不得低于出资额,各地可结合实际对法人股东的净资产提出要求。
特殊行业企业投资入股农贷公司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从严把握典当、担保、投资、理财类企业参与发起设立农贷公司。
从严控制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发起设立农贷公司。
(二)营业场所选址审核:重点审核营业场所是否设在农村
—3 —
地区,是否有利于扩大农贷公司为“三农”服务的覆盖面。
县域新设的农贷公司必须在空白乡镇;严格控制区及经济开发区新设农贷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且必须设在空白涉农街道。
(三)经营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农贷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在65岁以下、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务工作4年以上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2年以上),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农经工作5年以上,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会计财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四)注册资本验资审核:农贷公司开业验收前必须出具验资报告,首次验资到位资本金应占注册资本金50%(含)以上。
(五)业务培训、系统联网情况审核:农贷公司开业验收前,至少有70%以上的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过省金融办举办的岗前培训,未参训人员应在开业后三个月内参加培训;完成全省统一的会计核算系统和小额信贷管理系统的上线联网工作。
(六)统一标识审核:农贷公司门头样式、色卡必须与省金融办规定标准相一致。
(七)公司名称:农贷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 —
三、审批管理各阶段报送材料
农贷公司开业前审批管理工作各阶段,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和市、县金融办应向省金融办报送以下材料(以下报送材料除市金融办的筹建请示文件外,均可是复印件、扫描件、传真件或电脑截屏文件打印件):
(一)筹建审批阶段报送材料:
1.市金融办的筹建请示。
2.县金融办的筹建请示(须注明拟设营业场所所在乡镇或涉农街道名称,其中拟设在涉农街道的,须附街道涉农情况说明)。
3.在公开媒体上刊出的招标公告。
4.招标文件。
5.评标文件(须包括评标工作程序、评标办法和评标结果)。
6.中标通知书。
7.中标股东小组投标书。
8.中标股东背景资料:
中标股东为法人的,须报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须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企业信用记录、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
中标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报送股东个人简历、身份证、自有
—5 —
资金出资承诺书、个人资产评估报告、个人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预核准备案阶段报送材料:
1.高管人员背景资料:
拟任董事长身份证和个人简历;
拟任总经理和主要业务负责人身份证、个人简历(须包括拟任职务和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证明。
2.营业场所选址资料:
公司拟设营业场所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码);
3.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涉及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须在备案报送材料中说明,并附原中标股东和新吸收股东一致同意变更的决议。
其中,涉及50%以上股权变更的,须重新组织招标。
(三)开业审批阶段报送材料:
1.市金融办的开业请示。
2.县金融办的开业请示。
3.农贷公司筹备小组的开业请示。
4.验资报告。
5.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
6.董事会关于董事长任命、总经理任命、公司章程等的决议。
—6 —
7.除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之外的全部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和个人简历。
8.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金融农村公司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011年1月26日印发
共印50份校核:陆嘉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