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总论课件201109
比较法总论课件
49.您如何看待欧盟法律的特质及其与民法法系、 普通法法系法律的相互影响?欧盟法这种特殊的 样态对于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有何启示? 50.伊斯兰法对于我们认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有何 启示?把西方法律与基督教的关系和伊斯兰法律 与伊斯兰教的关系进行比较,是否存在着不同? 51.您对伊斯兰法有何了解和评价? 52.您如何认识当代俄罗斯法的性质? 53. 试比较中西法律传统的主要特点。 54. 通过比较法导论课程的学习,您对中国当代 法律有何新的认识和评价?
10.比较法研究在实践和认识两方面有怎样的功 能和意义? 11.法系的划分标准究竟是什么?作为分类性概 念,法系的划分标准是否可以是综合的? 12.您认为法系是一个相对性概念吗?为什么? 13.您怎样看待我国法律在法系上的归属? 14.试述在古罗马、中世纪和近现代,civil law 在不同的参照系中的各自指称意义。 15.试述common law 与 jus commune 的各自含 义及其相互区别。 16.裁判官告示和法学家解答在罗马法中的地位 和意义是怎样的?
比较遗传学:从制度和规范的因果关系和编年史关系中分析其 演变
*叙述的比较法:外国法研究
评价的比较法: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 沿革的比较法: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关系的研究 *研究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体系的规则和制度,即为一种外国法 的范畴 比较其主要相同点和不同点,即为一种比较法的范畴 阐明其异同点的理论依据和意义,即为一种法理学的范畴
▲比较的地位:方法(体系)、特征、内容、目 的(?)
2.比较法(学)与外国法(学)
▲两种观点: *单纯外国法的叙述不是比较法,比较非仅仅是 叙述 *叙述是比较和评价的基础,已经是比较法
2.比较法(学)与外国法(学)
▲三个层次: (威格摩尔、沃森、萨科)
比较法总论第五讲(1)
比较法总论(第五讲法律渊源比较)一、法律渊源概述(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一词,最早出自英国法理学著作。
英国法学家波洛克在《法理学入门》(1896)一书采用sources同forms 的区别以来,分别使用“法律渊源”与“法的形式”的做法逐渐流行开来•(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的渊源亦称法源,一般是指法律规范的创制及其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是法官裁决民事案件的法源,即法官判案的法律依据•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渊源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从实质意义上讲,法源指法的根源,如在西方法学中,有的把上帝的意志,有的把人的理性、正义,有的把社会公益视为法的根源•在形式意义上,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形式,即一种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创制出来并具有什么样的外在形式,才能成为法律规范,成为处理问题、审理案件的根据(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是指,一旦社会中出现区别性的法律义务,法律规范所据以形成的材料。
建立在宗教或世俗传统基础之上的习惯、司法和构成其他重要人物所做的判决、成文法律、正义原则以及其他法律方面的权威性著作构成了这些材料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要以此(或者某一种,或者更多情况下以其总体)作为渊源:非洲部落的法官以它们为基础做出判决,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也不例外。
但不同的法系以及同一法系中不同成员之间赋予这些渊源的重要性却明显不同。
”——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渊源”:一是指法的历史来源,指产生特定法律的原则和规则的过去的行为和事件。
二是指影响法律、促进立法及推动法律变革的一些理论或哲学原则。
三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如议会以立法形式发布宣告、高级法院的法律解释、权威性法学著作、习惯、公平、正义的法律观念等。
四是指文件渊源,即对法律规则做出权威性说明的文件,人们从中找到对法律的权威性阐述。
五是指文字渊源,也就是法律文献,人们可以从中找到有关法律的信息,发现一些关于法律的非权威性解说。
比较法课件
德茨威格特认为比较法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
沈宗灵(1)对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及体系的比较研究(2)同一国家不同法律及体系的比较研究(3)包括本国法与外国法或外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比较(4)应在深层次上对法律体系赖以存在的和作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比较研究日本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的概括比较全面:比较法是这样一种法学部门或方法: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它在各种法律秩序的精神与样式的联系上,揭示各法律秩序的形态学上的特征以及它们相互间在类型上的亲缘性;作为其特殊性,比较法主要研究各种法律秩序中可比较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认识和完善法制为课题。
2 比较法的范围属于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对不同法律体系的法或拥有不同管辖权的法律体系的法的比较。
国内法的各学科中都广泛应用了比较的方法,不能算作比较法。
对一国内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对一国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范围?二比较法的本质和研究对象比较法的本质是研究方法还是一门独立学科?是否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和功能?各个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其具体的法律规则。
比较法既没有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
