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专项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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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
车辆专项活动的公告
为保障我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行为,进一步加强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辆轴载质量严禁超过下述规定: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40吨;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50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
二、凡行公路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执法部门按如下规定处理:
1、由执法部门实施强制卸载,并对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进行违章登记,违章3次以上(含3次)的,
吊销证件。
2、除强制卸载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处罚标准为:超过限定标准10%以内的,免除处罚,超过10%以上20%以内的,处500元罚款,20%以上50%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50%至100%的,处2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的,处5000元的罚款;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车辆,处10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对违法超载行为实行积分和处罚,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
三、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除进行处罚外,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或货主、上游监测站点的责任并进行处理。
四、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等不易卸载物品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实行违章登记,不罚款。违章3次的,吊销车辆营运证。
五、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通行证方可上路行驶。
六、拒绝或者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团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自2010年5月7日开始公告,公告1月后,自2010年6月6日开始实施。
八、本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