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体制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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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体制的对策
国贸1104 赵彩霞 20112112414
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令世界刮目相看的巨大成就,因此在经济发展和改革过程中担任着排头兵和主力军角色的税收体制,也进一步引起了我们的关注。1994年是中国税收体制的分水岭, 正是从此年开始执行分税制改革。
我国现行税制框架和基本内容是在1994年“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核心框架有两个:一是分税分征分管;二是实行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中央保持必要的自上而下的调控能力。随着国内、国际经济形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现行税中有些方面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国际和社会状况,为保障我国经济的持续、高效增长,避免与税制与经济相博弈,更好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作用,急对现行税制进行改进和完善。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而经济决定税收,经济结构决定税源结构,经济增长决定税收增长。税收又对经济结构有反作用,税收制度建设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当税收制度建设顺应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发展的需要时,税收制度就能够促进经济结构的巩固与发展,对
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则会直接影响经济的增长。针对当前中国经济问题中的产业结构总体格局不合理城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行业集中度普遍过低、消费结构的矛盾等问题,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与经济结构调整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有:
(一)从宏观角度来看
1.现行的分税制对中央和地方政府来说, 无异于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在我国,按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责划分的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归中央征收管理,地方税由地方全权负责,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主要归中央管理,但存在界定不明之处, 由此给我国税收的征缴带来一定的难度,不利于税收的长期稳定增长。
2.转移支付制度相对不稳定和不规范。目前,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包括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补助或上解等几种形式。虽在2009年起,我国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简化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但是这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3.省以下分税制并没有真正确立起来。一是部分地区还实行着与现有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总额分成”、“增长分成”或“递增上解”财政政策; 二是省以下地方政府的地方共享税范围较大, 税种较多且划分标准不明晰; 三是部分地方财政收入被截留, 造成部分基层财政紧缺, 无法使地方政府有足够的财力去完成相应的经济和社会事业。
(二)具体来看
1.税负水平不合理。
2010年,据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的榜单显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虽然中国许多专家都指出这个观点有些夸大,但按照世界银行曾对不同国家收入水平的类型提出过一个划分标准衡量:我国目前仍属于中低收入国家,而宏观税负水平,已经超过了中上等收入国家21.59%的水平。目前我国共有19个税种,除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烟草税、关税、车船税等等,贯穿生活的方方面面。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税收整体的6.6%,而流转税的比重占税收收入的七成以上。这意味着,纳税人需要缴纳的很多税,是看不到的流转税,并没有反映在个人收入的税单上。我们无形之中都背负着沉重的税收负担。
2.税制结构不合理。
一是流转税、所得税的比例不尽合理。流转税所占比重过大,所得税所占比重过小。二是其他税种配置不够科学、合理。特别是有些税种的缺位,如社会保障税等,直接影响经济结构调整的进程。
3.主要税种普遍存在与经济结构调整不相适应的问题。
拿个人所得税来说,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将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 3500元,并调整工薪所得税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同时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
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但是,此次修订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对其加以完善,从而有利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实践操作: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新税法规定的扣除金额虽有所增加,部分级别税率降低,但依然存在临界点税负不公问题。
2.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费用的扣除依然沿用原标准,这部分所得的税负相对较高,有悖税负公平原则,并与现阶段经济发展严重脱节虽然对稿酬所得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应纳税额减征30%,但高税负使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3.此次个税改革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做了一些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使税负有所降低,但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个体工商户税负依然较重。
深化税制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目标和方向应该是:以支持产业技术升级作为深化税制改革的重点,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深化税制改革与调整税收政策的主要建议是:
(一)调整税负。
合理确定我国的宏观税负总水平。
1.通过“费改税”,建立起以税收为主,少量的、必要的政府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现有的各种行政性收费,经过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确实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再列出一部分名单,应由国务院下文,明令废止。应明确规定,取消地、县级以及县以下行政单位确定并收取行政性规费的权力,其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订具体的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监督办法。
2. 规范政府收费,尽力健全税法制度,使税收情况尽可能透明化。建立和完善税收竞争规则, 规范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推进民主决策。努力的减少和消除贸易壁垒,改革户籍制度,减少对居民流动的限制;消除资源流动的封闭政策,鼓励地区间互通有无,共同发展。
3.适时开征新税种,如社会保险税和污水处理税等,进一步推动财产税、遗产税的落实,不要只是停留在立法阶段,而应尽快投入实施。
4.积极开发新的税源,发现新的税收增长点。
(二)优化税制结构。
1.调整主体税种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使各税种的增收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减轻由于税制结构不合理带来的负面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逐步提高直接税占整个税收的比重才是优化税制结构的重点。直接税是指直接向个人或企业开征的税,包括对所得、劳动报酬和利润的征税。针对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重复征收问题,要考虑合并内外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