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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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一)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传媒业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案件的报道也越来越多,传媒利用其直观、快速的特点对发生的事件作出广泛迅速、连续的传播。作为舆论监督的基本形式,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案件的报道在实现公众知情权,扩大案件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面,促使法院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地审判案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媒体监督在对法院审判工作产生正面影响的同时,也给案件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报道片面、误导受众、干扰审判等。由此造成被报道对象承受巨大社会舆论压力,使其人格、名誉、财产等可能遭受巨大的伤害和损失。媒体因其报道内容营造出某种对法官产生更大压力的舆论氛围而成为法庭外的力量,促使法官在实体处理时难以做到程序公正和冷静审视。从而妨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动摇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因此,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既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又要避免大众传媒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要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要维护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司法的权威,这是法学界和新闻界需要共同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分析了导致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采取的多种措施,缓和传媒与司法间的冲突,并制定传媒与司法之间应当遵循的准则。

关键词:媒体司法

近年,法院各级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案件有几十件(仅指媒体主动关注报道的反映审判工作的有一定深度和影响的稿件,不含平常的反映法院工作及案件审判的法制宣传稿件)。媒体对审判工作的报道,有在案件审判判决之后,媒体对案情及判决情况进行系统全面报道后产生积极影响的,促使法院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地审判案件,如赖昌星走私案、交通局长毕玉玺贪污案等。但也有在法院未作出终审甚至一审判决之前,根据侦查、起诉或庭审的情况而进行报道的,给案件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报道片面,误导受众,干扰审判,如张金柱交通肇事案等。有根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做出明显带有倾向性报道的,也有对法院审判的案件和法官工作作风作出评论性、批评性报道的。报道法院审判工作的媒体以省级报纸、电视居多,也有国家级和地市级媒体。下面论述一下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对立与统一。

一、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都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特质。独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闻出版,是识别真正的自由民主社会和其他社会的标准。(一)新闻自由非常重要。新闻自由能够让公民自由交流思想。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只有公民对不同意见和思想进行公开而自由的交流和争论,才能使真相得以揭示,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新闻自由能够让公民实现自治权。民主政治是以民主权利和社会自治为基础的政治。民主政治的性质决定了人民对政府的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监督政府是人民对政府监督的重要表现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实现公民所享有的自治权。新闻自由能够为社会秩序提供安全保障。任何社会都难免因为各种有理或无理的原因而形成不满情绪,从心理角度分析,对不满情绪一味地压制,只能酿成激愤和暴力。新闻自由不仅能保证个人和团体的不满情绪及时地被发现,而且能为各种社会不满情绪提供及时宣泄的场所,从而消除破坏性的对抗,增进社会生活的和谐。

(二)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源头活水。它关涉的主要不是法官和法院的权威,而是个人、团体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进而言之,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确立,与法律的正当程序观念切切相关。按照这一观念的要求,任何人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司法公正是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在作出裁判(如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时,应该处于公正的立场,不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在审判中未予承认的证据的影响。

(三)在现代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也应该是不可相互替代的特质。如果说民主的社会以社会成员的权益和福祉为终极目的,那么就该目的的实现而言,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则犹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正如美国大法官福兰克特所说:表达自由在价值上并不具有压倒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法院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最后的堡垒,为了在审判中不至于陷入原始的情感冲动和压力的泥沼,它应该获得各种保障以便使审判过程不偏离合理的轨道。就社会而言,对法院工作品头论足的需要与法院严格履行职责的需要同样重要。

当然,就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的发展皆不充分。一方面,把报刊媒体定位为执政党或主办主管者的“喉舌”,把司法视为“政法战线”的一部分、视为治者治理社会的“工具”,对它们的作用估量不足,外在制约较多;另一方面,媒体和司法的内部自治自律机制尚未形成。但是,就中国宪法规定和社会发展趋势而言,两者皆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因此,从制度设计原因的角度看,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前瞻性地、在两者发展皆比较充分的意义上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媒体监督对法院审判工作之正面影响

(一)公开审判的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广为传播、受众广泛是媒体的基本属性和独特优势。媒体的报道扩大了案件审判的公开面和透明度,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详细地知悉一些广为关注的案件的审判情况,使法庭审判得到进一步延伸和扩展。媒体这种使信息迅速广为传播的优势是公开庭审自身所无法替代的。媒体在扩大和延展法庭,使法院更彻底、更有效地落实公开审判原则方面功不可没。

(二)媒体报道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惩处犯罪,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但法院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法院审判的被动性、中立性。媒体通过对案件审判的报道,扩大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预防犯罪和纠纷的发展,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媒体通过对具体生动的案件的报道,在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和利益的同时,在向公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媒体监督能促使法官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案件审判经媒体报道,将促使法官仔细阅卷,深入了解案情,以便在开庭时从容不迫,有条不紊;将促使法官认真学习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严格依法审判案件,不致于出错而贻笑大方。

(四)媒体监督有利于促进法官作风廉洁和文明办案。媒体的关注和介入,将促使法官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来审理案件。比如开庭程序会更加规范,法庭仪容会更加严整,按规定着装,不随意离开审判席等。开庭用语会更加规范化职业化,作出的判决会更加缜密、严谨。将促使法官更加严格地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如回避制度,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代理人等,促使法官加强自我约束,谨言慎行,廉洁执法,文明办案。(五)媒体监督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高效。媒体监督下法官开庭审案会更加注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媒体监督之下更便于法官排除各种不良因素的干扰,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依法做出公正裁判。同时媒体监督之下法官会更加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尽快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另外媒体监督可使法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避免囿于专业思维而使裁判有失偏颇。

三、媒体监督对公平审判的负面影响

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在实现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冲突,从而形成相互牵制或制约的负相关系。具体地说,负面影响可能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报刊媒体在追求自由报道的过程中可能对公平审判构成侵害。如上所述,公平审判作为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要求法官在作出裁判(如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时处于公正无偏的立场,不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者在审判中未予承认的证据的影响。而在现实生活中,报刊媒体却常常可能成为法庭外的力量,其报道内容可能营造出某种对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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