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投标49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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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响应招标
所谓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后购买 招标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并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投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的 活动。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特定的招标项目有兴趣,愿意参加竞争,并按合法 途径获取招标文件,但这时法人或其他组织还不是投标人,只是潜在投标人。
3.2 工程投标程序
3.2 工程投标程序
3.2.1 投标的前期工作 3.2.2申请投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3.2.3 接受投标邀请和购买招标文件 3.2.4 研究招标文件 3.2.5 参加标前会议和勘查现场、环境调查 3.2.6 制订实施计划,编制施工方案 3.2.7 确定投标报价 3.2.8 编制投标文件 3.2.9 投标文件的递交 3.2.10 参加开标会,中标与签约
3.2.3 接受投标邀请和购买招标文件
投标人接到招标单位的投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就表明已具备 并获得参加该项目投标的资格,如果决定参加投标,就应按招标单位规定 的日期和地点凭邀请书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购买招标文件。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 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 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 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 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 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 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 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 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2.1 投标的前期工作
投标的前期工作包括获取投标信息与前期投标决策,即从众多招标信息中 确定选取哪些作为投标对象,这一阶段的工作要注意以下问题: (1)获取信息并确定信息的可靠性 (2)对业主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 (3)投标方向的选择
3.2.2申请投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可以直接报送,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或 传真,其报送方式和所报资料必须满足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提出的有关要 求,如资质要求、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经理资格等。资 格审查是投标人投标过程中的第一关。 作为投标人,应熟悉资格预审程序,主要把握好获得资格预审文件、准 备资格预审文件、报送资格预审文件等几个环节的工作。 最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加资格预审者通知评审结果,在规定的 日期、地点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2.参与投标竞争
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对 订立合同正式提出要约。潜在投标人一旦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 人。
3.1.1 投标人资格要求
3.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投标应当具备5个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 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 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 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 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人的 资格条件从资质、业绩、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并依此对潜 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 标均无效。
3.1 投标概述
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 参加投标竞争的活动。
投标人分为三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亦称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 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投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 这两个条件是成为投标人的一般条件。要想成为合格投标人, 还必须满足另外两项资格条件:一是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的 资格条件;二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 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1.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 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 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 合行动。
3.1.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投标的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性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 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 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 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 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 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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