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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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2013年)概要

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2013年)概要

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吉林省林业厅201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统一我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森林资源术语》(GB/T 26423-2010)、《林地分类》(L Y/T 1812)、《林业地图图式》(LY/T 1821-2009)、《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2003年4月颁发,林资发[2003]6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策发[2009]214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2005年版《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细则,供各县(市、区、局)进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时使用。

第二条调查任务与作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或行政区域为调查总体,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林业区划规划、指导森林经营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主要任务是:1.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2.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3.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4.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其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但不能作为林地、林木权属界定的依据。

第三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以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总体时,应调查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土地;以行政区域为调查总体时,一般只调查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非林地只做一般性调查记载。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1.核对调查范围的各级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面积及其权属;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6.林业用地变化情况调查;7.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

森林采伐调查设计方法及技术要求分析

森林采伐调查设计方法及技术要求分析

森林采伐调查设计方法及技术要求分析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是一个苦活累活,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极高。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证采伐调查设计质量,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制定了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技术细则。

按照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针对不同林分别采取不同的经营措施。

标签: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技术细则1 调查依据调查应以吉林省林业厅2016年颁发的《吉林省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技术细则(试行)》及相关的技术规定为工作标准和技术依据。

2 调查方法2.1 区划与测量2.1.1 区划小班的条件在一个林班(伐区)或一个作业区内,应根据权属、森林类别、公益林保护等级、林种、林龄、人工林及天然林、林分的疏密程度、采伐类型及方式、小班作业环境、地理条件等来划分小班;不同的林班不能划在同一个小班内,森林类别不同不能划为同一个小班。

2.1.2 区划线的实测(1)测量方法。

各种区划线均可采用GPS或罗盘仪闭合导线测量。

GPS测量:利用GPS的航迹记录各种区划线,采集每个测点的纵横坐标值。

罗盘仪闭合导线测量:用罗盘仪测得方位角和仰角或俯角,读到半度;用米绳量测距离,最小读数读到半米。

倾斜角大于5度时换算成水平距离。

(2)测量精度。

采用GPS测量,应当满足精度需要,一般应在GPS稳定接收3颗以上卫星信号,精度显示值小于10米时使用。

采用罗盘仪测量,地形复杂的山区闭合差应小于1/150,平缓地区应小于1/200,坡度超过5度以上换算水平距离。

2.1.3 绘图与求积采用GPS测量时,利用地理信息系统ARCGIS求算面积编辑成图;采用罗盘仪方法区划小班时,根据外业测得区划野账,在绘图用的方格纸上用量角器和直尺根据角度和距离手工绘制,并用透明方格纸或求积仪求算面积,小班面积保留2位小数。

2.2 小班调查三类小班调查的目的是查清小班的地况和林况,为森林采伐调查设计提供科学的依据,重点调查地形地势和林分状况。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技
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6.05.03
•【字号】吉林资〔2016〕212号
•【施行日期】2016.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技术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吉林资〔2016〕212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省林业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吉林省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技术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991年省厅印发的《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对执行《吉林省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技术细则(试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省林业厅,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特此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
2016年5月3日。

推荐-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学习材料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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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培训班学习资料基础知识双辽市林业局森林采伐调查设计队20XX年3月1日前言这次学习是根据省厅的要求,经请示局领导决定举办的。

在霍局长的精心安排下,经过郑笑如队长的筹划、组织、指导,得以实施,这是第一次举办调查设计方面的专业学习。

我也只是在年前随同郑笑如队长和王晓丹去省厅学习一次,还不是专业学习,只是学习一下设计软件及设计要注意的事项,没有系统的学习机会。

因此我们要珍惜这次学习机会,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这次学习主要以省厅九一年发行的《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细则(试行)》为主,参考国家林业出版社20XX年出版的《森林资源管理》及近期省厅的相关文件,根据我自己的理解,进行取舍和综合,把我们在工作中必须知道和了解的知识提炼出来,形成我们现在的学习资料。

由于水平有限,难免出现漏洞,甚至错误,大家都是林业战线的骨干,有多年的经验和丰富的业务知识,希望在学习和实践中及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共同探讨研究,解决问题,及时修正,把这次学习任务完成好,为我们调查设计工作献计出力,共同把工作做好。

