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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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产品创意大赛
——1+N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一、产品创意概况
(一)产品创意名称
产品名称:1+N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简称“1+N”产品)
注:1为优势行业法人客户
N为围绕在优势行业法人客户上下游的法人客户、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社会团体等符合农业银行贷款条件的组织或个人。

(二)产品推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而形成融资难的主要症结则是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

长期以来,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作为抵押担保,在实践中,各银行也主要倾向于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而这种做法与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严重脱节。

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动产所占比重很小,仅占25%左右,其余绝大部分都是动产。

制度与现实的脱节,导致一方面是企业贷款担保难,另一方面则是应收账款、存货等规模庞大的动产资源严重闲置浪费。

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完全符合当今国际融资发展的主流趋势。

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贷款中
70%都是以动产为担保物,而这些动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占66%。

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管理经验,大力发展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1+N”产品是有选择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首先选择的是应收账款对方科目,即买方客户群体;其次选择的是应收账款持有人,即卖方客户群体;第三选择的是应收账款的账龄。

买方(应付账款持有人)的信用情况、社会形象、行业地位、行业趋势等,都直接影响着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

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社会形象良好、行业排名靠前的朝阳行业,针对这一客户群体的应收账款是一种“准货币”,风险相对较低。

卖方(应收账款持有人),也就是我们拟定的贷款主体,他们往往多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他们往往不具备正规的财务制度,没有一个可以量化的信用等级,没有显著的社会形象及行业地位,但他们的行业趋势与信用履约情况往往可以掌握,尤其是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者“人的因素”是可以考证的,因此我们可以参考小企业信贷制度予以筛选。

在上述两方面因素进行详细考证后,我们也要考虑到买方和卖方两个企业间的合作关系问题,应收账款的账龄就是一个良好的考证。

如果两个处于朝阳产业、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因为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形成矛盾,出现刻意拖欠应付账款,造成应收账款常年不能兑现,这部分应收账款就是贷款担保物中的“危险品”。

一直以来,很多地区存在一个普遍的状况。

我行与其它商业银行
围绕在大型优势客户周围,与他们进行“谦和忍让”、“软弱无力”的谈判,让我们用最高昂的成本换来最低廉的利润。

“1+N”产品的推行可以让我们把目光转向这些优势客户的身边,他们的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都是我们捕捉的目标。

他们往往存在规模小、融资难等问题,在他们面前,我们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可以用低廉的成本,换来高额的利润,更可以带动其他金融产品的推广与发展。

在我们占领了优势客户上下游市场之后,这些优势客户迟早有一天会成为我们的忠实客户,他的上下游企业更加会成为我们“从小培养起来”的忠实客户。

“1+N”产品有选择的推行与发展,可以让我们又好又快的占领优势客户的上下游市场,形成“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格局,在“红海”战略向“蓝海”战略转型的关键时刻,把握先机,占领蓝海,反攻红海,立足银海,扬帆商海!
二、产品创意详述
(一)适用目标客户群及应用领域
适用目标客户群:适用于优势行业龙头以及地区优势企业上下游两端的法人客户、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社会团体等。

该客户群体可能持有对应优势客户应付账款科目的应收账款,这是一种可以用来作为贷款质押的良性资产。

应用领域:应用于融资类业务。

(二)产品主要功能详述
“1+N”产品深刻挖掘和盘活了优质客户群体应收账款资源价
值,以符合本行要求的应收账款按照一定比率设定质押,为客户提供融资支持,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支持下,使应收账款质押行为合法有效。

本产品可以使客户账面资产和未来资产价值最大化,使客户资金流更加顺畅,间接扩大了核心优势客户的生产销售,产生多重效益,实现银企共赢。

区别于一般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我们立足于为优势行业上下游客户“短、频、快”的基本需求,开办具备地方特色的“1+N”产品,通过对“买方、卖方、账龄”三方面因素的综合调查,参考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的审批模式,又好又快的为客户服务,又好又快的为我行创造利润。

三、产品创意分析
(一)产品创新点分析
1、针对大中型优势行业龙头或地区优势企事业单位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销售商办理该项业务,利用他们手中持有的优势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办理融资业务;
2、参考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审批模式,评估、授信、用信一站式作业,满足客户“短、频、快”的实际需求;
3、实行授权管理,并对受理行与有权审批行中间的环节予以省略(支行受理、省行权限的业务,直接由支行前台报送省行后台,简略环节,提高时效)。

(二)新产品与现有相关产品的关系
“1+N”产品是在现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产品的基础上衍生出来
的一种精细化融资业务产品,基本制度应参照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基本制度原则,但根据买方与卖方的实际情况,如信用等级、行业地位等,针对特定的客户群体执行特定的政策与流程。

该产品的发展,有利于带动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的纵深发展。

(三)新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抵押担保范围,规定应收账款、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以及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动产均可设置抵押担保,从而为广泛开展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源十分丰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其中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2008年统计数据),因此,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潜在的风险不断加大。

而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恰好有利于银行改善现行的贷款担保结构,有效分散和化解贷款风险。

此外,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银行的竞争力,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繁荣。

(四)新产品定价及成本效益分析
1、成本分析
与一般融资类业务相比较,成本上无明显差异。

2、效益分析
社会效益: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需求最为强烈的莫过于融资难的中
小企业,他们具备不大不小的规模,不好不坏的财务制度,似有似无的一般担保能力,就是这样的格局注定了他们贷款难的现状。

但是,应收账款质押解决了摆在他们面前的几道难题。

有选择性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可以让农行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卖出坚实有力的一大步,让农行的名字更加深入人心。

