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资料】物权法第五章.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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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83条均有规定。 《物权法》与《担保法》所规定的范围是相同
的。
八、反担保
(一)反担保的概念
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 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 。
反担保是第三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担保活动中 普遍使用的方法。
(二)反担保适用《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 1.“楼(船)花”抵押 2.房地产抵押 《物权法》182条确认了“房地一体主义” 的立法模式。具体而言: (1)以建筑物抵押的,自然及于 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以当事人的相反约定为转移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亦自然及于该土地
上的建筑物 (3)但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该抵押权不及
根据《担保法解释》,反担保人不仅限于债务人,可以是债务
第二节 抵 押 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 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 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 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例: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债,甲以 自己所有的楼房5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后甲 到期不还债。设:
(1)有2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3幢价值均上 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欲从该3幢楼房卖款中优先清偿 1000万元,可否?
(2)后甲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3幢楼房,丁分得2幢 ,且每幢楼房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只请求拍卖丙的3 幢楼房以足额优先清偿,可否?
《物权法》第171条
《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 定。”
《担保法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 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 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农作物可以抵押,但以农作物抵押的,不 及于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
(二)抵押权的特征 现代社会中,抵押权是最重要、最优越的 担保方式,甚至被称为“担保之王”。作 为一种担保物权,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2.抵押物的标的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3.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 4.抵押权是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四)Leabharlann Baidu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 权(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三、担保物权的功能与作用 1.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2.媒介资金融通,利导商品交易; 3.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繁荣。 四、担保物权的取得 (一)基于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 抵押权和质权均可以通过订立担保合同设立。 1.担保合同从属原则的例外 2.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责任的承担
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人所承担的
担保责任范围。 (一)法定担保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担保物
权的范围包括: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二)约定优先原则 《物权法》173条规定。 对于担保范围的规定,《担保法》第46条、67
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 (4)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其厂房抵押的,亦自然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183条)
3.动产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 有、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产品等动产抵押,符合约定条件时债权人 可就这些动产优先受偿。
4.农作物抵押
物权法第五章.
(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 债权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 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全部
(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 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 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 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 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六、混合共同担保 (一)概念
混合共同担保,指对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作保证人,又有 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物作为担保,并且物保和人保的范 围相同或重合。 (二)混合担保的处理 1.约定优先的原则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 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 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 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 责任。”
(二)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取得。 (三)基于受让主债权而取得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被让与,受让人取得主
债权的同时,取得担保物权。 五、担保物权的消灭 1.《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情形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物权法》第175条规定情形 3.抛弃
5.物上代位性
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权本身,而且 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 等代位物。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一)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以发生原因不 同)
(二)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以主 要效力为标准)
(三)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以是否转移 担保物的占有为标准)
(3)后甲还款400万元,余600万元到期不还,现乙主张一并 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
(4)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公司,丙分得对甲债权中的600 万元,丁分得400万元。现丙请求一并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 优先受偿,可否?
(5)后每幢楼房价值均上涨至500万元,现甲请求将抵押物 减至其中2幢,乙不允,甲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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