其主要特征和方法在于比较。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就像因自我观察而受折磨的人多数是病人一样,有理由去为本身的方法论费心忙碌的科学,也常常成为病态的科学,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并不如此操心去知晓自己。
三比较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比较法与法理学: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知识,原理。
这些也是比较法中必不可少的。
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比较法的基础,比较法的研究丰富和发展法理学(2)比较法与法制史:法制史内容丰富,可以对各国法律制度进行纵向比较,有助于比较法的研究(3)比较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得益于比较法(4)比较法与国内部门法(5)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研究和适用有赖于比较法Schleisiger.Docxschleisiger.docx第二节比较法的历史发展一相关学说1 自然法和比较法--自然法对普适性法律的追求—格老秀斯自然法与自然、神以及理性一样,是普遍合理的、为任何时代的任何民族所共通的东西。
比较法总论第四版课件副本10
一、大陆法系jurist和普通法系lawyer的比 较
法律职业(legal profession)一词在不同法系、 法律集团,特别是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 有不同的含义。
在大陆法系,没有与普通法系中包括法官、检 察官、律师及法学教授在内的法律工作者 (lawyer)相对应的词。
在美国成为律师需要接受大学教育而不是职业 教育。
美国的法官采取任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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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国家的法律职业
三、法国的法律职业
法国的律师是自由职业者。 在法国,要成为律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经过大学4年教育的法科毕业生,并接受特殊 的职业培训中心1年的培训,获得它所颁发的证书;
第二,他们必须在法庭面前宣誓,在职业、司法制度和社 会方面具有良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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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职业概念的比较
二、美国的律师和日本的辩护士的功能比较
在美国,lawyer一词是整个法律职业的统称, 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作为其 中主要部分的律师又包括私人律师和公共律师 ,而私人律师在参加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等诉 讼业务之外,还从事大量的非诉讼业务,如作 为法律顾问起草法律文书,制订商业计划,从 事行政、税收、家庭关系、遗嘱、专利、版权 、海事、移民等一系列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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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律师职业的发展趋势
四、律师职业与商业的联系日益紧密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市场化和 全球化,律师职业朝着与商业联系日益密切的 方向发展,与此同时,美国律师的工作模式在 世界范围内逐步普及。
传统的律师模式,即欧洲大陆的律师模式,不 是为商业而是为政府服务的。
在欧洲,具有法律学位的人不是律师(lawyer) ,而是法律家(ju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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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交易实例时,要注意所搜集内容 旳统一性和规范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建立交易实例库
第三节
一、选用可比实例旳必要性
需要从中选择符合一定条件旳交易 实例作为参照比较旳交易实例。这些用 于参照比较旳交易实例,称为可比实例。
1.一般公式 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正常价格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以正常价格为基准来拟定。
2.常用公式
设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离正常价格±S%,有: 1
可比实例成交价格×——— = 正常价格 1±S%
或:
100
可比实例成交价格×——— = 正常价格
100±S
3.交易税费非正常承担旳修正
⑴ 正常成交价格与卖方实际所得旳关系
可比实例在其房地 100 在估价对象房地
产情况下旳价格
× ——— ()
=
产情况下旳价格
括号内应填写旳数字,为可比实例房 地产相对于估价对象房地产旳得分。
⑵ 间接比较调整法:设定一种原则旳房地 产情况(100分),对估价对象房地产情 况和可比实例旳房地产情况分别进行 打分。 采用下列公式修正计算:
可比实例在其房地 产情况下旳价格
三、房地产情况调整旳思绪
首先列出对估价对象此类房地产旳价格有影响旳房地 产情况各方面旳原因,涉及区位方面旳、权益方面旳 和实物方面旳;
其次鉴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和可比实例房地产在这些原 因方面旳情况;
然后将可比实例房地产与估价对象房地产在这些原因 方面旳情况进行逐项比较,找出它们之间旳差别程度;
第二节
一、搜集大量交易实例旳必要性 二、搜集交易实例旳途径
5.3.1比较法 课件(人教A版选修4-5)
二. 基本步骤 作商 变形 论
与“1”比较大小
下结
练习: 1. 已知 a1 , a2 , …,an 为各项都大于零的 等比数列,其公比q≠1,则( A) A. a1+a8>a4+a5 ; B. a1+a8<a4+a5 ; C. a1+a8=a4+a5 ; D. a1+a8 与a4+a5 的大小关系不能由已知 条件确定。
例2 已知实数a, b满足a≠b, 且a+b>0, 求证: 变 已知 a, b都是正数,并且a≠b, 求证:
a b a b a b 5 5 2 3 3 2 证: (a b ) (a b a b ) 5 3 2 5 2 3 (a a b ) (b a b )
5 5 2 3 3 2
例4 已知a 0, b 0, 证明a b a b . 思考: 哪些不等式的证明用作商比较法较 为合理. 比较法是证明不等式的一种最基本、最重 要的一种方法.上题用的是作商比较法. 一. 理论依据 若b>0 ,则 a/b >1 a>b , a/b =1 a=b , a/b <1 a<b .