经济效益:利息收入当然是不可磨灭的重要部分。

为了加强监管、弱化风险,客户的基本账户必定在我行开办,对公存款与结算业务收入自然得到发展;客户为了更好的优化资产,增强融资能力,财务顾问或专项财务顾问业务可以适当开展;为了方便贸易结算,企业网银、承兑汇票、现管等业务可以随之发展;为了扩大产量而涉及到的招投标工作需要的保函、扩大生产能力及领域而涉及到的承诺意向类产品等都能得到一定的带动作用,综合收入前景广阔。

(五)产品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分析
与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大,而且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种贷款风险的经验,因此,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风险点:
1、基础合同的效力风险
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首先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效力密切相关。

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基于博彩、走
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

基础合同效力丧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对此设立的质押也必然是空中楼阁。

2、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
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的。

对于根据基础合同出质人应当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或资产的情况,在出质人没有首先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发送有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有关货物进行检查,在检验合格后再行付款,即可以就出质人交付货物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

基于上述原因,贷款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自成立之初都可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定。

3、权利虚假风险
一是虚构应收账款。

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入账;三是设立质押之后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用途,致使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

以不存在的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自始无效;质押物嗣后不存在的,质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不论何种情形,其实质均等于无第二还款来源,贷款银行都将面临风险损失。

4、价格虚高风险
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借款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

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

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或明显不足。

5、质押登记失效风险
与一般物权抵押登记所采用的实质审查不同,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仅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而登记内容则由出质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只审查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因此,是典型的形式审查。

这样一来,对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责任责无旁贷地由贷款银行来承担,并由此产生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二是质押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当所登记的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利为准。

一旦所登记的应收账款出现不真实的问题,质押登记便失去了实际意义,贷款银行也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就会面临潜在的风险损失。

6、“倒签”转让风险
“倒签”是国际贸易中的专门术语,一般是指相关单据的形成时间被人为提前。

如果出质人以“倒签”方式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无明确法律规定。

一般认为,这可能会被认定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质押物已不存在,质押合同自始无效,从而使贷
款银行失去第二还款来源。

7、放弃权利风险
如果出质人在出质后放弃或赠与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权利,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第三人,有何法律后果,《物权法》无明确规定。

不过,对出质人放弃合同债权,贷款银行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申请法院撤销出质人的权利放弃行为。

但若应收账款债务人主观善意,法院可能出于保护应收账款债务人或第三人权益,认定质押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债权,其责任财产将会减少,偿债能力随之会减弱,因而应收账款存在无法清偿的可能,由此可能影响质权的完全实现。

8、管理不善风险
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已清偿销售款,但销售人员未将该款项上交单位,而是挪作己用,使应收账款“空挂”在账务上,往往无法追回。

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可能在出质时已消灭,也可能在出质后消灭,但均使第二还款来源失去意义。

二是如果销售人员有一定的折扣浮动权,他按最低折扣销售,却按全价或较高折扣上报销售额,以获取更多奖金或其他利益,但出质人不知悉并以销售人员所报销售价格记账,以致应收账款出质价格高于实际应付价格,将可能使第二还款来源价值不足。

9、诉讼时效风险
合同债权受诉讼时效约束,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将蜕变为自然债
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律保护或支持。

收费权一般均有起止时间段,只有在该时间段的收费行为才依法受保护。

如果质押的应收合同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么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从而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

在贷款未清偿之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中断、中止合同债权诉讼时效,将可能使合同债权发生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成为自然债权,从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10、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消权的风险
即使在一切其他条件都完备,在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出质人互负到期同种债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可能随时主张将两方债权予以抵消,从而使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归于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债务相互抵消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该规定为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相互抵消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且抵消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而对贷款银行而言具有不确定性。

防范对策:
1、强化贷前调查评估
与发放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涉及面较广、调查任务繁重。

商业银行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还要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与实力;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审核应收账款能否转让和质押,还要审视合同价款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不仅要
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的管理措施,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管理水平。

2、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购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专用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必须注意,下列应收账款不能用于设立质押,需从应收账款总量中剔除:一是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二是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三是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四是有瑕疵的应收账款;五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的收费权,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都不宜质押。

3、合理确定贷款质押担保率
贷款担保率是指担保贷款额与担保物价值的比率。

确定一个合理的贷款担保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风险。

应收账款的贷款质押担保率通常取决于应收账款的性质和质量,一般应为60%—80%。

而应收账款质量又主要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债务人中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数量越多,应收账款的质量越高。

同时,还要特别关注应收账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的质量越差,风险越大。

对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担保率不
应超过20%,即贷款额不能超过应收账款的20%。

4、约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

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更应依靠合同条款,明确贷款银行享有的权利和出质人应负的义务。

一旦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贷款银行可依合同约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需要约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是全部合同原件应移交贷款银行占有;二是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等行为,否则贷款银行有权予以撤销或可提前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三是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向贷款银行的书面承诺函,表明: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但可向贷款银行直接清偿,或予以提存,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贷款银行有权代出质人行使,或贷款银行有权提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五是明确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的其他情形,如放弃权利,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变更,权利管理水平恶化和财务可能恶化等。

5、重视对应收账款的贷后跟踪管理
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及时全面搜集出质人已经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诉讼时效超期。

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

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
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

6、银监会应尽快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属于高风险贷款,加之又是一个新兴贷款品种,商业银行十分缺乏这方面的风险管理经验,极易发生贷款风险损失。

因此,作为银行监管部门,银监会有必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管理经验,尽快制定出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所面临的贷款风险,促进这一新兴贷款业务稳健发展。

(六)部署渠道要求
参考一般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吉林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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