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大学研究生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武大研字[200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研究生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人事档案是指研究生在报名、录取、培养、毕业、学位授予、就业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记载个人学习情况、政治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奖惩情况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及原有个人档案材料的总和,是相关部门全面考察了解和选拔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档案材料的构成范围
第三条招生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名登记表、体检表、专家推荐书(博士生)、政审表、定向、委培协议书等。
第四条培养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入学登记表、中期考核分流表(或硕、博连读考核表)、学籍成绩登记表等。
第五条政治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奖惩记载、入党材料及毕业登记表等。
第六条学位授予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学位授予通知书(存档件)等。
第七条毕业就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单等。
第八条更改姓名、出生日期形成的有关材料:本人申请书、公安部门出示的更改证明等。
第九条入学前原有个人档案材料。
第三章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十条全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应建立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形成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包括:
(一)报考硕(博)士研究生登记表、报考硕(博)士研究生政审表、报考博士研究生专家推荐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单等,由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二)硕(博)士研究生入学登记表、硕(博)士研究生学籍成绩登记表、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表、硕-博连读转博资格考核表等,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会同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归档。
(三)硕(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通知等,由学位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四)奖惩记载、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校培训证书复印件、共青团组织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函调、党内外群众评议意见、自传、入党志愿书以及硕(博)士研究生毕业登记表等,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所形成的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应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手续完备、归档对象明确。个人撰写的材料应有形成的时间和本人签字。业务材料应有形成的时间、领导审批意见、组织部门盖章等。在整理过程中应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全部完成方可归档。
第十三条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纸张规格应大小一致,一般以A4规格用纸或者以研究生院业务部门制表规格样本为准,以便于档案的保管及转递封口。档案文字材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应该手工填写的内容不得打印或手写纸条粘贴。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在对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年六月下旬)完整地一次性送交研究生院人事档案室归档。研究生入党预备、转正期间形成的材料在毕业前一个月之内送交档案室归档。
第十五条研究生院人事档案室若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或漏归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履行更正、补送或补办手续。
第四章档案材料的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范围:
(一)涉及到研究生本人入党、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复查,可提供查(借)阅。
(二)用人单位因工作业务需要,需了解研究生本人档案有关情况时,可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因业务和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时,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查(借)阅(用人单位)人员应是政治可靠的中共党员或主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有关人事组织部门的干部。
(二)查(借)阅之前须带单位介绍信(介绍信须同时注明被查阅人姓名、专业、学号),查(借)阅人须持工作证或研究生证或身份证,并认真填写《研究生人事档案查(借)阅登记表》。
(三)任何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档案。
(四)研究生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者,应写明借阅理由,经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办妥手续,方可借出,并必须按期归还。
第五章档案转递
第十八条研究生人事档案的转递,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安全、保密。
第十九条研究生毕业派遣后,应在15-20天内将档案转至就业报到单位或档案接受单位。
第二十条研究生人事档案须通过机要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一般不准邮寄或由其本人及亲属(他人)自带。
第二十一条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存。由学校继续保存档案的研究生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将其在校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第二十二条中途出国、退学或结业、肆业等的研究生档案,由接受单位出具有关通知或证明,由学校转递至本人原工作单位或重新就业单位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