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工艺操作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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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操作事故管理制度
1、工艺操作事故管理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力争把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达到安全、稳定、低耗、高效的生产经营目标,促进公司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事故管理制度如下:
1.1事故分类
1.1.1 工艺操作责任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工艺指标,岗位操作法或由于操作、指挥失误等原因,造成原料、成品或半成品损失、使生产波动或停车等,均为工艺操作责任事故。
1.1.2 设备事故及设备责任事故:化工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器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造物等发生故障或损坏,并造成损失或影响产量的事故为设备事故。
因操作和维修质量而造成的设备事故为设备责任事故。
1.1.3 质量事故:生产的产品或半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规范要求;原材料、备品备件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为质量事故。
1.1.4 火灾事故: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因发生着火而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火灾事故。
1.1.5 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而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1.1.6 伤亡事故:公司在册职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范围内,由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的客观危险因素影响,突然使人身受到损伤或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疗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为伤亡事故。
1.1.7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要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1.1.8 污染事故:在化工生产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设备损坏,致使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包括突发噪声)为环境污染事故。
1.1.9 未遂事故:凡因操作失误,维护不周,操作不当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而发现及时,得到抢救,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称为未遂事故。
1.2 事故等级
1.2.1工艺事故等级划分:
1.2.1.1重大事故:
凡因工艺操作事故引起设备严重损坏,造成减量、切气、封塔;使产品、半成品、主要化工原料严重泄漏排放;产品质量严重下降,事故总损失金额达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1.2.1.2一般事故:
1.2.1.2.1凡因工艺操作事故造成切气、封塔均属一般事故。
1.2.1.2.2凡因工艺操作事故造成设备损坏,造成减量;使产品、半成品,主要化工原料严重泄漏排放;产品质量严重下降,事故总损失金额在一万元——十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1.2.1.2.3凡因工艺操作不当,造成工艺严重恶化,单位产品消耗大幅度增长,总损失金额达一万元——十万元的也属一般事故。
1.2.1.3微小事故:
凡未达到上述条件但事故总损失金额在4000元——10000元的为微小事故。
1.2.2 伤亡事故等级:
1.2.2.1 轻伤
指造成劳动者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为轻伤事故。
1.2.2.2 重伤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2.2.2.1 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1.2.2.2.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1.2.2.2.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1.2.2.2.4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1.2.2.2.5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1.2.2.2.6 手部伤害。
包括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1.2.2.2.7 脚部伤害。
包括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残废可能的。
1.2.2.2.8 内部伤害。
如内脏损伤,内出血或腹膜等。
1.2.2.2.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公司有关单位会同工会做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1.2.2.3 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1.2.2.4 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1.3事故损失的计算
1、概念
(1)事故直接损失:指原材料损失和设备损失。
(2)产量损失:指事故发生时起至设备开启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
(3)事故总损失:指各种损失之和。
2、损失计算
(1)事故总损失金额=直接损失费+产量损失费
(2)产量损失=停车设备台数×停车时间(小时)×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3)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
1.4事故处理程序
1.4.1公司内各类事故的管理,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1.4.2生产操作事故由调度室管理;设备事故、检修质量事故由机动部管理;人身伤亡、爆炸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由安监部管理;质量事故由中心化验室管理;未遂事故应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管理;
1.4.3处理两种以上的综合事故,凡涉及人员伤亡的,以安监部为主;由于设备事故而引起的生产事故、受压容器及锅炉爆炸事故以机动部为主。
1.4.4事故管理要按照各类事故管理程序,本着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所管辖范围内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明确改进措施,完善事故救援预案,指定专人限期整改。
1.4.5 根据事故级别和分类,要求普通以下事故三天内要拿出事故结论并填写事故报告书及事故处理意见。
重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上报总公司主要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在七天内拿出事故结论并填写事故报告书,公司进行研究处理。
1.4.6各类事故由安监部汇总备案。
1.5事故报告程序:
1.5.1发生重大工艺操作事故后,班组长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汇报。
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向调度室主任、主管副总、总工汇报。
并通知调度室及相关部室人员,赶赴现场调查,会同车间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
1.5.2重大工艺操作事故由总经理指定有关副总、部室、车间成立调查组(由相关副总任组长)。
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
必须在48小时内召开事故分析会。
由发生事故车间主任、主管副总(或事故调查组组长)、调度室、机动部、安监部、及车间工艺付主任、工艺员、机械员、安全员、当班调度、当班值班长、有关操作工、分析工参加。
分析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反应情况。
尊重科学、注重实据、绝不允许弄虚作假。
对有争议的问题以自动记录、中心化验室裁决数据为准。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分析后七日内打出事故报告。
1.5.3一般事故
1.5.3.1 如事故原因清楚,责任明确,由当班调度员通知事故发生车间打出事故报告,并由调度员报告调度室主任。
事故报告归口为调度室。
1.5.3.2 如事故责任不明确,涉及单位较多时由当班调度员通知调度室主
任,由调度室组织,当班调度员、有关部室、车间共同进行事故分析。
1.5.3.3一般事故要求三日内打出事故报告交调度室。
1.5.4 未遂事故、微小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分析,并通知有关职能部室参加事故分析,事故分析后三日内打出事故报告交调度室。
1.5.5凡发生工艺操作事故,均应本着“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事故责任者,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1.5.6事故报告书一式三份,报调度室,审批后送主管副总,主管副总审批后返回调度室、安监部、事故发生单位存档。
1.5.7事故报告书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态度认真。
时间、地点、原因、情节、损失等情况准确无误,责任者及处理意见明确,并有具体防范措施。
1.5.8调度室月终汇总当月所发生的工艺操作事故报安监部。
1.6事故的调查处理
1.6.1凡发生事故都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分析事故原因,确定性质,核实损失,落实事故责任者,提出改进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6.2对发生中等以上的事故均要通报批评。
1.6.3行政处罚
对违章违纪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根据情节与损失程度予以行政处理,处理可分为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留厂查看、开除厂籍等,严重者由法律机关给予刑事处罚。
1.6.4经济处罚
1.6.3.1微小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
1.6.3.2中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1.6.3.3大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1.6.3.4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以上。
2、工艺事故指标管理
调度室负责对有关单位工艺事故指标执行情况的统计、汇总、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附表:«工艺事故指标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