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事业单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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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事业参考)
为了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单位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XXXX正式在编女职工(含下属单位正式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贬低女职工。
第三条:凡遇单位内部岗位竞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聘用标准。
第四条: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五条:对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应当算作工作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单位应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女职工在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机构分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按《杭州市生
育保险办法》和杭州市基本医保等有关规定处理。女职工产假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3、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5、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第七条:女职工计划生育保障
(一)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引产或流产,经本人申
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单位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怀孕2个月以内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女职工,给予20天产假;
2、怀孕2个月至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30天产假。
3、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女职工,根
据医疗单位证明,产后假50天;
(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2、取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3、单纯输卵管结扎休假21天;
4、产后结扎输卵管休假14天。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
第八条: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每年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者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第九条:每年由单位出资给女职工办理《杭州市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
第十条:按国家规定享受“三八”妇女节半天假期。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原XXXX 【XXXX】XX号《XXXX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停止执行;
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上述规定有调整的,单位将做相应的调整(修订)。
XXXXXXXXXXX X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