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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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计划

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计划

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1、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各级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学法制度、法制讲座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两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建立健全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对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市人保局、市直其他单位,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强化依法行政水平与能力考察。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察,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应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对拟从事政府法制、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得从事政府法制、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保局,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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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对精简、调整、下放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督;继续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完善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和行政审批代办制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和完善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推行网上审批服务。(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审批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科学划分和规范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职能和权限,理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避免职能重叠,防止职能缺失。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强化县、乡政府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重点加强其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领域和在劳动、就业、社区服务、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职能。(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完善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绩效管理的重要标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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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6、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进行风险评估。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应组织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重大决策应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直其他单位,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应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抓好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直其他单位,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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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重大决策作出后,决策机关应加强重大决策落实的督查督办,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直其他单位,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9、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各级政府、市直各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执行《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直其他单位,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对县(市、区)政府及其市直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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