这次学习资料的形成得到了李共欣科长的多方指导,并得到任荣春副科长、许刚副科长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这里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调查设计的意义和基本原则(一)意义1、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调查设计)资料,是林业生产经营的法定性技术文件;是核定林价、育林基金的基础,是申请采伐证必要的文件资料,是伐区拨交验收、采伐作业、采伐监督、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主要依据。

2、作业调查设计任务的确定,要以森林经营方案或总体设计和年度生产计划为依据。

我们的任务是上级拨给的采伐限额。

(二)基本原则1、坚持生态采伐的原则坚持生态原则第一,森林采伐不以大规模地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协调好环境保护与森林开发之间的关系。

尽量减少森林采伐对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生境、自然景观、森林流域水量与水质等生态环境的影响,保证森林生态系统多种效益的可持续性。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5.03.14•【字号】吉林造〔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林造〔2005〕147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省厅有关事业单位:为认真做好全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厅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力度,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全省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划分、责任区管理、责任区管护和责任区检查,做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各地和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管护细则。

第四条管护责任区要落实责任人,签订合同,依法行事,做到责、权、利明晰,奖罚分明。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个人和行业部门所有、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

省及其他各级公益林的管护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区划分第六条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划分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乡镇林业站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区划。

第七条管护责任区的划分要以有利于开展管护活动为原则,结合地形、地貌、河流、沟系、道路、林班、小班界进行,采用GPS定位,闭合导线测量定界的方式进行。

吉林省征占林地砍伐林木各项补费计算依据及方法(精)

吉林省征占林地砍伐林木各项补费计算依据及方法(精)

吉林省征占林地砍伐林木各项补费计算依据及方法一、各项补偿费计算文件依据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㈡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9054号)㈢吉林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㈣吉林省财政厅、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0332号)㈤《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二、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国有林地的补偿费,根据《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第五款“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计算。

集体林地的补偿费,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计算。

㈠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1.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5倍。

㈡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㈢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4至6)㈣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倍,占用期二年为3倍)三、林木补偿费计算方法根据《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第三款“砍伐林木补偿标准”计算。

㈠九公分以下幼树幼苗补偿费计算方法九公分以下幼树幼苗补偿费=每个树种补偿单价*年龄*株数*林种补偿系数㈡九公分以上林木补偿费计算方法⒈幼、中、近熟林补偿费=[ 现有蓄积*(1+各龄组生长率)^n(间隔期)*成熟林出材率*成熟林的木材单价-现有蓄积*现有出材率*现在木材单价]*龄组补偿系数*林种补偿系数⒉成过熟林的补偿费=现有成过林蓄积*现成过熟林木材单价*0.2*林种补偿系数⒊经济林的补偿费=经济林株数*年均单株产值*林种补偿系数(4—6倍)。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吉林资〔2015〕428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通知吉林资〔2015〕428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省厅驻延边州、吉林市、通化市、白山市专员办: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权所有者对集体林采伐指标的分配十分关注。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林采伐管理,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中出现人情指标、权力指标和暗箱操作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循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的基本原则1.坚持总量控制原则。

森林采伐限额是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禁止超限额采伐。

年度分配的采伐指标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以及按规定不允许串用的起源、森林类别和采伐类型等分项限额量。

2.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在促进生态建设和森林经营的前提下,采伐指标分配要优先考虑低质低效林、中幼龄林、遭受自然灾害林木等急需经营培育林分的采伐,优先安排需要政策鼓励扶持的对象(如造林大户)及更新造林、林地保护、林木培育等经营管护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优先用于征占用林地、农民生产生活用材、危险树木等特殊情况的采伐,调动全社会保护和培育森林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

3.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设置采伐指标分配的程序和方法,公平、公正分配采伐指标,使林权所有者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4.坚持阳光操作原则。

采伐指标分配要逐级、全过程向社会公开,阳光操作,要将采伐指标分配办法、指标数量及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示。

对公示中反映出的意见和问题,要予以反馈和解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4]9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4]9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4〕9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保护林地资源,有效遏制林地流失势头,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林地清收还林的范围全省林地清收还林范围主要包括:毁林开垦和侵占蚕食的林地、采伐后未更新和种参后未还林被耕种的林地、承包用于耕种的林地、规划未造林的林地、林参间作和更新造林后未达标实行林粮间种的林地、林地范围内被开垦耕种的湿地和草地、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田及其他毁林开垦和侵占蚕食的林地。

