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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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期和建设费用,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公路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应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发扬“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科学高效、廉洁奉献”的精神;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严格管理、确保工期、控制投资、争创优质”。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业主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验、工程质量稽查、工程违约处罚、档案及竣工资料编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道路保通、宣传报道、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工作依法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业主单位设置工程处、综合办公室、安全保卫、财务后勤处、外联处、试验检测中心。

第五条:监理工作设置监理单位,设置驻地总监理工程师一人(监理

单位长)。开工前,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未经业主单位同意不得更换。若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更换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不得低于更换人,方能提出更换申请。否则,将按违约进行处罚。

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单位履行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管理合同内的一切技术、行政事务;监理单位设置道路、结构、路面、合同、测量、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旁站、试验、测量)和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承包人必须设置项目经理部。项目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岗位职责,各级管理部门所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其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工作能力。项目部人员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工程师、计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测量工程师、桥梁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地质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材料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本合同段进行全面的施工管理。按照合同条款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建立健全质量、进度、环保、安全、物资、财务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的各级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要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全员工程质量意识,对工程质量管理要“多管、多查、多看、严处理”。

第八条: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季度、月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目的。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建立以项目总工程师为主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监理单位建立以驻地总监理工程师为主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管理水平高、生活作风好”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加强现场旁站、抽检、试验、测量,特别是关键工程、隐蔽工程的监理力度,确保任何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达到规范及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建立指挥组长领导下的管段工程师负责制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业主单位各级管理人员要深入工地现场,对工程质量勤检查,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处理、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使工程质量处于全方位的控制之中。

第十二条:工地现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业主单位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减少损失,防止事态扩大,在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对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责任不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三条:为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度得到有效控制,使工

程建设全面、均衡、有序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四方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本公路工程建设在总工期内完成。

第十四条: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认真研究合同文件,组织现场调查,结合本合同段的地质、水文、气候、施工干扰、沿线社会关系和自然客观条件。充分考虑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施工不利因素。按照合同工期的时间要求编制可行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和业主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依据总工期要求,业主单位对总体目标进行分解、制定阶段目标。承包人对业主单位下达的工程进度计划要进行细化分解,抓住重点、关键控制性工程,层层落实,合理调配人员、机械、资金,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要对承包人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核实、分析,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评估。如施工单位进度滞后,应立即通知其进行施工调整,分析原因,并提出建议,及时将拖延工程完成。同时要将拖欠的工程数量、施工单位的补救措施、整改意见及时上报业主单位。

第十七条:业主单位各级、各部门的人员要深入工地检查进度情况。及时调解决施工单位遇到的问题、困难,为加快工程进度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十八条: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进度目标考核、奖惩制度,确保进度计划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计量与支付应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按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符合规定”的原则。质量不合格不予计量;数量不属实不予计量;资料不齐全不予计量;手续不完善不予计量;审核签字不通过不予计量。监理人员、业主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应本着对工程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各部门认真把好工程数量审核关,严格控制工程费用,最大限度地节约投资。

第二十条: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的资料为依据进行工程计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批准的变更设计及有关文件、监理记录、监理测量数据等资料认真核对,按规定签证工程计量报表。业主单位有关人员应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认真复核,确认计量程序符合要求、检查资料完整齐全、计算结果准确后才能签字认可。如果对某项工程数量有疑问,应到现场核实查证后再签认。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计量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一项数量进行核对,绝不允许“多报、重报、虚报、预报”,监理工程师不得签证虚假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应分别建立工程量台帐,相互核对、签认,作为计量支付的基础,每月核对一次台帐,对设计补充、变更数量等纳入新台帐。

第二十三条:建立计量支付时限报审制度。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计量报表,业主单位、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计量与支付报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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