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自行监测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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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情况
2017年4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排污单位自 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 造纸工业》三项环境保护标准,用于指导企业 自行监测活动,要求地方政府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应参照相应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企业自行监测提 出明确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载明,依托排 污许可制度进行实施。因此,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 排污许可制度的主要技术支撑文件。
主要排放口的界定
仅废气排放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确定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排放口;废水排放不区分。
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主要污染源的废气排放口;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的主要排放口; 对于多个污染源共用一个排放口的,凡涉主要污染源的排放口均为主 要排放口。
火电企业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等有组织 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废气有组织排放
监测频次:
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 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 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 测。
(HJ819-2017 )
自行监测的定义 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
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上海市的要求
实施主体: 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取得计量认证)
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已备案)
上海环境-网上办事大厅-其他行政办理事项-环境监测社会化 服务机构备案 http://219.233.250.34:8086/Company/result.aspx
自行监测一般要求
• 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 自行清查
• 确定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等 编制方案
• 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排污单位可自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组织监测
• 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建立台帐
• 通过自有渠道(如企业网站、厂门口大屏幕等)和市环保部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 信息公开 公开平台开展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819-2017 )
适用范围: 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
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本标准执 行。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 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 响开展监测。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自行监测方案基本内容
1
废气排放监测
2
废水排放监测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
其他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具体要求
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 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 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 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相关准 备工作。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测或者自动监测未 包含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 定,定期进行排污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
如何开展自行监测?
依据技术标准,结合自身实际
背景情况
《环保法》和《环境保护条例》都明确了企业 自行监测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 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了由企业“自证守 法”;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明确了自行监测要求是排污许可证重要的载明事项。 排污单位尤其是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对此非常 重视,但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如何结合企业具体 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等 实际问题上面临着诸多疑问。
火电厂自行监测要求及方法
2017年11月
1
为什么要开展自行监测?
是责任也是义务
责任
义务
责任:社会赋予排污单位 义务:法律赋予排污单位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
企业在追求自身营利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所承 担的社会责任,企业环境责任包括企业在保护环境 方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20-2017 )
适用范围: 适用于独立火力发电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机
组(厂)的自行监测,及排污单位对锅炉的监测; 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和 锅炉。
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ISO14000系列标准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是从环境管理 和经济发展的结合上去规范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所有 组织的环境行为,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和节约资源, 减少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维持和持续改善人类 生存与发展的环境。
《环境保护法》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 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 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五十五条:
废气有组织排放
主要排放口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主要监测指标: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 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 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 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 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 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 社会监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
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 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废气有组织排放
监测指标:至少包括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 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 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是否排放纳入相关有毒有害 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 毒污染物指标,这些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