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溶胶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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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气溶胶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2.1 适用范围

气溶胶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电气火灾;如发电机房、变配电室、电动设备、电缆设施等;

2)固体表面火灾;如物资库、图书库、档案库等;

3)液体火灾;如可燃液体(涂料等)存储仓库、喷涂设备间、燃油发动机、燃油锅炉等;

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不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某些特种化学品(火药、氧化剂、活泼金属等)的场所。

2.2 防护区要求

2.2.1 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500m2 ,高度不宜大于 6m ,容积不宜大于 1600m3 。当实际的防护区面积大于上述条件时,宜采用防火卷帘设置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

2.2.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

223 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范围为-20 C〜55'C,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 90 %。

2.2.4 防护区不宜有不能关闭的开口,防护区内与其它空间相通的开口,应能在灭火剂喷放前自动关闭;否则应将防护区扩大到与之相通的空间或采取防止或补偿灭火剂流失的措施。

2.2.5防护区不能关闭的小孔隙会影响到防护区的非密封度(总开口面积与防护区空间容积之比,用入表示,单位:m-1 )。当非密封度D<0.0005m -1时,补偿泄漏问题可忽略不计。否则应计算泄漏补偿量。但非密封度 D 最大不宜超过 0.002m-1 。

2.2.6 气溶胶灭火装置释放时超压很小(△ P W 100Pa,可通过门窗的缝隙泄压,一般不需要泄压口。

2.3 气溶胶灭火剂用量计算

2.3.1 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 1.3 倍(见 GB50370-2005 )。

2.3.2 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W=C • V • Kv

式中:W ------- 气溶胶灭火剂设计用量,kg ;

C——灭火设计密度, kg/m3 ;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密度为 0.1 kg/m3 , C= 0.13 kg/m3 ;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 C = 0.13 kg/m3 ;

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火灾,C= 0.14 kg/m3 ;

V——防护区容积, m3 ;

Kv ——容积修正系数。V v 500m3 , Kv =1.0 ; 500m3 1000m3 , Kv =1.2 。

2.3.3 计算出防护区内灭火剂用量后,可根据使用要求合理选择气溶胶灭火装置的型号并确定灭火装置数量。同一防护区的吊顶和地板下需要同时保护时,应将灭火剂量分配到相应的各层空间中。

2.3.4 防护区内多台灭火装置宜分散布置,每台灭火装置的保护半径不宜大于6m 。

例:某设备间做单一防护区,其长、宽、高分别为 6.6m 、5.0m 、3.5m 。

1 )计算防护区的净容积

V = 6 . 6 X 5 . 0 X 3 . 5 = 1 1 5 . 5 m 3

2)计算气溶胶灭火剂用量

W = C • V • Kv (V<500m3 ,Kv =1.0 )

1 5.0 ,选用气溶胶灭火装置 15kg —台。(见下图)

2.4系统控制与操作

2.4.1气溶胶灭火防护区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4.2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收到防护区内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才能启动(如感烟探头信号和感温探头 信号),并相应发岀两种不同的声音报警信号,如警铃和电子声光装置,以便使现场人员能够分辨岀预警 信号和火灾确认信号。

2.4.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超过

30s 的延迟释放。 对于无人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释放。

2.4.4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紧急启动/停止按钮。放气指示灯、声光报警器宜安装在防护区出入口的上方。

2.5安全要求

由于气溶胶释放时能见度的减低,严重限制了人的活动,所以必须确保气溶胶释放时防护区内的所有人员 已经撤岀。为此,必须遵守下列安全方面的规定:

2.5.1防护区应有能在30s 内使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岀口。在疏散走道与岀口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 明和疏散标志。

2.5.2 有人值班的防护区或有人进入防护区时应将灭火系统设置在手动档上。

2.5.3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气溶胶释放指示灯。防护标识牌有

佳诺气溶胶灭火防护 区”字样。

2.5.4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2.5.5 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灭火后的防护区应进行通风换气。

2.5.6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W 0 . 1 3 X 1 1 5.5 X 1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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