5.3.1 比较法 比较法是证明不等式的一种最基本、最重 要的一种方法.上题用的是作差比较法. 一. 理论依据 ab > 0 a>b ,变形的目的全在于判断 ab = 0 a=b ,差的符号,而不必考虑 ab < 0 a<b . 差的值是多少。至于怎 样变形,要灵活处理。 二. 基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骤 作差 变形 定符号 下结论 (1) 积、商 因式分解、通分 (2) 平方 配方
a (a b ) b (a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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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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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求取比准价格
一 求取某个可比实例对应的某个比准价格的方法
比较法估价需要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房地产状况 三大方面的修正。
较综合修正计算公式有直接比较修正公式和间接比较修 正公式两种:
1.直接比较修正公式:
交易情况 交易日期 房地产状况
修正
修正
修正
估价对象价 可格 比实例价 ( 1格 0) 0( 10) 0( 10) 0
在交易情况修正中应采用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 比其正常价格是高还是低多少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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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交易日期修正
一.交易日期修正的方法
在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至估价时点期间,随着时间 的推移,房地产可能发生的变化有3种情况:⑴平 稳; ⑵上涨; ⑶下跌。
采用百分率法进行交易日期修正的一般公式为: 可比实例在成交日期时的价格×交易日期修正系 数=在估价时点的价格
比较法的理论依据 是房地产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
只要有足够多的交易实例,其成交价格的综合结 果可作为正常市场价格的最佳指标。这一点基于 “大数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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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较法适用的对象和条件
比较法适用的对象:是具有交易性的房地产 比较法适用的条件:是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存在着
较多的类似房地产的交易。
三.比较法的操作步骤
1.收集交易实例;2.选取可比实例;3、建立价 格可比基础;4、进行交易情况修正;5、进行交 易日期修正;6、进行房地产状况修正;7、求取 比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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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搜集交易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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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比较法的历史
• 二、19世纪西方的比较法 • (一) 法国 • (二)德国 • (三)英国 •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比较法
第三章 比较法的历史
• 第三节 20世纪比较法的发展 • 一、20世纪国际比较法 • 1900年在巴黎举行的比较法国际会议 • 1924年在巴黎成立国际比较法学会 • 另一国际比较法组织为国际比较法委员会 • 二、当代中国比较法 • 清末修律
何?
