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法学和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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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法学和法理学

学习要点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二法学的体系和法理学

三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四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重点、难点讲解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一)法学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主要以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法学既研究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法律现象,也研究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形式以及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等问题,并在研究法律现象的同时,发现法的发展规律。此外,法律现象是社会运动的一种特殊形态,研究法律现象必然涉及其他社会现象甚至自然现象。

法律现象是个复杂的概念,它泛指一切涉及人与人之间关于利益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产生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等领域,由此就产生了人类在这些领域中的各种关系。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我们主要关注的是法律意识、文化以及法与经济、政

治、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以及如何调整这些关系,这也就涉及到法应该如何制定才能体现法的价值,这些都是我们要学习的问题。

(二)法学的性质和职能

1 法的性质和法学的性质。法的性质主要是指法的阶级性。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的产生、发展以及消亡都离不开阶级和阶级斗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必然体现着特定阶级的利益,对于研究法的学科,就不能回避这一点,因此,法学在社会科学中是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

2 法学的职能。是指法学的研究对于社会的反作用的问题,它体现为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和意识形态的职能。

法学的应用职能是法的职能中最重要,法学担负着于阐释法的本质、规律性的基础上,致力于阐明提高法律调整效率的途径和方法提出有科学根据的预测、多方位地直接地服务于法律实践。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具有指导人们认识社会现象的职能,即理论认识职能。法学的意识形态的职能则指的是人们在学习和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法学可以影响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尤其是通过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的广泛开展,法学还可以促进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学的产生。

法学的产生以法律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

条件。作为比较系统的有关法律现象的理论、知识的法学,是在法律资料有了一定的积累,又有了专门研究这些资料的职业法学家阶层的条件下产生的。

在谈到法学的起源时,恩格斯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在中国,法学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春秋战国是古代文化史上极为辉煌的时期,也是法律思想非常繁荣的时期。当时各种学说纷纷兴起,百家争呜。其中,对法律的看法,是各家尤其是儒、墨、道、法四家争论的中心问题之一,法家更以主张法治而得名。法家从历史上总结了治国经验,详尽地论证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提出了"不务德而务法" 、"任法而弗躬"的法治主张。

在西方,法学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到古罗马时期,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二)法学的发展

在19世纪40年代以前,法学领域几乎一直由剥削阶级思想家、法学家垄断。他们为法学提供了大量的历史资料,在阐述法律现象的某些方面提出了合乎科学的观点,但由于阶级地位和时代的局限性,他们没有能够科学阐明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它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科学地

阐明了法律的起源、本质、特征、作用以及历史演替的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真正反映客观规律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它与以前的法学本质的区别在与它的唯物性和辨证性。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完成了法学的党性和法学的科学性的一致。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主要有三个:

一是指导思想不同;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尽管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所以他们不能对法律现象许哦出科学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为指导,这就使得如实、科学认识法律现象成为可能。

二是阶级基础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法律要求的体现它的内容中凝结了工人阶级反对剥削制度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丰富经验。而一切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剥削制度辩护的。

三是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的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是辨正统一的。因为工人阶级没有与社会发展不相容的狭隘的阶级私利,工人阶级要解放自己就必须解放全人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这种阶级性决定了它的党性与科学性的一致性。剥削阶级思想家、法学家尽管对法律的本质有不同的解释,但他们都以不同形式否认法律的阶级性,或者认为法律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

四是在一些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着原则的不同。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律是超历史的,是从来就有的,也是永远存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它是人

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律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在法存在的时代,它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权方式的变迁而变迁。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法律也将趋于消亡,那时当然还存在调整人们共同生活的各种行为规范,但它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律了。

三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

(一)法学体系

法学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同方向的研究学科,这些学科都属于法学的分支学科,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我们称之为法学体系。

我国的法学体系主要包括六大类:

1理论法学;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包括(1)法理学;(2)法哲学;(3)法社会学;(4)实证法学论;(5)比较法总论;(6)法律控制论和更细分化的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等。

2 法律史学;法律史学是从历史的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包括(1)中国法制史;(2)外国法制史;(3)中国法律思想史;(4)外国法律思想史;(5)法学史等。

3 国内部门法学;国内部门法学是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许多学科。包括(1)宪法学;(2)行政法学;(3)劳动法学;(4)民法学;(5)婚姻法学;(6)经济法学;(7)自然资源法学和环境保护法学;(8)刑法学、犯罪学;(9)诉讼法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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