二、正确把握林地清收基本政策要对全省范围内被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进行彻底清理核查,摸清底数,区分不同情况,把握政策界限,有序清理收回。

(一)强化林地清收基础工作。

要根据林权证、地块认定书、第一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最初建立的森林资源档案、“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期卫片(航片)以及国土、农业(农经)、水利、畜牧部门的土地台账、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将被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落到林班、小班,用GPS定位,测量面积,建立台账,更新到电子版林相图上,以此作为清收林地的重要依据。

(二)依法清收违法改变用途林地。

凡被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原则上都要由林权所有者依法收回。

对已经纳入二轮土地承包或享受粮食直补的林地,可以用适宜造林的不稳定耕地、预留的耕地或其他土地进行置换;不能置换或不具备置换条件的,林权所有者与林地使用者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待承包期结束后依法收回。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30•【字号】吉政明电[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30日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补偿。

第三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期限分为永久使用(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条永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被使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林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使用林地的补偿,按林地所在行政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当地耕地中旱田的补偿标准执行;未明确旱田补偿标准的,按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补偿,按林地所在行政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当地临时占用耕地(旱田)的补偿标准执行;未明确临时占用耕地(旱田)补偿标准的,年林地补偿费按永久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15%计算。

采伐管理办法

采伐管理办法

吉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试行)二○○六年四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有林主及非林业系统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下同)所有森林、林木的采伐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章森林采伐管理体制第三条森林采伐管理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局)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责: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森林采伐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森林采伐消耗量的审核、统计、汇总;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单位的培训、考核与管理;森林采伐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等。

上级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具有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三章森林采伐限额第五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简称“编限单位”,下同)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

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所消耗的森林资源,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第六条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和分项管理。

编限单位年度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也不得超过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量。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私有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市、区)、局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非林业系统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行业(公路、铁路、部队、城建等)、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第四章木材生产计划第七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省林业厅下达。

国有、集体、私有和非林业系统单位之间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能串用。

抚育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其他采伐方式计划指标;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计划指标;楞场、集材道及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可以占用林分相应采伐方式的计划指标(用材林中的近熟林、防护林中的近熟林和成熟林原则上分别占用成熟林和过熟林采伐指标)。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60724(颁布时间)19861001(实施时间)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管理第三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植树造林第六章森林采伐与木材运输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全省境内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植树造林、森林更新、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自然生态环境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国营林业局经营的森林林业行政管理权,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国营林业局行使。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五条对省内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年采伐量,积极鼓励植树造林,实行封山育林,逐步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林区的单位和居民,要进行烧柴改革,推行节能节柴措施,烧枝桠、茅柴,严禁烧好材。

(三)煤炭、冶金、造纸、铁路、交通、农垦、水电、城建部门,应当提取或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四)建立专业用材林基地。

煤炭、造纸部门营造坑木林和造纸林的用地,由当地县人民政府予以优先安排,也可与林业部门合资兴办林场,实行木材及收益分成。

(五)建立育林基金制度。

育林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及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加强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积极培养林业技术人才,努力改善科研条件,不断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doc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doc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60724(颁布时间)19861001(实施时间)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管理第三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植树造林第六章森林采伐与木材运输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全省境内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植树造林、森林更新、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自然生态环境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国营林业局经营的森林林业行政管理权,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国营林业局行使。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五条对省内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年采伐量,积极鼓励植树造林,实行封山育林,逐步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林区的单位和居民,要进行烧柴改革,推行节能节柴措施,烧枝桠、茅柴,严禁烧好材。

(三)煤炭、冶金、造纸、铁路、交通、农垦、水电、城建部门,应当提取或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四)建立专业用材林基地。

煤炭、造纸部门营造坑木林和造纸林的用地,由当地县人民政府予以优先安排,也可与林业部门合资兴办林场,实行木材及收益分成。

(五)建立育林基金制度。

育林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及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加强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积极培养林业技术人才,努力改善科研条件,不断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

《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

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促进林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监督国有林区各国有森工企业落实经营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重点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的各国有森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国有森工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森工企业承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具体开展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日常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等。

第四条国有森工企业要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国有森工企业的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工作,市(州)、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划分承担部分监管工作。