第二章 比较法的方法论
❖关键术语 ❖可比性 比较法的程序 规范的比较 功能的
比较
第二章 比较法的方法论
第一节 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 一、基本原则: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
国法 – 外国法材料,如制定法、司法判决、著
作、法律刊物 • 二、信息源的可用性和可信性
外国法律信息有两个来源: – 第一手资料,即外国的制定法、司法报
•
第一章 比较法的范围和框架
• ★借用威格摩尔的分类,将比较法分为三 个层次:
• 第一个层次:叙述的比较法,即外国法研究 • 第二个层次:评价的比较法,即比较和评价
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 • 第三个层次:沿革的比较法,即不同法律制
度之间关系的研究
第一章 比较法的范围和框架
• 思考: • 1.什么是比较法? • 2.比较法研究包括哪些层次?它们的关系如
第二章 比较法的方法论
• 第四节 比较法的程序 • 一、 规范的比较和功能的比较
– 规范的比较,即比较不同国家同一名称 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
– 功能比较不是以规则为中心,而是以问 题为中心
– 规范的比较和功能的比较具有不同的程 序
•
第二章 比较法的方法论
• 二、 规范的比较的程序 – (1) 准备阶段 – (2) 分析阶段 – (3) 比较异同 – (4) 综合阶段
第三章市场比较法ppt课件全
求取最终比准价格
第九节 市场法总结和运用举例
【例3-11】为评估某写字楼2005年10月1日的正
常市场价格,在该写字楼附近调查选取了A、B、C
三宗类似写字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有关
资料见下表3-4。
项目 成交价格
表3-4可比实例情
可比实例A
可比实例B
5000元人民币/ m2
650美元/m2
/m2
甲总价=76.42万人民币
乙总价=15万美元
(2)统一采用单价
甲单价=764200/200=3821.00元人民币/平方米建 筑面积
乙单价=150000/2500=60.00美元/平方英尺使用面 积
第四节 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例3-2】解:(3)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
甲单价=764200/200=3821.00元人民币/平方米建 筑面积
差额法:
可比实例在其房地产状况下的价格±房地产状况调整金额 =可比实例在估价对象房地产状况下的价格
第八节 求取比准价格
一、综合修正公式 1.直接比较修正公式 2.间接比较修正公式
二、求取综合结果 1.简单算数平均法 2.加权算数平均法 3.中位数法 4.众数法
房地产市场
第九节 市场法总结和运用举例
乙单价=348.28/=元人民币 /0.09290304=3748.8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五节 交易情况修正
一、交易情况修正的含义
二、造成成交价格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原因
(1)强迫出售或强迫购买的交易;
(2)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如父子之间、兄弟之 间、亲友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公司与其 员工之间的房地产交易,其成交价格通常低于正 常市场价格
第六节 市场状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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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与成绩评定
考核:平时的专题讨论、主题发言、撰 写论文与期末的(半开卷)笔试相结合。
成绩评定:平时学习、研究情况占20%, 期末笔试占80%,按百分制评定最终成 绩。
下次课讨论内容
第二章 比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4学时) 1.比较法的概念* 2.比较法的历史--阅读与思考 3.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总结 4.比较法的作用--阅读与思考 5.法系的划分*
特定地区:
联邦制下的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的比较、 联邦成员法之间的比较;
一国之内具有不同法系特征的地区之间的 法律,尤其是一个国家实行不同制度的不同区 域之间法律的比较。
2.从时间上看,既包括现实的法的比较, 也包括对历史上法的比较
3.从层次上看:
要比较法自身(比如法律体系、法律 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 等);
二、“比较法学”的课程内容
--学什么?
内容:比较研究古往今来的一切法律。 多维度。
目的:学习知识,掌握方法,形成法律 学习研究的世界眼界,宽广胸怀、科学 态度和独立品格。
课程体系(及时间安排): 第一章 绪论(2学时) 第二章 比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4学时) 第三章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10学时) 第四章 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10学时) 第五章 其他法系或法律制度(4学时) 机动 (2学时)
具体来说:
它有助于法制史或法哲学的研究
有助于更好地认识与改进我们的本国 法(立法、法律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 研究)
有助于了解外国人民以及在国际生活 的各种关系中建立更好的制度(协调各 国法律、促进法律统一)
在我国
比较法学兴起于清末民初
改革开放后,比较法学获得了迅猛发 展
比较法总论《比较法总论》第二编 大陆法系
随着欧洲一些殖民国家的向外扩张,大陆法系也 扩及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
由于源流不同,大陆法系大体又可分为法、德两 个支系,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 和拉丁美洲各国属于前者;德国、奥地利、瑞士 和日本等国属于后者。
(6)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
在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 主动的作用。
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 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 的方式等等。因此《法国民法典》即以《法学阶梯》为 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 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 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 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 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 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 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 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 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
在同一法系各国中,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 发展,有的国家具有较大的特点。例如,日本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到美国法很大的影响;北 欧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又有其某些固有的特征;荷 兰则形成了所谓罗马 -荷兰式法律制度。
三、大陆法系的特点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
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 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 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 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 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 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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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较法(学)的性质和地位
(一)方法与学科之争
1. 怀疑界定和争论的意义 2. 方法(卡顿、格特里奇、格罗斯菲尔德等):
观点:比较法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仅仅是一种研 究方法或技术,即仅仅是比较方法在法学领域 的运用。 理由:比较法不是法的一个部门或分支 ;比较法没有 自己独立的研究领域 。
3. 方法+学科:关于学科又有不同界定,见后
6.您对1900年国际比较法大会提出的比较法(学 )的任务在于发现或创立“文明社会的共同法 ”的主张有何评价?进一步说,比较法的研究 基点是“同”还是“异”?比较法研究的目的 或归宿呢? 7.如何理解方法以及比较法(学)研究方法的意 义(包括价值和局限)? 8.如何理解功能比较与规范比较各自的特点和局 限? 9.如何理解文化比较的意义?
