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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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第一章总则
1. 0. 1为确定城市居住区级以上布局比较集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规划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1. 0. 2本规范适用于县级市以上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可参照本规范编制。
1. 0. 3本规范不包括工业区、仓库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的规划技术标准内容。
1. 0. 4城市按人口规模分为: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超特大城市五级。各级城市人口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和图书展览类及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设施。对公益性的城市公共设施提出强制性指标,必须达到最低指标配置。经营性设施主要是商业、金融、游乐中的夜总会、舞厅、电影院、剧院及各种
演出场所和演出团体等设施。对市场经营性的公共设施提出指导性的指标,由市场自行调节。
1. 0. 6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公共设施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0. 6. 1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 0. 6. 2要综合考虑城市性质、规模、行政级别以及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及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要将城市现状的绿地植被、公园、河湖水域、地形地貌、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与城市公共设施融为一体,统一规划布局;
1. 0. 6. 3要适应市民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环境、卫生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公共设施环境;
1. 0. 6. 4要为老年人、残疾人、无家儿童的生活、学习、工作等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1. 0. 6. 5要为城市环境与空间景观多样化创造条件;要考虑独立性建筑和群体性建筑的整体性要求,提出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具体规划要求;
1. 0. 6. 6要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 0. 6. 7规划要解决好城市公共设施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衔接和社会停车场的布点规划。每个社会停车场面积,不低于2000 m2,各类城市公共设施社会停车场总用地面积标准应符合表1.0.6.7要求
表1.06.7各类城市停车场用地面积标准:
2.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机动车每个停车位为25~30 m2,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为1.5~1.8 m2。
1. 0. 6. 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1. 中心城区——指城市中人口密集,行政、经济、商业、金融、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社会福利、交通等集中的中心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区。
2. 城市人口——指中心城区常住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3. 城市公共设施——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卫生、体育、教育、社会福利等设施。本规范指居住区级以上八项公共设施。本规范不涵盖公共设施中的科研、设计、文物、古迹、旅游和其他公共设施。
4. 商业中心——城市中大、中型商业服务设施集中的地区。分市级、区级、地区级三个层次的商业中心。
5. 综合医院——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妇产科、儿科、五宫科和门诊,并有24小时急诊服务的医院。
6.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实施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机构。
7. 社会福利——指社会为弱势群体(残疾人、老人、孤儿)提供生活、学习、就业、医疗等方面的设施。
8. 老龄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的专门机构设施。
第三章行政办公
3. 0. 1行政办公设施主要是指市、区级行政、党派、团体及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和各委办、局等管理机构。同时包括非市、区属机关、事业办公管理机构。
3. 0. 2行政办公设施,其规划建设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不要自行提高用地指标。3. 0. 3各类城市规划行政办公用地,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各类城市行政办公用地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3. 0. 4各类城市规划行政办公用地按中心城区人口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各类城市行政办公用地人均用地指标(m2/人)
公共设施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3. 0. 6政府办公楼前设置的绿化广场,主要是供市民进行文化休闲场所,该用地面积不作为行政办公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有条件的可以在城市行政办公中心地段设置具有一定规模的绿化休闲广场。广场的规模应符合国家规定。(建规[2004]29号文)
3. 0. 7行政办公用地规划选址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3. 0. 7. 1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和各事业管理的办公机构,规划选址宜在交通方便,周围环境安静,无污染的地段;
3. 0. 7. 2为逐渐形成城市行政办公中心,在原有办公用地基础上扩展的,总体规划要提出其周围的扩展用地范围,城市规划管理要严格控制。
第四章商业
4. 0. 1商业设施主要分为三级,即:市级商业中心、区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
4. 0. 2商业设施分类主要包括:市、区级的商业街,专业性商业步行街;超级市场、专业商场、百货商场、大型购物中心、各类批发市场;宾馆、酒店、大、中型餐饮业和服务业。
4. 0. 3各类城市商业设施用地占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各类城市商业设施用地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表4.0.4各类城市商业设施人均建设用地(m2/人)
表4.0.5各类城市各级商业中心的用地指标(ha)
4. 0. 6城市商业中心布置的原则:城市规模大,宜分散设置几个市级中心,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km;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 km;地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 km。
4. 0. 7城市商业街、专业性商业步行街,根据城市的性质、商业文化传统和实际需要设置。可参照表4.0.7。表4.0.7城市商业步行街、专业性商业街用地范围
的建设用地规模,因其城市规模和性质不同,不做统一规定。可参照表4.0.8。
表4.0.8 城市大型商业设施建设用地面积(ha/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