第六条各国有森工企业要接受并配合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及时提供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求的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并按要求对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章保护责任第七条国有森工企业要在新管理体制下建立相应配套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经营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目标。

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国有森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相关规划和要求,加强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建设,健全管护队伍,完善管护设施,加强现代化科技手段应用,提高管护质量和效率。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从事森林资源经营保护活动加强管理并落实责任。

第九条国有森工企业要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建立森林防火及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工作。

国有森工企业负责森林防火的巡查、管治工作,及时发现、扑救和报告火情;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鼠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预防和治理。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本着科学合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木和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有收益的国有林业用地的补偿;集体林业用地的补偿,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砍伐林木补偿标准(一)用材林的补偿标准1、平均胸径9cm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2.10元;其它人工阔叶林,每株每年生1.10元。

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1.80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0元。

2、平均胸径9cm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3、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90%~100%。

4、成过熟林,为所采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人工林或天然林)、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扩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3倍。

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3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6倍,平均林龄2年以下的,减半补偿。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圃地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1.5倍。

五、占用林地补偿标准(一)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

吉林省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试点方案

吉林省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试点方案

吉林省人工幼龄林抚育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根据吉林省林业三大区域发展战略的总体目标,从保护、培育、经营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森林生态防护功能以及加快生态省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针对我省人工幼龄林培育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抚育及低效林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林计发[2004]175号)及《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编制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的通知》(办造字[2005]17号)的精神,结合人工幼龄林培育和经营的实际,现对我省人工幼龄林抚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人工幼龄林抚育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经营工作取得成效。

培育森林是森林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努力,全省自上而下建立了森林经营体系,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理念。

近年来,通过有效的经营,实现了林地面积、蓄积的双增长。

全省林地面积达到929.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43.2%,活立木蓄积8.7亿立方米。

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为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2.森林抚育工作形势严峻。

我省森林资源分布不均、质量不高、效益较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元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计划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采伐与抚育中单纯取材,采伐后不及时更新与补植,经营森林的理念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特别是幼龄林抚育欠账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不能适应森林经营培育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3.突出森林经营培育工作的地位。

森林培育课程实习设计指导书

森林培育课程实习设计指导书

森林培育学课程实习设计指导书目录绪论 (1)第一篇森林培育实习指导 (1)第一部分种苗实习纲要 (2)第二部分造林学、经营学课程实习纲要 (3)第二篇森林培育课程设计 (7)第一部分苗圃课程设计 (7)第二部分造林规划设计 (23)第三部分抚育间伐规划设计 (28)第三篇森林培育学课程设计计算机辅助设计指导 (49)绪论《森林培育学课程实习设计指导书》是根据森林培育学的课程教学大纲、实习大纲及设计大纲而编写的。

共分三篇:第一篇为森林培育学实习指导;第二篇为森林培育学课程设计;第三篇为森林培育学计算机辅助设计指导。

本指导书即包括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性操作,又包括采用现代技术—CAD进行课程设计的手段,可供林学、园林专业学生实习、设计教材使用。

第一篇森林培育学实习指导森林培育学实习,是继理论课程教学之后的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

要求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深入实际,通过现场观察,亲自动手实践以及听取有关报告和指导,能够深化学生的理论知识,培育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是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

森林培育学实习共分两个阶段,即种苗实习阶段;造林经营实习阶段。

第一部分种苗学实习纲要一、实习性质、目的、任务和要求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通过现场参观或实地操作,系统地掌握所学理论知识,并通过实习这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环节来深化和巩固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为今后参加林业苗圃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求学生在实习前认真阅读实习指导书和有关资料,在实习中认真听取技术人员的讲解,实地进行参观和操作,同时作好笔记。

在实习结束后,按照实习指导书.的要求,每人提交一份实习报告。

二、实习场所、时间、学时安排1.实习场所:土们岭林场苗圃、吉林市北山种子库2.实习时间:课堂教学完成后进行实习.3.学时安排:第六学期三、基本内容:共分三部分1.种子贮藏、采购。