1.比较法(学)与部门法(学)
2.比较法与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比较法总论、比较法导论、 法律的比较研究
▴美国的比较法协会不称Society of Comparative Law ,
而称Society for Comparative Studies of Law
(二)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 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 活动。——茨威格特、克茨 ●比较法(学)是以不同法律体系或 拥有不同管辖权的法律体系为对象、 以比较为内容的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 的总称(?)——综合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比较法(学)的概念
一、比较法(学)的含义 二、比较法(学)的性质和地位 三、比较法(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关系 四、关于不同社会制度法律的可比性问题
五、比较法研究所面对的“异” “同”问题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比较法(学)的概念
一、比较法(学)的含义
(一)比较法(学)的词义(comparative law)
7.卡尔·N·卢埃林:《普通法传统》,法大02
8.约翰·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法律04
9.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05
10.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公安 大学00 11.高鸿钧 :《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社科文献96 12.米 健 等: 《澳门法律》,中国友谊96 13.李泽沛 主编 :《香港法律概述》,法律87 14.郝守才 主编 :《台湾法律概论》,河南大学95 15.何勤华 主编 :《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99 16.何勤华 主编 :《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00 17.杨鸿烈 :《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法大99 18.郑永流 :《法治四章一一英德渊源、国际标准和中国 问题》,法大02 19.江平 主编 :《比较法在中国》,法律2001-2011 20.期刊相关论文
参考书补充
1.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三联90
2.格伦顿等 :《比较法律传统》,法大93 3.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 清华02 4. 约翰 ·H· 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下),上 海人民04 5.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01 6.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普通法的本质》,法律04
43.简述随着美国法律二战后在西方取得理智上的 领导地位,美国法律对民法法系的主要影响。 44.试述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在法律解释上的差 别及其变化。 45.试分析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 主要区别及其变化。 46.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在法律教育方面的差别 表现在哪些方面?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是什么? 47.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在法律职业方面的差别 表现在哪些方面?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是什么? 48.欧盟法律的渊源及其与欧盟各成员国法律之间 的关系是怎样的?
▲比较的地位:方法(体系)、特征、内容、目 的(?)
2.比较法(学)与外国法(学)
▲两种观点: *单纯外国法的叙述不是比较法,比较非仅仅是 叙述 *叙述是比较和评价的基础,已经是比较法
2.比较法(学)与外国法(学)
▲三个层次: (威格摩尔、沃森、萨科)
*比较观察:事实描述而不作评价
比较正题:分析和指出各种制度的质量和优点
17.就成文法而论,古罗马法的渊源有哪些? 18.您如何看待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和条件? 19.您如何认识罗马法复兴时期三大法学派别研究 罗马法的立场、方法和各自的贡献? 20.试析欧洲大陆近代法典编纂的政治、经济、文 化及哲学背景。 21.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各受到什么学 说的影响?对此您有何评价? 22.简述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31.在民法法系国家,违宪审查的形式有哪几种? 32.普通法法系何以会在民法法系之外独立发展起 来,内中有哪些值得分析和言说的因素,这些因 素与普通法法系相对于民法法系而言的特点之间 有何关联,对这样一些因素如何评价?若能将其 与民法法系形成发展中值得关注的因素比较对照 进行分析更好。 33.您如何看待和评价英国法历史上的令状制度及 其意义? 34.普通法法系所以形成普通法和衡平法区分的原 因有哪些?这种区分有何意义? 35.试述英国法历史上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及其 发展变化。
3.比较法是一门研究不同法律体系的关系的学科
代表人物:沃森 基本观点:比较法既不是对某一外国法律体系 的整体或部分的研究,也不是对各 种法律体系或法系的概要描述,也 不是进行比较,而是研究不同法律 体系之间的关系 。
二、比较法(学)的性质和地位
(二)关于学科的不同界定
4.比较法是一门研究各种法律体系的规律的科学
10.比较法研究在实践和认识两方面有怎样的功 能和意义? 11.法系的划分标准究竟是什么?作为分类性概 念,法系的划分标准是否可以是综合的? 12.您认为法系是一个相对性概念吗?为什么? 13.您怎样看待我国法律在法系上的归属? 14.试述在古罗马、中世纪和近现代,civil law 在不同的参照系中的各自指称意义。 15.试述common law 与 jus commune 的各自含 义及其相互区别。 16.裁判官告示和法学家解答在罗马法中的地位 和意义是怎样的?
