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铜府办发〔2006〕62号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梁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

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铜梁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铜梁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确保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及村民自治组织或部门自筹资金的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全县行政区划内的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和村道及专用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保证质量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可以聘请技术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并成立质量管理小组。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舆论、及政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县交通主管部门

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举报。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质量管理全责。

第七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模式(成立农村公路质量管理组织),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重点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八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县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监督手续,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和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的监督指导,并设立在建项目中的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运行中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重点审查和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第九条县交通局根据交通部、市交委和县里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重大事项,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保全面优质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县交通局工程科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划、设计、管理、协调,工程项目建设及质量管理的咨询解答、建设标准及监督和指导工作。组织培训监理和质量管理工作,参与建设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第十条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主要职责:(1)负责对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监督工作要点。(3)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质量抽查,分析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收集和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

量监督工作。(4)参与县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5)组织县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验收前的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并参与工程验收。(6)县内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程序简化、高效务实的原则,坚持“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的方针,确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履盖面达到100%。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建设单位主动向质监机构申请,由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自发出监督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申请及时进行质量检测鉴定,质量检测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县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其工作要点包括:(1)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重把好工程“开工、施工、交工”关,体现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2)重点放在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的相关要素上,切实加强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的抽查。(3)开工前准备阶段,熟悉和了解工程开工建设准备工作情况和工程设计图纸及当地施工条件等,并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监督检查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监理单位主要人员的资质;检查监理工作计划的可行性;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和主要施工设备情况。(4)施工阶段,监督人员应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到施工现场巡回监督检查,重点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主要材料、各种配合比设计、关键工序、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质量通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以下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对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路用性能及匹配数量进行检查,对拌合设备的计量装置和所生产的混合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理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随时抽查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资质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等;重点检查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抽查常规试验的操作、数据处理和真实可靠性;按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重点对原材料质量、混合料配合比试验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抽样对比试验;对路基填筑厚度、压实度、弯沉、排水及防护工程断面尺寸等进行抽查;对路面面层、基层混合料质量、拌合、摊铺、碾压工艺进行抽查;对桥涵构造物所使用的钢筋、水泥、砂石材料进行严格检查;对混凝土拌合工艺及质量进行检查。(5)交竣工阶段,组织对乡镇建设项目完工的工程进行实体检测、

评定工作,出具检测意见。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建设各方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责任。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过程负责,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人。

(二)质量管理责任人应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确定,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督导。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主动向当地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支持巡视检查小组及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工作。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

(五)主动申请质量鉴定,并配合鉴定和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设计质量负责。

(二)遵循因地制宜原则进行设计。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通乡(镇)公路可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原则上要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通行政村公路可进行简易设计,可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但要具备路线走向图、路线纵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力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合理用地,避免大改大调或大

填大挖。改建工程应在现有公路基础上提高路面等级,设置必要的基层、垫层,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保证农村公路合理的使用年限。

(四)农村公路建设的设计服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安排,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应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

(三)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不具备建立工地实验室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工程试验检测自检工作,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五)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制定管理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六)竣工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农村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监理及其质量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推行社会监理制度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或由乡镇政府抽调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经培训)组成临时监理组,建设单位(业主)可采取适合项目特点的监理方式,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理单位(人员)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

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项目监理组织情况应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备案。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合同要求。

(三)监理要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按路面、桥涵、支挡防护工程不低于15%的频率随机对主要材料、重要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抽检、抽查,严把技术关、材料质量关、重点工艺关、质量验收关。

(四)监理小组(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原材料试验和配合比试验报告,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质量的行为,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必须恪尽职守,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期限内负终身责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时,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依合同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五章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路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一)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二)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符合规定要求,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有条件时底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控制交通。

(三)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管理。采用撒布法沥青表面处治时,应保证层间整洁、粒料干净、沥青撒布均匀、初期养护到位,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采用水泥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的质量控制。路面面层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交通的疏导与管制,严格控制强度、压实度、稳定度、平整度、厚度、高度(标高)、温度、横坡度和宽度(几何尺寸)。

第六章农村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公路交竣工验收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办法》执行。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小型工程项目可合并为一次性竣工验收。

(一)交工验收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持,主要检查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等级建议。

(二)竣工验收由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或县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十三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按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二)按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三)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四)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第二十四条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由乡镇政府报请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或县交通局核定。

(一)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二)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二)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意见已修复完善。

(三)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文件。

(四)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交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正确评价工程质量等级。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凡未经组织交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停拨工程补助款。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如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经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或质量监督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如未整改,除通报外,扣减工程补助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交通公路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法院、检察院、

武装部。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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