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执行中的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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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执行中的时限规定***

(1)时限为7天的工作程序。

①申请延期开工的程序:

当承包方拟提示延期开工的要求时: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书面提出,工程师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书面答复,过时限不答复即为承认其要求。

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工程师书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损失,发包人赔偿。

②支付预付款的时限及程序: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限--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

超过时限不付,承包方在规定预付款时间7天后要求支付。

发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

③工程量计量程序:

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7天内核实计量:超过7天不核实计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计量为准。

提前24h通知对方

(2)时限为14天的工作程序。

①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误要求工期延长的程序:

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书面提出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确认。

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

②合同价调整的程序:

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予以确定并提出修改意见。

14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该项调整。

③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按工程计量程序):

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

收到支付证书后14天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发出通知要求付款。

发包方仍未支付,应协商延付。

协商不成功:从开具支付证书后第15天起计入贷款利息。

如导致无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④工程变更程序:

发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前14天内书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的价款报告。(如逾期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分包工程变更管理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若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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