代表人物:萨科 。
基本观点:比较法不是进行纯粹的法律比较, 而是要研究世界各种法律体系的普 遍规律,提供法的一般知识或理论 。
二、比较法(学)的性质和地位
(三)争论点整理
1. 问题的复杂性
2. 争论本身对于我们的意义
3. 关于性质和地位之大致立场 *非学派 *方法,且方法体系 *作为学科,有待理论和方法体系建构的努力 4 .关于学科标准 *知识学意义的标准:研究对象和方法、独立结构和体系、特有功能; *组织建制意义的标准:学者、成果、机构、课程、定期学术活动。
似无差别)
四、关于不同社会制度法律的可比性问题
(二)可比性被承认及其原因
1.时间:二战后,特别是七十年代冷战结束后 2.原因: *认识上的:政治目的与社会功能、价值与技术、本 质与现象、最终功能与直接功能、与体系相关的法 律制度与对体系保持中立的法律制度、特殊类型社 会才有的特殊情况的法律规则与不同社会类型都存 在的情况的法律规则 *方法上的:规范比较——功能比较 *实践上的:人类所面对的问题具有共同性 二战后经济全球化带来更多共同性问题
复习思考和讨论题
1.比较法(学)与一般意义上的比较有何不同? 2.单纯的外国法研究是否属于比较法研究? 3.比较法(学)只是比较这种方法的运用抑或同 时还作为一门学科存在?提出和讨论这样的问题 是否具有意义? 4.历史和现实中哪些因素有助于促成比较法的形 成和发展?为什么? 5.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和方法对比较 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有何影响?
4. 学派
二、比较法(学)的性质和地位
(二)关于学科的不同界定
1.比较法是一门寻求世界法或人类共同法的学科 代表人物:萨莱伊、朗贝尔、阿曼戎等
基本观点:比较法就是要通过对各种法律体系进 行比较,获得各个国家普遍适用的世 界法或文明人类的共同法。
二、比较法(学)的性质和地位
(二)关于学科的不同界定
(二)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1.比较法(学)与比较 ▲比较的范围:不同法律体系或拥有不同管辖权 的法律体系
﹡一国同一法律体系中不同制度或规则的比较?一国内 不同地区分属不同法律体系或拥有不同管辖权的法律 体系之间的比较? ﹡ 一国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比较?历史上同时存 在的一个国家不同地区拥有不同管辖权的法律制度的 比较?
三、比较法(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与法理学
(二)与法史学
(三)与部门法学 (四)与外国法学 (五)与国际法学 (六)与法社会学、法文化学
(七)一个实例
四、关于不同社会制度法律的可比性问题
(一)历史上的不可比时期及其原因
1.时间:二战前
2.原因: *西方国家:社会性质、法的地位 *苏东国家:社会性质、制度优越感 *语言的歧义性: comparable (可比性、类
23.法国革命时期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三权分立学 说是如何理解的?这种理解与革命前司法的状况 有何关系?其对于革命后法律体制特别是司法体 制建构的影响是怎样的?与其他国家有何不同? 24.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中,有哪些因素值得关注 或说它们发挥了重要乃至关键性作用?您对这些 因素有何评价?其中某些因素在普通法法系形成 的历史上是否出现(或假设出现会怎样)?影响 如何?为什么? 25.您如何认识民法法系得以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因 ? 26.为什么制定法是大陆法系的主要的法律渊源?
2.比较法是一门对各种法律体系进行比较的学科 代表人物:茨威格特、克茨、格伦顿、大木雅夫 基本观点:比较法是一门对不同法律体系(法律 秩序、法系、法律传统、法律文化) 进行比较的学科;法律体系的比较分 为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整体比较和 分项比较)。
二、比较法(学)的性质和地位
(二)关于学科的不同界定
36.试由Equity follows the law 原则分析普通 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 37.就英国而言,“遵循前例”原则指哪三种情况 ? 38.试述普通法法系的“遵循前例”原则和区别技 术。 39.普通法法系制定法与判例法之间的关系是怎样 的? 40.试分析普通法法系国家重程序传统的成因以及 表现。进一步,反观我国在程序问题上的理念和 制度,您有何评价和思考? 41.试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及其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