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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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

在许多买卖合同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条款:“卖方在买方支付全部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这样的条款就是“所有权保留条款”。

法律设立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支付价款债权的实现,维护出卖人的利益,使其与他人交易的风险降至最低的程度。

具体来说,在合同中设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可发挥以下作用:第一,依照所有权保留制度,当买方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价款时,卖方有权按约定取回已经交付给买方的标的物;第二,遇到买方已转卖货物时,当有第三方依据合同主张货物权利时,卖方可以依据所有权优先要求买方返还货物;另外,当买方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卖方有权取回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而不是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因此,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很好的保护卖方的利益。为降低交易风险,从事销售业务的同事在合同中应当很好的利用这个条款,而采购同事则应当尽量避免和限制使用这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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