到种子库参观种子贮藏,听取技术人员讲解采购种子过程。

2.种子催芽与播种。

吉林省征占林地砍伐林木各项补偿费计算依据及方法

吉林省征占林地砍伐林木各项补偿费计算依据及方法

吉林省征占林地砍伐林木各项补费计算依据及方法一、各项补偿费计算文件依据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㈡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90)54号)㈢吉林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㈣吉林省财政厅、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03)32号)㈤《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二、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国有林地的补偿费,根据《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第五款“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计算。

集体林地的补偿费,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计算。

㈠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1.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5倍。

㈡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㈢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4至6)㈣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倍,占用期二年为3倍)三、林木补偿费计算方法根据《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第三款“砍伐林木补偿标准”计算。

㈠九公分以下幼树幼苗补偿费计算方法九公分以下幼树幼苗补偿费=每个树种补偿单价*年龄*株数*林种补偿系数㈡九公分以上林木补偿费计算方法⒈幼、中、近熟林补偿费=[ 现有蓄积*(1+各龄组生长率)^n(间隔期)*成熟林出材率*成熟林的木材单价-现有蓄积*现有出材率*现在木材单价]*龄组补偿系数*林种补偿系数⒉成过熟林的补偿费=现有成过林蓄积*现成过熟林木材单价*0.2*林种补偿系数⒊经济林的补偿费=经济林株数*年均单株产值*林种补偿系数(4—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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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设计细则
第三章作业调查设计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土地种类
土地种类(简称地类)从林业生产的角度分为林业用地和非林业用地两类,其划分标准如下:
一、林业用地
(一)有林地
1、天然林:是指林分郁闭度在0.3以上(即0.35起算)的林分和尚未郁闭且以达到天然标准的天然起源的林分。

2、人工林:凡生长稳定(一般造林3—5年或飞机播种5—7年后),每公顷保存株树大于或等于最低造林株树的80%或郁闭度达0.3以上的人工起源的林分。

(二)疏林地郁闭度在0.1~0.3的森林.经济不划疏林地。

(三)未成林造林地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林造林株树85%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到5年或飞播后不满5至7年的造林地)。

(四)灌木林地以培育灌木为目的,分布在乔木生长界限以上,坡度超过35°的专为防护用途的。

切覆盖度大于40%的灌木林地。

(五)苗圃用地指固定苗圃用地。

(六)无林地
1、采伐迹地;采伐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又未进行有效更新懂得的迹地
2、烧迹地:火烧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未进行更新的迹地。

3、宜林荒山荒地:已确定用于发展林业切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
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宜林荒山荒地及林中空地、侵蚀沟、仅有少量季节性积水的干草甸子和用于发展造林的其它土地。

4、灌丛地:灌木复盖度在40%以上,宜于改造更新的灌木地。

5、宜林沙荒:适宜造林的固定、半固定沙丘和沙地。

6、沼泽地:指林业部门经营范围内的沼泽地。

(七)林业设施用地:林业部门修筑的一切道路及建筑用地。

(八)其他除上述以外,林业部门使用管理的一切地类。

二、非林业用地凡指林业用地以外的一切地类。

第十八条权属
根据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划分为五个权属:
一、国有凡属国营林业系统所有的林木及使用的林业用地。

二、集体乡(镇)、村集体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业用地。

三、私有属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业用地。

四、国社合作国家和集体共同所有林木和使用的林业用地。

五、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业用
地。

第十九条林况调查技术标准
一、林种划分标准
根据森林的不同效益,划分为五大林种:
(一)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二)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防护林又划分
为:1、水源涵养林;2、水土保持林;3、防风固沙
林;4、农田、牧场防护林;5、护岸林;6、护路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工业原料和药
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经济林又划分为:1、油料林;
2、果树林;
3、其它经济林。

(四)新炭林经正式划定以生产烧柴或木炭等燃料为主
要目的的森林。

(五)特种用途林以某种特殊用途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包括:1、国防林;2、实验林;3、母树林;4、环
境保护林;5、风景林;6、自然保护区林。

二、起源划分:
(一)人工林有植苗、播种、插条。

(二)天然林有实生、萌生。

(三)人工林木和天然林木混生的合起来达到有或疏林地
标准的,其中人工林木占5成(45%)以上时,以
人工林命名;不足5成时,以天然林命名。

三、林相划分标准
森林按林相分为单层林和复层林。

把经营价值最高和蓄积量最大的林层称为主林层,其余为次林层。

(一)过伐林区与原始林区林层划分条件
1、各林层每公顷蓄积量不少于30m³;
2、主林层与次林层平均高差在20%以上;
3、主林层郁闭度不小于0.4,次林层郁闭度不小于0.2;
4、各林层平均胸径在8cm以上;
具备上述四条,可划分林层。

(二)次生林其林层划分条件
1、主林层与次林层平均高差30%以上;
2、主林层与次林层令组不同;
3、主林层郁闭度不小于0.4,次林层不小于0.2;
4、各林层平均胸径在4cm以上。

具备上述四条方可划分林层。

四、调查树种
我省树种繁多,为同过往的调查资料相连续,并能满足林业生产及科研需要,规定以下一些树种为小班调查及样地实测的对象。

冒号后的树种也是林业资料调查的对象,但依冒号前的树种名称记之。

树种顺序是按先针后阔,先珍贵,后普通的原则排列。

1、红松:包括赤柏松;
2、云杉:包括鱼鳞松、红皮臭、沙松等;
3、樟子松:包括赤松、黑松;
4、落叶松;
5、臭松;
6、水曲柳;
7、胡桃楸;
8、黄波萝
9、段树:包括紫椴、糠椴;
10、柞树:包括黑桦;
11、榆树:包括春榆、裂叶榆及其它乔木榆树;
12、色树:包括色木,白牛槭;
13、枫桦;
14、白桦
15、杨树:包括山杨、大青杨、香杨及各种杂交杨和朝鲜柳;
16、杂木:除上述15个树种之外的树木统称杂木。

(二)树种组
为确定某些优势树种组以及调查方便,根据各树生长速度,把上述调查树种划分为五个树种组;
1、慢生针叶树种组;红松、云杉合并,代号“慢针”;
2、中生针叶树种组:樟子松、臭松和落叶松合并,代
号“中针”;
3、慢生落叶松合并,代号“慢针”;
4、中生阔叶树种组:榆树、白桦、杂木和萌生阔叶林,
代号“中阔”;
5、速生阔叶树种组:杨树,代号“速阔”。

五、势树种(组)
以某树种占林分的蓄积比重确定。

无蓄积林分和在幼令林种
某树种蓄积大、株数很少,或株数很多、蓄积少时,按株数比例确定优势树种(组)。

我省林分划分为19个优势树种(组)。

优势树种(组)根据树种在林分中的组成系数确定,在林分中一个树种(16个树种之一)占5成(45%)以上时一该树种冠称优势树种;在林分中无5成(45%)以上的树种时,该林分只定优势树种组;在林分中出现2个树种各占5成(45%)时,用主要树种冠称优势树种。

19个优势树种(组)及代号如下:1、红松林(红);2、云杉林(云)3、樟子松林(樟);4、落叶松林(落);5、臭松林(臭);6、水曲柳林(水);7、胡桃楸林(胡);8、黄波萝林(黄);9、椴树林(椴)10、柞树林(柞);11、榆树林(榆)12、色树林(色)13、枫叶林(枫);14、白桦林(白);15、杨树林(杨);16、杂木林(杂);
17、针叶林(叶):指某一个针叶的组成不足5成,而几个针叶树的组成合并占7成(65%)以上的林分;19、混交林(混):指针、阔叶树种组各占4~6成的林分。

上述林分,如果人工起源,则将其优势树种前冠“人”字即可,如“人红”、“人落”、“人混”等。

六、令组、令级及年令
(一)林令组划分
林令组划分五个组:
幼令组(幼);中令组(中);近熟林组(近);成熟林组
(成);过熟林组(过)。

(二)各优势树种(组)令级、令组划分;见林令组划分
表。

七、林令及令组的确定
林令系指优势树种(组)的平均年令,参考令级期限确定林令的令级。

在树种组成复杂的林分中,采用林令组同的树种组合法(见林令组划分表中树种组合)。

即优势树种(组)中组成系数加权法确定该树种的平均年令。

如:某林分中,树种组成为3色(66年);2榆(55年);2椴(55年);1水(60年);1杨(60年);1杂(55年)。

则分三个不同的树种(组):①3色2椴1水(慢阔),②2榆1杂(中阔),③1杨(速阔)。

①组占系数最高,选为优势树种(组),其平均年令用组成系数加权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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